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官強判集會案 法輪功學員當庭抗議

2007年02月14日大陸
【新唐人】新加坡初級法庭2月13日傍晚,在控方證人證據疑點重重,辨方提出的證人申請被拒的情況下,對“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的六位法輪功學員做出罰款1千新元的判決。六名當事人當場拒絕認罪繳罰款,指法官 “欲加之罪”,並提出上訴,隨後遭扣押。一位家屬在未經六位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付了所有罰款,目前六人已被釋放。

“10.23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於1月22日開始庭審, 6名法輪功學員因2005年10月23日在烏節路分發傳單, 聲援500萬人退出中共,而於2006年7月在李光耀邀請李嵐清到訪新加坡後不久被控。

當事人王宇一博士在法庭上表示,“我知道這是欲加之罪,背後的凶手則未出現在法庭上,而其他的人(指法官,警察,主控官)都在做戲,”她表示會繼續為中國大陸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呼吁,直至迫害停止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