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就服法 外傭來台年限延至三年

2008年09月25日台灣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外國人來台從事「家庭幫傭」單次最長年限,從現行原則二年改為原則三年;在例外方面,雇主展延次數也從一次改為「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就服法規定,若聘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年,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院修正版規定,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為考量雇主經濟負擔,未來若遲繳就業安定費,就服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每逾一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降低為百分之零點三;加徵滯納金額上限也從現行的應納費額一倍,降為應納費額的百分之三十。

雖然就服法修正草案降低雇主經濟負擔,但也新增若雇主最後仍未繳納就業安定費或滯納金,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得廢止招募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分或全部。

 修正草案還簡化外國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入國就學,申請工作許可程序,放寬為「得不經雇主,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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