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缺乏商業道德誰之責任?

2008年09月19日大陸
震驚中國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發生後,有關企業良知以及商業道德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思考。那麼,導致這類事件發生的因素有哪些呢?中國法律又是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呢?

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導致嬰兒死亡和患病的事件曝光後,中國媒體對中國產品的品質,特別是商業道德的缺失進行了大量的分析報道。新聞晨報一篇評論文章指出,這一事件深刻地揭示了某些行業的自律意識是何等薄弱,企業的道德良知是何等缺乏!而這同樣嚴正警示著其他行業,甚至整個社會。南方網的報道則強調必須完善法治、健全監督,恢復消費者對民族品牌的信任。

另外,中國的一些專家也在思考三鹿毒奶粉事件涉及的更深層的社會和法律問題。

*企業應承擔道德責任*

北京安邦集團研究總部的分析師張巍柏認為,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發生,是由一些社會環境因素促成的,例如有些企業不堪成本壓力,採取了挺而走險的方式去降低成本。張巍柏指出,商業道德問題不僅僅在中國存在,在其他的社會中也同樣存在。

張巍柏說:“我相信,商業道德不是什麼文化或價值觀方面的問題,而是源自於商業利益,源自於市場的問題。作為商人,他一旦發現制度上和法律上的漏洞,就忍不住在利益的驅使下尋求暴利的機會。這樣就會導致商業道德問題,所以,商業道德是一個源自於市場的,很難根除的東西。”

天津財經大學教授李煒光指出,三鹿毒奶粉事件說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企業除了掙錢盈利之外,還要承擔企業的道德責任。

他說:“企業在經營生產的產品的時候,除了經濟效益以外,還應該考慮社會效益,尤其是食品等涉及到千家萬戶的生命或健康這樣重要的事情,特別應該要樹立一種公共的精神。這種公共的精神實際上就是企業的道德。我們企業這些年的發展過程中,雖然很多發展起來了,也掙了錢,但是在誠信和信譽方面可以說有比較嚴重的欠缺。”

李煒光教授不贊同把三鹿毒奶粉事件的責任完全歸咎於企業和奶農。李煒光教授指出,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也是事件的受害方。他解釋說,在缺乏法治和道德精神的社會環境下,在政府監管不得利以及不規範的情況下,企業若要經商並且盈利,有時會採取一些旁門左道達到目的。

李煒光教授指出,如果在建立市場經濟的同時,不同時建立一個受到約束的政府以及公開透明的資訊披露機制,這種問題在所難免。

北京公益律師周澤在三鹿毒奶粉事件發生後,發表了一封致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的公開信。他在信中要求李長江為這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擔責任並敦促他辭職。

他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有一個行政道德和倫理的問題,比如當發生這麼大的事情的時候,作為質檢總局這樣一個產品監管的部門,他們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律職責,以至於發生這麼重大事件,它的行政領導人,當然要對此承擔責任。在這件事上,國家質檢總局存在明顯的失職和瀆職行為。 ”

不過,周澤律師同時指出,中國政府能夠公開報道這一事件本身值得稱道,這表明中國政府勇於正視問題,而且有信心對出現的問題徹底整改,進一步提高產品品質。

目前,中國各地已經有幾十位律師組成了志願律師團,表示願意為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務。根據北京維權律師李方平的介紹,潛在的受害消費者數量非常龐大:“考慮到他們都是中低收入階層, 我們一些律師進行了一些溝通,覺得有必要為他們提供一些法律上的諮詢和指導。我們起草了一個索賠指南,告訴他們如何收集和保存證據,同時把當時10個省份20個律師的電話公佈在網上,第二天,就是9月13號,就有大量的電話打過來。當天,我們接到了2百多個電話,到現在已經接到9百多個受害者家庭的資訊電話。”

另外一方面,中國國家質檢總局9月17號發佈公告,決定從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類生產企業獲得的國家免檢產品資格,相關企業生產的產品和印製在包裝上已使用的國家免檢標誌不再有效。但是,有些人士提出,在消費者付出了生命代價後,品質檢查監督部門才採取上述舉措,這是否來得太遲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