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一日電)貿易商鐘晟岳與友人楊明學合作,涉嫌利用多個帳戶經營兩岸地下通匯業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到九十五年十一月的一年間,匯至對岸新台幣十八億五千多萬元,匯入台灣十八億六千多萬元,從中賺取手續費與匯差,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台北地檢署將鐘晟岳依違反銀行法起訴。
檢調人員表示,鐘晟岳於2006年間被控與胞弟鐘忠儒利用進口輕便雨衣的貨櫃夾藏一百一十塊海洛因磚販毒,基隆地檢署當時認為鐘晟岳只是被胞弟利用借牌報關,販毒指控獲不起訴處分。
北檢起訴書指出,鐘晟岳與另發布通緝的楊明學在一年中,利用在兩岸蒐集的多個帳戶經營地下匯兌,從中賺取手續費與價差。
根據銀行法規定,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重。
檢調人員表示,鐘晟岳於2006年間被控與胞弟鐘忠儒利用進口輕便雨衣的貨櫃夾藏一百一十塊海洛因磚販毒,基隆地檢署當時認為鐘晟岳只是被胞弟利用借牌報關,販毒指控獲不起訴處分。
北檢起訴書指出,鐘晟岳與另發布通緝的楊明學在一年中,利用在兩岸蒐集的多個帳戶經營地下匯兌,從中賺取手續費與價差。
根據銀行法規定,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