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點1涉侵害商標權 一審判賠47萬餘元

2008年12月05日台灣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5日電)「85℃」咖啡店控告「85℃點1」咖啡店侵害商標權,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85℃點1」負責人楊怡君賠償新台幣47萬8540元,並於中國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原告「85℃」所屬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被告楊怡君有侵害商標專用權,楊怡君也承認。因此判決美食達人公司可以請求楊怡君,在民國96年1月17日至3月26日間營業期間,以「85℃點1」為名開設咖啡店所侵害商標權的損害賠償。

美食達人公司原本向被告求償,侵害商標權行為求償50萬元、就商譽損害部分求償50萬元,並須於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85℃點1」咖啡店自民國96年3月26日結束營業後已轉讓他人。

台北地院認為,「85℃點1」民國96年1至4月間,銷售額為135萬1927元,以「96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咖啡館的淨利率為28%來計算「85℃點1」所得利益的標準,楊怡君應賠償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所得利益37萬8540元,再加上信譽損失10萬元,共計47萬8540元。

道歉啟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一天,以足夠回覆美食達人公司的名譽,因此將美食達人公司其他要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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