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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的执法和司法机构沦为江泽民个人意志的犯罪工具
1999年之后,为了迎合江泽民迫害政策,中共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跟进发出了内部通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不顾及司法机关的独立职能,在通知中点名“法轮功是×教”,紧接着,随着迫害的升级,两高出台了《解释(一)》和《解释(二)》,作为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量刑的依据,枉法陷害法轮功学员学员。二十几年来,中共的司法机关制造了成千上万冤案,整个司法体系沦为江泽民权力意志的工具,颠倒黑白,恣意妄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成为迫害善良、制造冤案的所谓“法律依据”,公安绑架、拘留、抄家,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判决、执行,都堂而皇之地具有了“法律依据”。
根据现代法制原则,法律应具有一般性,也称为普遍性,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人的,而是针对一般人适用的,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法律不能“因人设罪”。不能区别对待。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表面上是一个一般性规则,却又运用内部通知的形式指这个解释就是适用于法轮功群体,是典型的“量体裁衣、因人设罪”。见明慧网 《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枉法陷害》(点击下面链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2/7/%E4%B8%A4%E9%AB%98%E7%9A%84%E5%8F%B8%E6%B3%95%E8%A7%A3%E9%87%8A%E6%98%AF%E6%9E%89%E6%B3%95%E9%99%B7%E5%AE%B3-338581.html
德国法学教授英戈·穆勒在1980年代末出版了《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一书,以翔实的司法档案史料全面深入揭示了纳粹时期司法系统助纣为虐的各种暴行 “纳粹化的司法官员们早已以令人惊异的自觉和‘独立’的姿态——独立于宪法原则之外,独立于法律之外——蝇集于纳粹主义的旗帜下,背弃司法独立,像弥散的毒瘤一般,吞噬了一个正常司法体系只遵从于法律的司法自主意志。”
与纳粹的司法相比,中共司法的堕落更加恣意与无所顾忌,从1999年开始,积极迎合江泽民的迫害政策,公然违背中国现行宪法、法律的规定,枉法迫害法轮功学员。
中国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江泽民彻底的破坏了中国宪法的实施。
一个律师写道,“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打压法轮功后期配合无疑发挥了罪恶的功效:其一,初期,对一个善良平和的信仰群体进行诽谤、抹黑的同时,将能够真实表达该信仰内容的书籍、音像全部销毁,从根本上断绝了他人了解这一信仰并进行自我判断的可能;其二,后期,在栽赃、镇压之后,以立法的形式将被迫害者揭露恶意诽谤、抹黑、栽赃、镇压等恶劣事实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以进一步加大报复和彻底掩盖真相。”
“法轮功案件(如果算案件的话)的荒唐性还在于:整个办案过程已经完全是流水作业化了的,各阶段办案人员无须动用智慧即可顺利完成任务。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和全部过程中,只要符合下述两条:第一,一个人具有法轮功信仰者身分;第二,该人持有或发放过与法轮功可能有关的物品或者甚至仅仅是对别人说过关于法轮功的真相,那么,这个人就将被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送进监狱。而丝毫无需考虑具体行为究竟是对社会有危害还是有着不可估量的深远意义。”
也许各级司法官员也知道自己在犯罪,所以才对法轮功学员剥夺会见权、剥夺辩护权、剥夺旁听权。甚至让法警殴打侮辱辩护律师。
一个法官枉法是一个法官的罪恶,整个国家法院的枉法就是真正的破坏了法律实施。。
3. 非法拘禁和侵犯信仰自由,破环宪法、刑法等法律的实施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合法限制主要包括两种,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前者是刑事拘留和逮捕,后者是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这些对人身自由限制或惩罚,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拘留公安行使行政权,按照行政处罚法,按照违法事实,做出处罚。而刑事强制措施是在刑事案件的侦察和提起公诉过程中,由侦查机关或者公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刑罚则是要经过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由法官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个人、组织,都没有权力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999年以后,“610”办公室在全国设立了无数的“洗脑班”,非法绑架和拘禁法轮功学员,不受任何法律程序约束,拘禁时间不受任何限制。更严重的是,在各地的“洗脑班”里,还存在各种酷刑折磨,和强制洗脑,目地是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
这些“洗脑班”使用不同的名称,如:法制教育中心、法制教育学习班、法制教育学校、教育“转化”中心、关爱中心等。 洗脑班”覆盖全中国23个省。其中,最大规模举办“洗脑班”的省份是:河北省、山东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广东省、辽宁省、湖北省和吉林省 。
除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党委及“610”办公室广设“洗脑班”之外,公安单位、机关内部、高校、企业和劳教所内也纷纷开设“洗脑班”。
以山东省为例,全省至少9名法轮功学员死于“洗脑班”的迫害,多人被迫害致伤致残。据不完全统计,全省17个地级市、31个县级市,普遍开办“洗脑班”,少数城市将学员送往邻近的“洗脑班”或山东省法制培训中心(位于王村劳教所旁的“洗脑中心”),或直接送劳教所。例如青岛市“610”办公室于青岛市明霞路4号成立法制教育中心(洗脑中心),青岛市下辖五市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市亦分别筹办“洗脑班”,其中胶州市位于张家屯的“洗脑班”迫害致死两名法轮功学员,并有多人被迫害致残,莱西市村民隋广西被莱西市“610”设于莱西辛庄的“洗脑班”迫害致死。(见追查国际网站调查报告 )
中国宪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国宪法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司法机关裁判不依据法律,而是听命于非法的“610”办公室
即使按照非法的依据,侦察、公诉、裁判,也要听命于“610”。山东青岛胶州市法院一名法官就曾告诉法轮功学员家属,“我们也知道你的家人没有罪,都是好人,可我说了不算。判不判罪、判多少年,都是‘610’说了算。”青岛市李沧区法院的刑事法官王强也对辩护律师说,我说了不算,是青岛中级法院说了算。
青岛市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牛传勇就曾告诉一个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法轮功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的,在内部有一个请示程序,要请示‘610’办公室。”
中国宪法第131条规定,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6条规定,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破坏程序法律的实施
因为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刑和迫害毫无法律依据,江泽民犯罪集团就操控各级司法局,剥夺法轮功学员的辩护权,破环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各级司法局也听命于江泽民和“610”,禁止律师为受到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辩护,禁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打压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
许多有良知的人权律师,因为给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代理案件和辩护,被法院法警殴打、驱赶、被警察威胁,被司法局吊销律师证、处罚、甚至被非法判刑。在2014年,“建三江”事件中,唐吉田、江天勇等四位律师被警察殴打。2015年震惊中外的的709事件中,几百律师被打压,很多律师被判刑,都是因为这些律师为受迫害的中国公民维权和辩护。
详细资料见追查国际《关于中国司法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近两年,邪党为了欺骗公众,只允许公派律师代理法轮功学员的案件,这些律师站在“610”的立场,在辩护中作有罪辩护,还帮助检察院威胁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
中国宪法第130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刑法第39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 第251条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综上所述,江泽民利用了中共邪教组织(共产党为什么是邪教,参见《九评共产党》)破坏了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实施,破坏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制建设,也让中共的司法彻底丧失了权威。
自古以来,各国的法律都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法律的条文和罪名也是以危害社会和伤害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为基础来设定。
中国的刑法也不例外,也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和认知,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设计也是以社会危害性为设定刑事责任的前提。
在中国刑法中,共451条,罪名483个。23年来,483种犯罪行为,除了强加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刑法300条,法轮功学员没有违反任何刑事法律条款。
法轮功学员信仰的是“真、善、忍”原则,是好人中的好人,法轮功学员遵纪守法,从来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3年来,法轮功学员和平、理性的坚持信仰、讲真相,就是为了揭露江泽民犯罪集团和中共邪党的造谣污蔑,是为了维护所有人的知情权和信仰自由权,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
(作者提供/责任编辑: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