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瓶车被电死 家属反获5万精神赔偿

2018年12月20日
【新唐人2018年12月20日讯】湖北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死者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经法院调解,刘先生最后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这起案件引发热议。
刘先生透露,他住的是老旧小区,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也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北京青年报12月19号刊登的一篇署名“常青村”的文章指出,这起案件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车主刘先生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了小区的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而且,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就不可能触电。
纽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权律师滕彪:“从中国的民法规定来看,这个车主他没有任何过错,所以让他来承担侵权的责任也是没有道理的,让他赔偿小偷,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大陆法学博士张杰:“折射出一个小区管理的问题,就是针对电瓶车这种充电,我们可以想像,如果下雨,如果没有保护设施,可能路人也会被电死,还有小孩玩,也有不安全的问题。”
这则报导引发热议。有网友说,这法院就是鼓励人们去犯罪,依法治国就是个笑话!还有人说,要赔,你把小区物业、供电局、气象台、卖电动车的…通通都告了吧。也有网友说,从南京法官开始,中国的道德从法官这里开始坍塌。
2006年11月,彭宇好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并送其去医院检查。没想到该名老人向南京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损失。据了解,彭宇最后赔偿了一万元。而南京法官说的,“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救!”这句话,在当时成为舆论炮轰焦点。
滕彪:“从法律上来讲它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而且也是缺少证据,从社会跟道德的角度,这个案件的影响就更坏。”
纽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权律师滕彪表示,中国的司法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司法不独立,另一方面,法官的专业水平不够,有很多案件是在和稀泥,不考虑它的法律基础,也不考虑社会影响,完全是法官想当然。
新唐人记者常春、陈洁、舒灿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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