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回任教師得併計退休年資?立院協商

2008年12月18日台灣
立法院院會今天處理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師依法借調 到民營機構、私立學校或擔任立委等,得於回任教職後 併計退休年資,但民進黨團提異議,全案交付協商。

教育部次長周燦德在條文初審時指出,行政院提出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希望賦予教師於產、學、研不同領域間交流與 合作期間得辦理退休、撫卹及採計年資事項的法律依據 ,積極落實政府推動產、學、研合作事項。

他說,修法通過後,除能積極增進產、學、研領域 人才交流意願,有效運用教師人力,充分結合學術理論 與產業實務經驗,提升產業技術水準,締造雙贏局面, 也可避免人才流失及教師提早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後,再 任民間產業支領雙薪的不合理現象。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與其修正施行前的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 借調到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 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的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 辦理留職停薪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補繳退 休撫卹基金費用後,併計退休年資。

不過,立法委員於委員會初審條文時,增列曾任教 師的立委也適用上述條文規定,引發爭議。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管碧玲表示,有些人可能認為修 法可鼓勵學界人士擔任立委,但這理由似是而非,不符 社會公共利益,若學校教師真有熱情想擔任立委,就不 要計較回任教師後能否併計退休年資。為民服務需要全 力投入,不應於擔任立委前考量回任利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 項,得由立法院長或各黨團向立法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 商。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 會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