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香港立法会民主派议员以程序拉布一事,中共两个部门(中联办和港澳办)先后发声进行指责,引发北京介入香港内部事务争议。
香港法律界批评说,在“一国两制”之下,北京所设立机构不应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批评者说,《基本法》第22条详细规定中国的机构不得干预香港事务。
根《据基本》法第2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联办前日发声明称,港澳办、中联办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的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
香港特区政府随后三度发稿,第一稿称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第二稿删去有关“第22条第2款”的字眼,第三稿再补充称,中联办“不是《基本法》第22条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
然而,过去多年来北京及香港都将中联办视为北京在港设立之机构。2007年,香港政制事务局向立法会提交有关“在《基本法》22条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的机构”的文件,曾写明包括中联办。
中联办辩称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所属部门”,但其属于何种部门,不属于中央政府?还是不是一般意义的部门?却语焉不详。
此中之意,中共内部固有其内部语义,但却难以为外人道。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共内部港澳问题专家介绍说,中联办,及其前身香港新华社,其实均为中共香港工作委员会,相当于中国大陆省市地方的党委,其设立时间长久,却从未对外正名。
中共香港工委,最早可朔及1920年代早期。其后,中共在香港活动从未停歇,且势力逐渐扩大,至1967年暴动之后稍微回落,但随着80年代主权更换渐上日程又再度兴旺。
该专家说,香港与中共之间关系之密切,远远超过一般人想像。中共建国初期五个政治局常委,两位(周恩来、邓小平)到过香港,10名元帅,六人到过香港,协助中共建国的八大民主党派,四个在香港成立,连中共协助兴建的越南共产党,亦由胡志明在1930年代在香港成立。
港共机构庞大
1940年代末,中共在香港的组织已极为巨大,并组织由海路运送了大批药品和零件等物资前往华北中共占据地区。1949年中共建政之前,近千名各式名人由香港北上参加中共“建国”,包括所谓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李济深,全部由中共运作偷渡回国。其时,港英、美国和国民党政府对这批人监视甚紧,但在中共操作下,竟然全数安全抵达华北,无一人出事,可见当时中共在香港实力之大。
50年代,大批受过教育的香港左派青年回国“参加建设”,包括中国首位乒乓球世界冠军容国团。
不过,这批先后返国或投共的港人下场并不好,如容国团最后就以自杀收场。
中共建政之后,中共港澳工作基本由廖承志掌控。廖承志是统战部副部长,以及中联部部长,主管港澳事务。廖曾长期在香港活动,是中共南方局委员,有时兼任广东省委书记。
香港工委,以前所挂之牌为香港新华社,97后为中联办。以中共惯例,凡彻底夺取政权之后,当地党大于政,称为党委;而正谋夺政权之地,党系统常称为工作委员会。
香港地位特殊
而97之后,香港地位特殊,既非已夺权,又非未成功,中共香港工委是姑且其名,实际上已开始行使中共以党代政的各种行动。所以,中联办才有“非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所属部门”之说,外人难解其中意,中共本身也无法公开说明。
97之后,中共在港势力被中央压制,以成全邓小平所谓“一国两制”的计划。对此中共的港澳系统(包括“港共”,即港人所称“土共”者)心怀不满,认为港共“同志”过去近百年流血牺牲,胜利之后却无论功行赏,成功果实反被一批资本家和“港英馀孽”窃走。因此每有时机,必对港府落井下石。
此前董(建华)、曾(荫权)、梁(振英),到现在林郑,无不如此。
这位专家认为,近年中共港澳系统急速扩张,已成尾大不掉之势,其系统本身有自己的利益所在,未必完全尊北京意旨行事。早前,梁振英借所谓港独之故把事闹大,很有所谓“养贼自重”的意思,其实这是中共港澳系统的必然之举。梁本人在中共内部狡兔三窟,趋炎附势,一直不敢得罪港共(港人称“土共”)势力。
未来,中联办必继续以激化矛盾和斗争为先导,逐渐展开夺取香港政府实权的行动。最后必然如大陆一般,党先于政,甚至以党代政。
但其中,北京、港府和港共(中联办)各怀鬼胎,也各有打算,和大陆经济情况以及国际环境变化都有瓜葛,最后成个甚么了局,现在尚且难说。但港府和港共之间的胜败,已经基本落定,若中共未在短期内倒台,下届特首势必将由民建联人物出任。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王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