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綜所稅4大扣除額提高

2008年12月12日台灣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 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調高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 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 學費特別扣除額,明年報稅時即可適用。

標準扣除額部分,單身者從新台幣3萬8000元調高 到7萬3000元,有配偶者從7萬6000元調高到14萬6000 元。

立法院也三讀修正通過,增訂國民年金保險費為保 險費列舉扣除額項目,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現行每人每 年7萬5000元調高到10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從每 人每年6萬3000元提高到10萬元及教育學費扣除額從每 戶2萬5000元改為每人2萬5000元。

所得稅法規定,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 調整,因此民眾報稅時,各項扣除額可能會調高,以今 年報稅時為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就由法定7萬5000 元調高到7萬8000元。

財政部於條文初審時表示,調高四項扣除額後,計 達360萬戶受益,占全部申報戶(518萬戶)的69%,將 增加消費能力,誘發及增加稅收。

此外,新修條文的扣除額將從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即明年5月民眾申報97年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新 的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