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槍誤傷人命案 北縣代理警局長遭記過處分

2008年10月03日台灣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日電)北縣蘆洲警分局員警林冠宏日前執行攔檢勤務開槍,造成男子吳廷男被擊中死亡案。警政署督察室經調查,今天認定員警使用警械過當,有關用槍不當監督不周責任部分,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代理局長林國棟遭記過一次處分。

根據警政署督察室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林冠宏在追捕逃逸者之際,用槍時機不符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對「急迫性」、「合理性」及「必要性」的要求,使用警械過當。

林冠宏的刑事責任部分,督察室表示,已移由板橋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偵辦;行政責任部分,林冠宏調整職務,調到蘆洲警分局警備隊,將待司法機關偵審結果,再從嚴追究行政疏失責任。用槍不當監督不周責任,五工派出所所長張文賢、蘆洲分局分局長李安淳各記過二次,北縣警局代理局長林國棟記過一次。

警政署表示,已指示北縣警局協助家屬處理死者後事,配合司法調查,以釐清真相;並將全案製作案例教育,飭請各級警察機關加強員警執勤用槍時機教育訓練,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正確用槍,並且熟諳警械使用規定與時機,重視執勤安全觀念與比例原則,合法用槍,保障自身與民眾安全。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警員林冠宏等三人上個月二十九日清晨五時多,依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協助執行攔截圍捕贓車勤務,在返程途中經三重市中山路發現兩名男子共乘一部以紅色物品完全遮蔽車牌的重型機車。員警認為兩人行跡可疑,要求停車受檢遭拒,由於兩拒檢逃逸,林冠宏展開追捕開了六槍,致使機車後載男子吳廷男頭部中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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