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纽约州步枪和手枪协会诉布鲁恩案”(New York State Rifle and Pistol Assn. v. Bruen)(pdf)的裁决,是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权利的一个标志性胜利。品读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针对此案的法庭意见,宛如一场精采纷呈的宪法法律和历史文化之旅。该意见可能会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典文件。
然而,布鲁恩案的重要性远不止于此,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第二修正案》的范围。在围绕法院裁决的所有声音中,除了本文,你可能不会在其它任何地方读到这些影响。
行文伊始,我要向托马斯大法官表达赞赏,他对法律学者戴夫‧科佩尔(Dave Kopel)的相关研究成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科佩尔是我在丹佛独立研究所的同事,他可能是《第二修正案》相关研究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学者。
挑战“进步主义”宪法论
最高法院的大多数宪法权利宣判案例都发生在20世纪,当时“进步主义”法官在法官席位上占据主导地位。这些法官通常没有充分注意到宪法中一些术语隐含的历史涵义。例如,他们通常不会花时间去探究“言论自由”等术语的历史意义。与之相对的是,这些法官通常采用平衡测试(Balancing test)的原则。早期的一个案例就是1944年,在没有指控或审判的情况下,他们支持大规模拘禁数万名日本裔美国公民。之前我曾在《大纪元时报》专栏特别撰文讨论这个案件。
宪法明确规定,“未经适当的法律程序”,政府不得剥夺任何公民的“自由”。宪法还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终止人身保护令,这是对非法监禁的传统补救措施。然而,在知名人权斗士、日裔美国人“松丰三郎诉美国政府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pdf)中,法院平衡掉了所有这些权利。而这是在我们现在称之为“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的测试下做到的:只要大法官们认为某个目标足够强大,政府甚至可以通过一项“必要”的法律,以推翻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
在松丰三郎案判决后,大法官们将这种平衡方法应用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宪法规定的其它自由的相关法律纠纷宣判。虽然在如情色案件的一些个别案例,这种方法保护了宪法根本没有真正保护的行为,但是在更多情况下,这种平衡方法令政府凌驾于公民之上,享有高于公民个人的特权。
而对于那些自由派法官认为不如言论自由重要的权利(如经济自由等),法院则通过平衡测试原则,赋予了政府更多的权力。
诚然,宪法的某些条款确实要求进行平衡,例如,《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但宪法的绝大部分条文已经反映了法律文件本身的平衡和妥协。没有人要求大法官们越俎代庖,用他们自己认为的重要和不重要的概念来取代宪法中的平衡和妥协。
尽管现在误导性的宣传甚嚣尘上,宣称最高法院现在由“保守派多数”把控,然而事实上,现任大法官们一般都继续沿用自由派前任大法官们发明出来的新奇套路。
2008年,最高法院发布了“美国政府诉赫勒案”(United States v. Heller)(pdf),裁定《第二修正案》规定了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联邦下级各个法院随后开始对个人权利适用平衡测试原则。即使一项法律或法规超出了传统意义上政府管制枪枝使用的权力,但如果法官认为该法律或规则足够重要,并且是“针对特定情况的”,他们仍然支持这些法律或法规。
然而,托马斯大法官的意见申明,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的范围是由修正案的文件规定的。他发表这个看法,不仅代表个人,更代表法院层面。法律体现在这些文件当中,而非体现在某些法官自以为是的歪曲和误读。
当然,该意见只适用于《第二修正案》。目前法官们仍然可以各显神通平衡掉其它的宪法权利。不过,也许托马斯大法官的意见标志着,其它宪法权利也开始回归更准确的定义。
如何显示原始涵义?
许多律师和评论家有一个令人讨厌的习惯,他们试图运用远早于宪法通过时的“证据”来解读宪法的涵义。例如,他们可能会争辩说,宪法反映了1400年流行的英国普通法规则,尽管该规则在宪法批准(1787—1790年)或权利法案通过(1791年)之前就早已被放弃。他们更常见的做法是,拿出宪法制定后几个月、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产生的“证据”来解读宪法。
不幸的是,这不仅仅是二流法律学者会犯的错误。一些久负盛名的宪法学教授也会身陷其中。最高法院有时也狼狈为奸,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在赫勒(Heller)案中的判决就是绝佳案例。他们似乎从未想过,当年宪法制定者们的理解不可能受到尚未发生的事件的影响。。
托马斯在这起布鲁恩枪枝案中为法院提供的意见中写道,虽然有时后续事件可以澄清(或“清算”)模棱两可的法律术语,但大多数案件都不属于这个范畴。他的意见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部分,就是他告诫人们,不要用太早之前的或者是太久之后的“证据”来与宪法讨价还价。
在一份赞同意见中,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大法官特意强调了这一点:“今天的决定不应该被理解为,赞同无所约束地依赖19世纪中后期的历史事件来确定《权利法案》的原始涵义。”她写道,“恰恰相反,法院应该小心翼翼地告诫世人:‘对于法律制定之后的历史,不应过多给予其并不相称的重要意义。’”
原始涵义抑或原始理解?
托马斯大法官的意见还有一个更为微妙的影响。在探讨之前,首先了解一下当时的背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解释大多数法律文件的传统方式,就是探究订立法律文件的各方是如何解读这些条款的。只有当理解发生冲突,或无法自圆其说时,法院才会按照第三方的理解来解读法律条文。
起草和批准宪法的人士自有其解读宪法的方式,他们也希望世人也同样按照这个方式解读宪法。我们把这种方法称为“原始理解”(original understanding)(pdf)。只有在无法准确掌握原始理解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第三方如何解读文件,这个方式称为“原始涵义”(original meaning)。
由于个中原因太过复杂,现在已经无法追溯,在20世纪80年代,宪法评论家们开始颠覆传统的解释规则。他们舍弃原始理解,而以原始涵义取而代之。尽管宪法制定者撰写法律文件时并不希望世人以这种方式解读,但当前这种对“原始涵义”的关注俨然已经成为正统观念。
因此,令人振奋的是,托马斯大法官在关于《第二修正案》的意见中使用“原始理解”和“原始涵义”这两个概念时,开始正本溯源,回归正确解释。他指出:“根据宪法批准者的理解,宪法意义是固定的。”“(《权利法案》中某项权利的)保护范围,以1791年通过《权利法案》时公众对该权利的理解为准。”
时间会告诉我们,美国最高法院是否会基于托马斯大法官的观点拨乱反正,重回正轨,让我们拭目以待。无论如何,根基已经奠定,目标就在前方。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着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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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