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之水天上来,滔滔河水在灌溉良田、孕育文明的同时,也因为频繁的氾滥、决口和改道,给百姓带来深重灾难。传统中国以农业立国,黄河的安定是关乎粮食、漕运、财赋等国计民生的大事,因而治河也成为历朝君王施政的重头戏。
两千多年前,圣王大禹治水十三年,三过家门而不入,栉风沐雨终于平息肆虐的洪水。到了清初,圣祖康熙帝也为治理黄河,甄选专才、实地考察,殚精竭虑四十馀年,终于实现了安澜二十馀载的卓越功绩。
在历史上,黄河有几次大的改道。南宋时期,宋人掘开黄河大堤,以水代兵来抵御金兵入侵,使黄河流向南方,夺淮入海。此后七百多年,黄河在南方没有形成稳定河道,经常决口漫淹,水患不绝。明朝时,经过治河名臣潘季驯等人的努力,黄河基本形成了自河南东南至徐州的主河道。
清初由于战乱,黄河的下游河道年久失修,水患再度肆虐。康熙帝自亲政以来,为治河日夜悬心,甚至把它和漕运共同写在宫中的柱子上,当作贯穿整个执政生涯的大事。那么,康熙帝治河的过程和理念是怎样的呢?
专才治河
河道总督关系重大,必须选择治河经验丰富的官员,才能胜任这个职位。——云南道御史陆祚蕃
(出处:河道关系重大,必得才能熟练之员,始能胜任厥职。——《康熙朝实录》)
治河名臣靳辅和谋士陈潢,一同展开漫长的治水历程。图为清 王翚等作《康熙南巡图卷》局部。(公有领域)
黄河每年携巨量泥沙奔流而下,淤积于下游河道,形成高出地面数米的“地上河”。每逢雨季,黄河极易决口酿成水灾,因而长年靠人工筑堤束水。清朝时期的黄河水患,主要集中在洪泽湖东面的清口。清口不仅是黄河、淮河交汇处,也是大运河交通南北的枢纽。淮河势弱,常常引发黄河倒灌,两河一起涌入运河,泛滥成灾。
水灾一旦发生,清口附近的淮安、扬州下属的七州县首当其冲,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等地均受其害,每年四百万石的漕粮运输也受影响。水患之深,日甚一日。
康熙十五年(1676年),黄河水患再起,康熙帝在平定三藩叛乱的同时,开始着手全面治理黄淮。他派官员南下淮扬,视察河工,勘定各处堤坝应如何修缮,提出“务为一劳永逸之计”[1],表达了彻底治河的坚定决心。
朝廷设有治河的专业机构,最高长官是正二品的河道总督,简称“总河”,所辖军队叫“河标”。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是和地方八名总督相当的官位,权责很大。康熙帝也非常重视总河的任命,这个职位先后由靳辅、于成龙、张鹏翮等名臣担任,其中贡献最大的非靳辅莫属。
靳辅熟读经史,曾在国史院参与修撰顺治朝的实录;后担任内阁学士,在安徽做过巡抚,政绩很显着。他一开始并不擅长水利。但是他在安徽任上时,有一天经过邯郸的吕翁祠,偶然读到墙壁上的一首诗:
“富贵荣华五十秋,纵然一梦也风流。而今落拓邯郸道,要与先生借枕头。”[2]
墨迹未干,作者尚未走远。靳辅读出了诗中怀才不遇的愤慨之情,感觉这个人不同寻常,就派人四处寻访,终于找到了这首诗的作者。这个人是钱塘奇士,名叫陈潢。他平生不爱八股文章,酷爱钻研天文地理、水利河渠,更精通治河之道。靳辅和他一相见,就引为知己,邀他做自己的幕僚。
康熙十六年(1677年),靳辅到江苏就任,和陈潢一同展开漫长的治水历程。他们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沿着河道查看水情、走访百姓,又遍查历代治河的书籍,总结前人经验。
于是,靳辅认为应该继承潘季驯“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策略,并先后呈交《经理河工八疏》和《敬陈经理河工八疏》,八疏就是八封奏章的意思。靳辅主张把河道、运道作为一个整体,制定出有利于防汛、减灾、通航的全方位治理方案。他的主要思路是,通过高筑堤坝、疏濬河道、开河引水、修筑缓坡、堵塞决口等方式,实现蓄清刷黄,也就是抬高淮河的清水水位,冲刷黄河河道上淤积的泥沙。这样可以减少黄河对运河的干扰,并加强黄、淮入海的能力。
经过几轮廷议,康熙帝决定,让靳辅全权负责河工,并拨款二百五十馀万两,限定三年期限完工。康熙十七年起,靳辅和陈潢在黄、淮、运三大河上,实施治理方案,靳辅更亲自上阵,指挥工程的运作。
三年间,靳辅率领部下和无数百姓,完成了导黄入海的工程,以及清口工程、高家堰工程、清水潭工程、归仁堤工程和皂河工程等。
首次南巡
黄河多次决口,长年危害百姓。朕想亲自到水患频发的地方,勘查地势,视察堤坝工程。——康熙帝
(出处:黄河屡次冲决,久为民害。朕欲亲至其地,相度形势,察视堤工。——《康熙朝实录》)
康熙帝为更好地寻求治河方法,决定亲自视察河工,首开南巡之举。图为清 王翚等作《康熙南巡图卷》局部。(公有领域)
靳辅兢兢业业工作,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治河的后两年大水连连,工程无法如期完成,几处河道也再次出现决口。很多和靳辅政见不同的朝臣,藉此攻击,质疑他治理的效果,主张将靳辅等人革职问罪。康熙帝体谅靳辅治河的劳苦,仍命他督修黄河,戴罪立功。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康熙帝派出官员到现场考察工程,并召靳辅出席廷议。他和考察的官员激烈争论,双方争持不下。靳辅上奏,现在治河工程大体完成,还需修治萧家渡,并于二十二年完工。之后,他又提出修理几处河堤,完善整个防汛体系。康熙帝都听从了他的建议,并复其总河职务。
二十三年,三藩、台湾平定,中原一统。康熙帝为更好地寻求治河方法,决定亲自视察河工,首开南巡之举。九月,康熙帝巡幸山东之后,在靳辅的陪同下开始一路向南,经宿迁、桃源县(今泗阳),视察黄河北岸的河工。
巡视前,康熙帝虽然知晓治河任务繁重艰难,但是从未亲临其境,因而不能全面掌握滔滔河水以及两岸堤坝的真实情况。这次南巡带来难得的实地考察的经验,康熙帝在与河臣商讨工事时,更有了独到见解。他向靳辅提出三点:
一是萧家渡、九里冈、崔家镇等七地,都是水患严重的地方,堤坝都需要时时加护;二是运河之患仍在于黄河,两岸的堤坝必须加固,防止决口;三是减水坝只能缓解一时的灾情,治河最重要的还是要保障黄河水顺利东下,才能真正“一劳永逸”。[3]
康熙帝目睹当地河工,不分昼夜、风雨,在河边辛劳地工作,心中大为不忍。他久久驻足不肯离去,并亲自上前慰劳。之后,他特意嘱咐靳辅,一定要杜绝贪官污吏侵吞公款的现象,保障每位工人都能得到朝廷的补贴和抚恤。
之后,康熙帝行至清河(今淮阴)的天妃闸,又沿运河南下,到达高邮湖;最后到达苏州、南京。他见农舍、田亩被洪水淹没,生出恻隐之心,对身边的两江总督王新命说道:“你是地方大臣,要想方设法疏濬河道,拯救一方百姓,才符合朕顾怜百姓的心意啊。”[4]
御驾继续南巡至苏州、南京,这才结束约一个月的巡行之旅。回銮途中,康熙帝也没有休息,再次登上天妃闸,视察附近的堤工;途径山东时,祭拜孔庙后才返回京城。
第一次南巡结束后,康熙帝对靳辅治河的成绩非常赞许,勉励他早日完工;同时做出两项举措:一是控制减水坝,二是开浚下河(运河以东的河流统称下河,以西称上河)入海口。
南巡期间还发生了一个小故事。康熙帝带着靳辅视察时,独具慧眼,询问靳辅:“你身边一定有位博古通今的人才辅佐你。”[5]靳辅马上举荐了治河天才陈潢,并使其得到召见。陈潢堪称靳辅的军师,凡治河之事,都是陈潢出谋划策,才有了令皇帝刮目相看的成绩。
再度南巡
治河之道,在于顺应水性而治理,才容易成功。——康熙帝
(出处:治河之道,顺水性以治之,易于成功。——《康熙朝实录》)
第二次南巡途中,康熙帝亲自祭拜了留下治水功绩的大禹。图为清 谢遂《仿唐人大禹治水图》局部。(公有领域)
康熙帝在南巡后做出两项决策,交付地方官于成龙办理。这里要说明一下,康熙朝有“大小于成龙”之别,两位以清廉着称的名臣都叫于成龙,参与治理黄河的于成龙是“小于成龙”。
但是,经验丰富的靳辅表示反对,因为入海口地势低洼,疏通下河不利于积水的流出。所以他建议,修筑高堤,蓄满河水抵住海水倒灌,保障河流滚滚入海。
虽然靳辅的见解是正确的,但是他不幸陷入朝廷党争,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被革职。而他此前治河的成绩,也受到朝臣的攻击。陈潢因为触犯豪门利益,也被弹劾下狱,在押解的路上含恨而终。到康熙三十一年,陈潢才被平反昭雪。他毕生治河的精髓,被人编纂成《河防述要》一书,继续造福后世。
为了印证靳辅的说法是否正确,二十八年正月,康熙帝带领靳辅、于成龙等人,开启了第二次南巡之旅。这次出巡,康熙帝以巡视中河为主,兼察吏治民情。他沿着河道一直到浙江绍兴,亲自祭拜留下治水功绩的大禹,才返回京城,历时七十天。
所谓中河,是靳辅修建的一条自骆马湖、宿迁、桃源至清河仲家庄出口的,与黄河平行的人工水渠。大运河原本在这一段借道黄河,由于黄河多水患,康熙帝便下旨开中河,避开黄河之险。
经过考察后,众大臣几乎毫无争议地肯定中河的价值。他们认为:“中河避开黄河长达一百八十里的危险河道,肆意奔流的河水得到一定约束,民田也不至于淹没;不过中河距离黄河太近,也不适合拓宽河道。”[6]
康熙帝又和大家反覆讨论中河的修缮问题,最后吩咐继任的总河王新命,留心中河的善后工程,随时随处准备整修。原本康熙帝还要亲视下河,因沿途难行而作罢,再次视察天妃闸、七里闸一带工程。之前康熙帝下旨,改天妃闸为“草坝”,另设二闸分水势。这次,他见河道平缓,舟船顺利往来,圣心大悦。
通过第二次南巡,康熙帝见到当地百姓和治河役夫,都对靳辅感念不忘,了解到治河之难以及靳辅之劳苦功高,于是下旨恢复他的官职品级,并让他担任治河的总顾问。不久,康熙帝再次委任他做总河。这位东山再起的治河专家,尽管体衰多病,仍然亲自督工,最后病逝在任上,享年六十岁。康熙帝非常悲痛,降旨厚葬他,并赐谥号“文襄”。
靳辅之后,继任的总河是于成龙。康熙帝嘱咐他,对之前构陷靳辅之事,必须一一核查;并且按照靳辅的法子继续治河。靳辅之后,康熙朝再无与他比肩的治河良才。
而康熙帝博学多闻,加上实地考察的经验,也逐渐成为一名治水专家。因而后来治河的方案和决策,都由康熙帝一人主导。众河臣都是延续靳辅治水的方略,并遵照康熙帝的旨意行事。
注释:
[1]《康熙朝实录》卷62:康熙十五年十月辛未条。
[2][5]《熙朝新语》卷4。
[3]《康熙朝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十月辛亥条。
[4]《康熙朝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十月癸丑条。
[6]《康熙朝实录》卷139:康熙二十八年三月乙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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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纪元/责任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