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0條之2條文,明定日前修正的刑法第41條,6個月以下徒刑得改服社會勞動的規定,自98年9月1日施行,增加刑法第41條實施的過渡時期。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41條條文,規定獲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易科罰金或改服社會勞動;結合社區勞動的概念,有助紓解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等人認為,刑法第41條增訂改服社會勞動制度,影響深遠,尚須訂定作業規範,相關人員也需接受教育訓練,為避免實施過於倉促,宜有過渡時期,做為緩衝。
因此,呂學樟等人提案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2條文「中國民國97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自98年9月1日施行」。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41條條文,規定獲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易科罰金或改服社會勞動;結合社區勞動的概念,有助紓解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等人認為,刑法第41條增訂改服社會勞動制度,影響深遠,尚須訂定作業規範,相關人員也需接受教育訓練,為避免實施過於倉促,宜有過渡時期,做為緩衝。
因此,呂學樟等人提案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2條文「中國民國97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自98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