【新唐人北京时间2018年11月02日讯】新唐人网站收到大陆民众投书,现全文刊登如下:
《就上海闵行法院对本人政治司法迫害和枉法裁判致中共当局及监察委的公开信》
因全国人大退回我所有的控告信,国监委和沪监委用网络技术手段定向屏蔽封杀我所有的控告信,我在其官网发的信全部被作为“非法访问”而拒受,我在中国控告无门只能通过贵网站向海内外及中共当局控告,请求贵网站刊登我的公开信。
控告人:倪天英,男,58岁,失业,住上海市顾戴路1266弄111号101室
被控告人:陈献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控告请求:就闵行法院(下称一审)对控告人作出的错判,要求惩处陈献茗。要求督促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案,支持控告人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人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对本人作出极不公正的错判。一审滥用司法职权,对本案的认定及裁判既没有向本人列举任何事实,也没有向本人出示任何证据,仅凭物管一纸合同就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法律规定:物管的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遇到物管违法违约损害业主利益,就可以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拒付物业费。因为这属于物管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付费属于行使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规定而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法院应当驳回物管要求业主付物管费的诉讼请求。但是:第一:一审未依据本人近两百张照片、五段录音和书面材料等证据及十五页答辩状来审判;一审故意无视本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物管已经违反合同第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十七条(二)的约定;故意无视物管未按合同约定对本人履行职责义务、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存在诸多严重瑕疵和过错;故意无视物管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巨额不当利益;对本人提供的证据、事实、理由不调查,不作为裁判依据,对物管诸多严重的违约、过错不调查,不作为裁判依据;没有拿出任何事实和证据就否定本人拒付物管费的正当理由和合理抗辩。第二:一审的裁判故意无视和回避物管每晚用高音喇叭扰民、本人两次在小区被第三人侵害、物管不制止业主电动车停大堂、物管未维护设施导致污水倒灌到我家、小区严重违章搭建和侵占公共用地等物管违约侵害和本人抗辩理由。第三:物管一些侵害只发生在我附近,未发生在绝大多数业主附近,只侵害我权益,未侵害别的业主权益。因此我在答辩状、庭审时详述和强调我对物管违约侵害有一票否决权利。但判决书恶意把物管在大门口用音响报车牌扰民、在我楼下设电动车充电站、监控探头对着我家窗口、我楼下的电影与演出等只侵害我权益的事情绑架到全体业主头上,即一审只允许物管肆意对我违约侵害,而不允许我维权抗辩拒付费,我要维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要求获得赔偿必须得到域外其他无关业主共同决定与同意。我不受这一法西斯法律和法院的约束。第四:一审仅凭物管一纸合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和证据就作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2013年9月至2018年期间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实际物业服务”的认定结论,但是这句话里故意回避、不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这几个对案件性质和本案裁判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字,来故意回避物管提供服务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管理和服务不到位、有严重暇疵和过错、侵害本人权益等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问题。物管关于本案的证据仅凭一纸合同,并没有向法庭向本人提供任何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其对本人履行合同时没有违反约定。因此明显属于证据不足,举证不能。因为仅凭合同并不能证明物管是按约履行了合同,而没有违约、没有暇疵过错、没有侵害本人权益。因此一审的上述认定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第五:本人的照片、录音和书面材料等证据充分证明物管多处违约,但一审没有对我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没有对我拿出任何事实和证据来具体说明本人未提供哪些充分证据,本人证据在哪些地方不充分,就毫无根据地凭空作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的认定结论。一审这一认定违背事实,抽象空洞,无事实无证据,是凭空诬捏。第六:物管大量违约侵害本人权益,与本案本人拒付物管费具有不可分割的直接关联和因果关系,因为合同第十七条(二)有物管“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物管只要根据合同向我收费,我就有对等权利根据物管违反该合同第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十七条(二)的约定拒绝付费,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全部属于民事纠纷范围,必须一并裁判。但一审恶意割断二者之间的直接关联,不作为裁判依据。第七:本人在答辩状和庭审时提出一审受理的本人2017沪0112行初219号诉讼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因为该案中物管违反了合同第二条(五)和第十七条(二)的约定,但一审违背事实,不作为裁判依据。第八:一审回避、无视物管代理人在庭审时拒绝正面回答本人一系列发问,其回答均为“与本案无关”的答非所问,但一审不对此作认定,不作为裁判依据。第九:本人两份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与待证事实有直接关联,但一审对此凭空武断否定,故意不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违反程序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第十:对于我在答辩状和庭审质证时否定物管对摧收物管费信函的举证,一审回避、无视,不作为裁判依据。1:摧收信写的收件人非本人,因此物管摧收信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2:我没有拿到催收信,物管没有向一审法庭和本人举证出示有本人签名的摧收信送达签收回执单,因此物管没有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我拿到了摧收信,物管对本人拿到摧收信的举证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第十一:一审无视我是低保特困人员按照政府指示应免除物管费。我失业已有几十年,在中共滥发货币哄抬物价的今天,第一我无钱吃饭,第二我无钱补充营养,第三我无钱治疗十几种疾病。2008年4月20日新民晚报报道:“低保户免费,物业公司埋单。民政部门发文,要物业减免物业费,由企业自行消化”。在物管费问题上,我只承认政府的指示。因为中共垄断控制了中国一切权力和资源,包括垄断控制了政府、法律、法院、法官、律师、住建局房管办、物价局、物业公司等等,它就对中国的一切事务有最高话语权和决定权。而全球新闻自由指数中国排名倒数第五,中国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因此报纸的信息即为政府的声音,政府说出的话必须“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我是低保户,应免物管费。第十二:现在个税都可以抵扣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租房、赡养老人、最低为零,那么我更有理由要求把物管侵占我的数万经营收益抵扣物管费,并且我在答辩状中已列举十几个小区经营收益抵扣物管费的案例。物管是对业主进行盘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并且非法侵占我的共有部分来经营盈利并侵吞我的共有收益,2013年以来物管掠夺小区的数千万经营收益中,包括了属于本人的数万经营收益。但一审不判令物管把侵吞我的数万收益归还我,并且无视本人数万经营收益已经全部抵扣了物管费,反而判令本人必须接受物管的多层剥削重复再缴物管费,中共法院没有任何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底线,对待贫民恶毒残忍,不但不对本人扶贫,反而对本人劫贫济富。中共不但在与民争利,而且还勾结商家与低保户特困户的本人争利!
法治的前提和核心是法律对基本人权的极度尊重和充分保障,并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确保这些不可让渡的基本人权不被剥夺、不被侵害、不被克减。一切违背保障基本人权和公平正义原则的法律都是恶法。法治是善法之治,良法之治,而非恶法之治。恶法非法!法治的首要功能是通过严格限制约束公权力的行使来保障公民私权力和个人自由不受侵害,但中共法律本质上是掌权者手里的面团,是可任意揉捏的家法党法恶法。中国的腐败,最大的是司法腐败。在司法腐败中,最大的是法院和法官的腐败。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底线,而法院和法官是掌握这一底线的部门和个人。全世界公认:中国最黑的是法院,普遍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篡改庭审记录、伪造法律文书、对应采信的不采信、不调查收集证据、贪污腐化。审判的任意性、随意性极强,使法律权威和尊严,法律公平和正义,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案件事实和真相都消失的无影无踪,中共司法办案全部是冤假错案。本案中,一审陈献茗渎职,知法犯法,践踏法治,法商勾结,为商家利益服务,做商家的保护伞和利益代言人。陈献茗不以事实为依据,对本人有证据的回避无视,不作为裁判依据,掩饰、包庇、纵容物管对本人的违约与过错;对物管毫无证据和事实依据的说辞却作为裁判依据,延续一审法院十几年以来一贯对本人政治迫害打压和司法迫害打压的传统对我作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过去一审法院有一系列迫害打压我的恶行:1:2005年我控告公安对我殴打,并把我塞进容积仅有400升的警车后备箱闷了半小时,闵行法院(2005)闵受初字第11号裁定不受理。2:2006年6月本人因言获罪,国保公安非法闯入本人民宅,打劫抢走价值连城的文物至今不还,在拘留本人10天的同时,国保公安两次胁迫本人付物管费。单凭公安这一犯罪,我就有权拒付物管费,因为中共政权的一切事务都是一体化。3:2011年6月20日我被三男群殴被踢断三根肋骨致轻伤的损害结果,古美派出所不但不把我送医救治,还对我非法拘禁,并10次拒绝我验伤要求。事后又帮凶手掩饰,用犯罪手段处理该案(美国之音2011年8月6日采访并作报道),我除了向各级领导和各相关机构控告外,同年11月我和母亲到闵行法院交起诉状控告公安和凶手,但法院拒收起诉状拒绝受理。4:2017年3月10日我在小区被第三人无端追逐拦截并被拖下单车遭其武力侵害,但古美派出所对具备拘留资格的寻衅滋事者林之洋不作处理。我向闵行法院行政诉讼,法院违反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和所有司法审判程序,对于我要求法院责令公安补充证据材料,责令公安对于我的质证置疑当庭逐一举证说明,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全部不施行。法院对我指定的证据不调查收集,对公安毫无证据的口头辩解却采信。法院无视107号监控证据对我作枉法裁判。十几年来对于我所有的控告起诉,一审法院全部不受理立案,唯一立案的也枉法裁判。今年6月1日我和境外的《中国曝料革命全球协调中心》、《中国冤假错案曝光台》做了一个小时的视频连线直播,标题是《上海倪天英遭中共公检法十几年联手打压迫害》,控诉公检法长期举国家之力、动用所有国家公器对我实行国家恐怖暴政和政治司法迫害,并对我关闭所有控告大门拒绝解决我所有冤案和控告,在Youtube、推特上终身留下案底,可永久追究。境外《维权网》、《万维网》《禁闻》等网站也刊登我遭迫害的详情。
综上所述,中国不是法治国家,而是人治国家。一审对本案的判决不是来自法律的需要,而是来自政治的需要。一审判决罔顾事实,主要事实不清,主要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裁判毫无权威性公正性,完全丧失司法公信,本人对一审判决完全不服,已向上海一中院上诉。现本人请求监察委依法履职,对本人的上述控告进行监督调查。要求对渎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一审审判员陈献茗问责追责;要求督促二审的上海一中院维护本人权益,纠正一审错案,支持本人上诉请求。
美国法律规定:当政府对人民实行暴政,人民就有权推翻政府。因此如果无视我的充分证据和正当理由,滥用国家强权硬性允许商人身份的物管对低保特困身份的本人恣意违约和施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强迫交易,继续对我施行政治司法打压迫害,不纠正一审错案,那么政府对我犯罪,我控告无门就有权用一切手段做一切事维权。不排除采用对等权利自我救济依据宪法言论自由权利号召民众推翻暴政,单凭当局让我生活在恐惧中或抢劫我文物不还就有权利号召推翻暴政!更何况中共法律联手物管掠夺业主财富、公权力私有、不公示官员财产、不还权于民等。我有对等权利拒绝专制恶法和流氓法院的统治权、侵害权、剥削权与约束。我已把本案国际化网络化,已把一审答辩状、判决书、二审上诉状、本控告书拍成照片,打成文字,通过网络、本人推特、脸书、微信、QQ发给全世界各组织和个人,重点发给美国使馆、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美国之音、CIA、美国着名议员马可•卢比奥、克里斯•史密斯、中国几百万个小区业主论坛、微信和QQ的政论群、物业群、维权群、境外人权组织、媒体等等,让全世界来知晓、关注和监督本案的裁判。再次要求监察委查处陈献茗,督促二审法院依据本人证据和客观事实,纠正一审错判,支持本人上诉请求。
控告人:倪天英 2018.10.31
(责任编辑:刘明湘)
《就上海闵行法院对本人政治司法迫害和枉法裁判致中共当局及监察委的公开信》
因全国人大退回我所有的控告信,国监委和沪监委用网络技术手段定向屏蔽封杀我所有的控告信,我在其官网发的信全部被作为“非法访问”而拒受,我在中国控告无门只能通过贵网站向海内外及中共当局控告,请求贵网站刊登我的公开信。
控告人:倪天英,男,58岁,失业,住上海市顾戴路1266弄111号101室
被控告人:陈献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控告请求:就闵行法院(下称一审)对控告人作出的错判,要求惩处陈献茗。要求督促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案,支持控告人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人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对本人作出极不公正的错判。一审滥用司法职权,对本案的认定及裁判既没有向本人列举任何事实,也没有向本人出示任何证据,仅凭物管一纸合同就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法律规定:物管的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遇到物管违法违约损害业主利益,就可以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拒付物业费。因为这属于物管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付费属于行使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规定而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法院应当驳回物管要求业主付物管费的诉讼请求。但是:第一:一审未依据本人近两百张照片、五段录音和书面材料等证据及十五页答辩状来审判;一审故意无视本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物管已经违反合同第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十七条(二)的约定;故意无视物管未按合同约定对本人履行职责义务、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存在诸多严重瑕疵和过错;故意无视物管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巨额不当利益;对本人提供的证据、事实、理由不调查,不作为裁判依据,对物管诸多严重的违约、过错不调查,不作为裁判依据;没有拿出任何事实和证据就否定本人拒付物管费的正当理由和合理抗辩。第二:一审的裁判故意无视和回避物管每晚用高音喇叭扰民、本人两次在小区被第三人侵害、物管不制止业主电动车停大堂、物管未维护设施导致污水倒灌到我家、小区严重违章搭建和侵占公共用地等物管违约侵害和本人抗辩理由。第三:物管一些侵害只发生在我附近,未发生在绝大多数业主附近,只侵害我权益,未侵害别的业主权益。因此我在答辩状、庭审时详述和强调我对物管违约侵害有一票否决权利。但判决书恶意把物管在大门口用音响报车牌扰民、在我楼下设电动车充电站、监控探头对着我家窗口、我楼下的电影与演出等只侵害我权益的事情绑架到全体业主头上,即一审只允许物管肆意对我违约侵害,而不允许我维权抗辩拒付费,我要维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要求获得赔偿必须得到域外其他无关业主共同决定与同意。我不受这一法西斯法律和法院的约束。第四:一审仅凭物管一纸合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和证据就作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2013年9月至2018年期间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实际物业服务”的认定结论,但是这句话里故意回避、不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这几个对案件性质和本案裁判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字,来故意回避物管提供服务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管理和服务不到位、有严重暇疵和过错、侵害本人权益等与本案有直接关联的问题。物管关于本案的证据仅凭一纸合同,并没有向法庭向本人提供任何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其对本人履行合同时没有违反约定。因此明显属于证据不足,举证不能。因为仅凭合同并不能证明物管是按约履行了合同,而没有违约、没有暇疵过错、没有侵害本人权益。因此一审的上述认定结论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第五:本人的照片、录音和书面材料等证据充分证明物管多处违约,但一审没有对我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没有对我拿出任何事实和证据来具体说明本人未提供哪些充分证据,本人证据在哪些地方不充分,就毫无根据地凭空作出“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的认定结论。一审这一认定违背事实,抽象空洞,无事实无证据,是凭空诬捏。第六:物管大量违约侵害本人权益,与本案本人拒付物管费具有不可分割的直接关联和因果关系,因为合同第十七条(二)有物管“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物管只要根据合同向我收费,我就有对等权利根据物管违反该合同第二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和第十七条(二)的约定拒绝付费,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全部属于民事纠纷范围,必须一并裁判。但一审恶意割断二者之间的直接关联,不作为裁判依据。第七:本人在答辩状和庭审时提出一审受理的本人2017沪0112行初219号诉讼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因为该案中物管违反了合同第二条(五)和第十七条(二)的约定,但一审违背事实,不作为裁判依据。第八:一审回避、无视物管代理人在庭审时拒绝正面回答本人一系列发问,其回答均为“与本案无关”的答非所问,但一审不对此作认定,不作为裁判依据。第九:本人两份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与待证事实有直接关联,但一审对此凭空武断否定,故意不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违反程序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第十:对于我在答辩状和庭审质证时否定物管对摧收物管费信函的举证,一审回避、无视,不作为裁判依据。1:摧收信写的收件人非本人,因此物管摧收信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2:我没有拿到催收信,物管没有向一审法庭和本人举证出示有本人签名的摧收信送达签收回执单,因此物管没有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我拿到了摧收信,物管对本人拿到摧收信的举证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第十一:一审无视我是低保特困人员按照政府指示应免除物管费。我失业已有几十年,在中共滥发货币哄抬物价的今天,第一我无钱吃饭,第二我无钱补充营养,第三我无钱治疗十几种疾病。2008年4月20日新民晚报报道:“低保户免费,物业公司埋单。民政部门发文,要物业减免物业费,由企业自行消化”。在物管费问题上,我只承认政府的指示。因为中共垄断控制了中国一切权力和资源,包括垄断控制了政府、法律、法院、法官、律师、住建局房管办、物价局、物业公司等等,它就对中国的一切事务有最高话语权和决定权。而全球新闻自由指数中国排名倒数第五,中国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因此报纸的信息即为政府的声音,政府说出的话必须“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我是低保户,应免物管费。第十二:现在个税都可以抵扣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租房、赡养老人、最低为零,那么我更有理由要求把物管侵占我的数万经营收益抵扣物管费,并且我在答辩状中已列举十几个小区经营收益抵扣物管费的案例。物管是对业主进行盘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并且非法侵占我的共有部分来经营盈利并侵吞我的共有收益,2013年以来物管掠夺小区的数千万经营收益中,包括了属于本人的数万经营收益。但一审不判令物管把侵吞我的数万收益归还我,并且无视本人数万经营收益已经全部抵扣了物管费,反而判令本人必须接受物管的多层剥削重复再缴物管费,中共法院没有任何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底线,对待贫民恶毒残忍,不但不对本人扶贫,反而对本人劫贫济富。中共不但在与民争利,而且还勾结商家与低保户特困户的本人争利!
法治的前提和核心是法律对基本人权的极度尊重和充分保障,并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确保这些不可让渡的基本人权不被剥夺、不被侵害、不被克减。一切违背保障基本人权和公平正义原则的法律都是恶法。法治是善法之治,良法之治,而非恶法之治。恶法非法!法治的首要功能是通过严格限制约束公权力的行使来保障公民私权力和个人自由不受侵害,但中共法律本质上是掌权者手里的面团,是可任意揉捏的家法党法恶法。中国的腐败,最大的是司法腐败。在司法腐败中,最大的是法院和法官的腐败。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底线,而法院和法官是掌握这一底线的部门和个人。全世界公认:中国最黑的是法院,普遍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篡改庭审记录、伪造法律文书、对应采信的不采信、不调查收集证据、贪污腐化。审判的任意性、随意性极强,使法律权威和尊严,法律公平和正义,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案件事实和真相都消失的无影无踪,中共司法办案全部是冤假错案。本案中,一审陈献茗渎职,知法犯法,践踏法治,法商勾结,为商家利益服务,做商家的保护伞和利益代言人。陈献茗不以事实为依据,对本人有证据的回避无视,不作为裁判依据,掩饰、包庇、纵容物管对本人的违约与过错;对物管毫无证据和事实依据的说辞却作为裁判依据,延续一审法院十几年以来一贯对本人政治迫害打压和司法迫害打压的传统对我作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过去一审法院有一系列迫害打压我的恶行:1:2005年我控告公安对我殴打,并把我塞进容积仅有400升的警车后备箱闷了半小时,闵行法院(2005)闵受初字第11号裁定不受理。2:2006年6月本人因言获罪,国保公安非法闯入本人民宅,打劫抢走价值连城的文物至今不还,在拘留本人10天的同时,国保公安两次胁迫本人付物管费。单凭公安这一犯罪,我就有权拒付物管费,因为中共政权的一切事务都是一体化。3:2011年6月20日我被三男群殴被踢断三根肋骨致轻伤的损害结果,古美派出所不但不把我送医救治,还对我非法拘禁,并10次拒绝我验伤要求。事后又帮凶手掩饰,用犯罪手段处理该案(美国之音2011年8月6日采访并作报道),我除了向各级领导和各相关机构控告外,同年11月我和母亲到闵行法院交起诉状控告公安和凶手,但法院拒收起诉状拒绝受理。4:2017年3月10日我在小区被第三人无端追逐拦截并被拖下单车遭其武力侵害,但古美派出所对具备拘留资格的寻衅滋事者林之洋不作处理。我向闵行法院行政诉讼,法院违反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和所有司法审判程序,对于我要求法院责令公安补充证据材料,责令公安对于我的质证置疑当庭逐一举证说明,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全部不施行。法院对我指定的证据不调查收集,对公安毫无证据的口头辩解却采信。法院无视107号监控证据对我作枉法裁判。十几年来对于我所有的控告起诉,一审法院全部不受理立案,唯一立案的也枉法裁判。今年6月1日我和境外的《中国曝料革命全球协调中心》、《中国冤假错案曝光台》做了一个小时的视频连线直播,标题是《上海倪天英遭中共公检法十几年联手打压迫害》,控诉公检法长期举国家之力、动用所有国家公器对我实行国家恐怖暴政和政治司法迫害,并对我关闭所有控告大门拒绝解决我所有冤案和控告,在Youtube、推特上终身留下案底,可永久追究。境外《维权网》、《万维网》《禁闻》等网站也刊登我遭迫害的详情。
综上所述,中国不是法治国家,而是人治国家。一审对本案的判决不是来自法律的需要,而是来自政治的需要。一审判决罔顾事实,主要事实不清,主要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裁判毫无权威性公正性,完全丧失司法公信,本人对一审判决完全不服,已向上海一中院上诉。现本人请求监察委依法履职,对本人的上述控告进行监督调查。要求对渎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一审审判员陈献茗问责追责;要求督促二审的上海一中院维护本人权益,纠正一审错案,支持本人上诉请求。
美国法律规定:当政府对人民实行暴政,人民就有权推翻政府。因此如果无视我的充分证据和正当理由,滥用国家强权硬性允许商人身份的物管对低保特困身份的本人恣意违约和施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强迫交易,继续对我施行政治司法打压迫害,不纠正一审错案,那么政府对我犯罪,我控告无门就有权用一切手段做一切事维权。不排除采用对等权利自我救济依据宪法言论自由权利号召民众推翻暴政,单凭当局让我生活在恐惧中或抢劫我文物不还就有权利号召推翻暴政!更何况中共法律联手物管掠夺业主财富、公权力私有、不公示官员财产、不还权于民等。我有对等权利拒绝专制恶法和流氓法院的统治权、侵害权、剥削权与约束。我已把本案国际化网络化,已把一审答辩状、判决书、二审上诉状、本控告书拍成照片,打成文字,通过网络、本人推特、脸书、微信、QQ发给全世界各组织和个人,重点发给美国使馆、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美国之音、CIA、美国着名议员马可•卢比奥、克里斯•史密斯、中国几百万个小区业主论坛、微信和QQ的政论群、物业群、维权群、境外人权组织、媒体等等,让全世界来知晓、关注和监督本案的裁判。再次要求监察委查处陈献茗,督促二审法院依据本人证据和客观事实,纠正一审错判,支持本人上诉请求。
控告人:倪天英 2018.10.31
(责任编辑:刘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