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时间2020年04月30日讯】“四个彪形大汉抬着一个血淋淋的男子从我身边闪过,我惊呆了,仔细一看,原来是自己的丈夫,我当即昏了过去。”这是湖南省嘉禾县小学教师李菊梅女士在2015年6月向中国最高检察院递交的控告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中叙述丈夫被迫害致死的情景。
四个多月后,李菊梅女士再次被绑架,并被非法判刑七年,目前还在湖南省女子监狱遭受迫害。
接上文:丈夫被毒打身亡 女教师告元凶遭诬判7年(上)
控告元凶遭绑架构陷
2015年6月1日,李菊梅向最高检察院递交《刑事控告书》控告元凶江泽民,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责。与李菊梅同村同宗的现任郴州市政法委副书记(专门负责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李亚斌,非但不为李菊梅主持公道正义,还执意要将李菊梅作为典型来迫害。
2015年10月23日下午四点左右,李菊梅正在街上跟一群学生讲法轮功真相时,突然来了两辆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个国安人员,将李菊梅绑架上车带走。经家人多方打听才知道,李菊梅已被关押在郴州市看守所遭受迫害。
李菊梅的女儿请了两位律师,一位是本地的律师,一位是北京的张律师。家属被告知定于11月17日上午八点半开庭。那天亲属和律师都按时到嘉禾县法院等候。但法院因为提请当事人未到误时两个小时,当同一法庭要审理另外一起案子时,律师对法院耽误大家的时间、不守诚信表示抗议。
后来于十点十分开庭。李菊梅虽然被手铐铐着,被法警左右控制,她不亢不卑、对众人说:“我信仰无罪!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是所谓的“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李菊梅不承认审判,所以一概不作回答。
律师依法要求无罪释放
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时,审判长认为被告不回答是默许,表示没有异议。这时律师说:“我的当事人是有信仰的,是信神的,如果法官、公诉人是不信神的,我要求申请回避。因为无神论、有神论两种思想体系是对立的,这样势必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对我当事人是不利的,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
庭审人员互相商议了一下就陆续离座下庭了,他们到后方打电话向上级请示汇报。因为没有找到继续开庭的理由,十点三十九分他们重新返回法庭,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12月11日下午二点四十分,嘉禾县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再次非法审理李菊梅。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说:本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李菊梅的刑、罪名不能成立。李菊梅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当无罪释放。
律师从犯罪的主观、客观、客体、社会危害四个方面来展开:
第一,李菊梅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从我会见以及刚才的法庭发问都知道,她修炼法轮功就是为了自己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她主观上没有故意破坏法律。
第二,李菊梅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其实信仰是一个意识范围,是思想领域的事儿,本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观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由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客观上要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
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李菊梅客观上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在庭审中截止到现在,公诉人没有出示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生活中得不到贯彻的证据。公诉人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从扣押清单看,这些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
比如说《转法轮》啊、这些呢在1999年之前大街小巷都有,他的内容都是按照“真、善、忍”来修炼,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成为我们人类的共识。
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的个人或国家都没有权力来干涉我的当事人的信仰自由。
第三,从犯罪的客体看,其实,《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300条第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刑法》300条第一款成立有两要点: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这两者缺一不可。
律师列举两点。第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在庭审中,截止到现在公诉人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没有任何证据,就是说它在这个质证公安部的意见的时候是说有个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这两个解释,它只是说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且要达到一定份数才能构成犯罪。这没问题,这是司法解释具有的法律效力。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的前提都是邪教宣传品。那哪些邪教呢?哪些不是邪教?2000年5月10号公安部第39号文件,就像我提交的文件,很明确十四种邪教根本没有法轮功。
同时,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务委员会也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个决定,全文应该是三百多个字,根本没有法轮功的事儿。
既然现实中,现行的法律和司法组织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那么为什么有人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起来的是1999年10月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接着《人民日报》就发新闻说法轮功是邪教。
辩护人认为,我们领导人的讲话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新闻媒体的文章,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们法院判案,依据的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这两块儿没有的情况下,他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并不是说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人的一句话就能定一个邪教,他有一个规定的程序。
实际上呢,从我发问也知道,他们只是一个松散的群体,没有任何的组织,更不是所谓的邪教组织。谁爱炼就炼,不炼就算,来去自由。因此,法轮功并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组织。她修炼法轮功的行为也不是利用邪教组织的活动。
第二点,300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组织和利用犯罪的工具、方法和手段。所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施行。所谓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它与通常我们说的违反了法律或者触犯了刑律是有本质区别的。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违法。
触犯刑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犯罪。但无论违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个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够应用,而恰恰是法律应用的结果。
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整部或者部分不能被实施,不能被应用。有这种能力的人,真的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
而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她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导致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或者部分不能被实施呢?
而且,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没有任何的证据证实我的当事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全部或者部分实施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李菊梅既没有利用邪教,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她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300条第一款。
最后一点,从社会的危害性看,其实,任何的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犯罪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反而是有利于这个社会的。
综合以上,从犯罪的主观、客观、客体及社会危害四个方面得到唯一的结论就是李菊梅是无罪的。请我们的合议庭在无罪的判决书上签上你们的名字。
李菊梅当庭陈述说:“我90年得了一种怪怪的病,到处治不好,炼法轮功让我的病痊愈。我们是遵纪守法的人,只能是维护法律,怎么会破坏法律呢?那个公安的,警察都对我们说,要是全中国的人都炼法轮功就不需要我们警察了。”
“从喜马拉雅山麓到日月潭边,从莱茵河畔到自由女神像前,从地球北部的格林兰到南部的新西兰,到处可听到法轮大法令人舒缓的炼功音乐,到处可见到法轮大法宁静祥和的炼功场面。法轮大法传遍了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广大各族裔人的喜爱,法轮大法洪传全世界的现实就是这样震撼着人心。”她继续说。
“你们记住九字吉言: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答应我,三退保平安。各位请答应我退出从小的红领巾,长大所入的团以及工作后入的党……会得福报,拥有美好的未来。”
被枉判七年 郴州市1670人签名营救
李菊梅被嘉禾县法院非法判7年。郴州市1670名民众签名声援李菊梅。(明慧网)<br/>
2016年5月27日,嘉禾法院第三次非法庭审李菊梅,仍然由检察院林检科科长李民孝充当控方律师。
李民孝据说是因为第一次开庭不满张传利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之后的两次开庭自愿充当控告人。从其控告书上罗织的罪名来看,证明其人根本不懂法律常识,是被当局利用充当打手而已。李民孝拿不出新的证据构陷,只说李菊梅不认罪,请求法庭重判李菊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审判长李卫平宣布休庭,说请示后再处理。
最终,李菊梅被嘉禾县法院非法判了七年。郴州市1670名民众签名声援李菊梅。
李菊梅不服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法院。郴州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开庭审理李菊梅的上诉案。张律师再次为李菊梅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张律师当庭说:“我的当事人李菊梅曾是骨癌患者,被医院判了‘死刑’的人,修炼了法轮功后,今天活生生地站在这里,这说明了什么,我想这已不需要我来解释。但是站在法律角度我还是向各位阐述我的辩护词。”
律师辩护再次强调:李菊梅的行为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反而是有利于这个社会的。“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因此,应当判决我的当事人李菊梅无罪释放!”
经过将近一个月的等待之后,郴州市中级法院通知家人维持原判。
李菊梅被送到湖南长沙女子监狱继续关押迫害。
李菊梅的女儿李露彬2017年2月从北京到湖南女子监狱探望母亲,遭监狱拒绝见面;另一亲属去探监也未能如愿。
从湖南女子监狱传出可靠消息,李菊梅当时在监狱确实遭受酷刑折磨。监狱为了完成转化名额,对不肯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折磨。有个外地区的法轮功学员受酷刑折磨,惨叫了几天几夜,连服刑人员都不愿再待在那看下去了!李菊梅同样遭受严重迫害。
张律师在为李菊梅辩护时指出:“人类的法律分为善法与恶法,人类真正的法律是惩恶扬善,凡是以维护人类正义、道德、良知、善念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恶法。”
“恶法非法,是不能接受认可的。恶法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线的人不应该遵守。”
“司法人员应以维护正义、良知、遵循善法做正确的判决,即使是在执行上级命令时也应如此。”
同时,张律师列举,柏林墙倒塌两年后的1992年2月,一名东德卫兵因为开枪杀死偷越柏林墙的青年接受审判的历史。
二十七岁的卫兵英格·亨里奇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说:“那个时候我只是在遵循法律和执行上级的命令,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无辜平民的卫兵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
法官当庭指出:“作为士兵,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枪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