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投票所應具備無障礙設施

2008年11月07日台灣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明定投票所 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的場地,如果沒有符合規定的無 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 投票。

這項法案是由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等四十四人所擬具,徐中雄提案說明指出,台灣有超過一百零二萬名身 心障礙者,年滿二十歲以上可履行憲法所保障人民選舉權利的身心障礙者約有九十二萬多人,這還不包括行動 不便的銀髮族,政府應正視這些族群應有的權益。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明定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的場地,如果沒有符合規定的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 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的無障 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的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