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4月1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華盛頓報導)中國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日前對震驚全國的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包括5名在職公職人員在內的7名犯罪嫌疑人接受了審訊。
中國媒體報導,習水縣嫖宿幼女案星期三在習水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一共有7人被提起訴訟,包括縣職業高中教師、縣移民辦主任、縣馬臨工業區國土所長、縣社保局幹部、同民鎮司法所幹部等5人,以及涉嫌參與或組織賣淫活動的其他兩人。這7名被告被指控在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間在當地嫖宿幼女,之後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法院採取不公開審理方式
習水縣委書記李淩表示,本案所涉及的公職人員已被免職或停職、停發工資等,是人大代表的涉案人員也已依法中止了代表資格。中國媒體報導說,由於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個人隱私,法院採取了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但是,庭審期間,法院門外聚集了幾百名義憤填膺的群眾。目前,法庭庭審已經結束,決定擇日進行宣判。
曾寧:此案反映部分公務員道德淪喪
貴州省貴陽市自由撰稿人曾寧指出,在貴州省發生嫖宿幼女事件令人髮指和痛心。
他說:“作為公權力的擁有者和行使者,公職人員嫖宿幼女事件,反映了道德淪喪、整個社會腐敗成風的一種現實,報導裡提到女學生是因為被學校的一些老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欺騙,才被公職人員嫖宿的。這種情況的發生是教育體制存在嚴重問題的證明,也是中國教育界已經到了問題非常嚴重的程度的證明。”
曾寧指出,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中國政府為了減輕自身在教育方面的財政負擔,盲目地把本來屬於公益性的教育事業推向市場,使得很多學校從政府那裡得到的撥款不足。一些學校老師受拜金主義和物質主義的影響,就試圖從學生和家長身上榨取經濟利益,從而導致了嫖宿幼女這樣的事件的發生。曾寧指出,這個行為應該受到全社會的譴責,嫖宿人員也應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嫖宿幼女罪似有為被告開脫之嫌
貴州省自由撰稿人、原《畢節日報》記者李元龍說,當地媒體報導,庭審期間法庭外一度失控。
他說:“當地老百姓都很憤怒,這種憤怒,這種失控和老百姓對法庭是否能夠公正判決,讓犯罪的人受到應有的處罰和審判沒有信心,因此,群眾跑到現場去想出一口氣,給法庭增加一點壓力,讓他們在判決時有點顧忌,不要太尋私枉法了,因為他們官官相護,有可能為了政治上的原因輕判這些人。”
李元龍指出,習水縣嫖宿幼女案性質惡劣,按道理應送交中級法院審判,現在由習水縣人民法院審判,判刑上限就非常有限,因為根據有關規定,縣法院的判刑上限比中級法院的判刑上限要低。李元龍懷疑,有關當局在法律程式上先期採取了暗中保護被告的行為。他認為,檢控方提出的所謂“嫖宿幼女”的指控,是在為被告開脫罪責。
李元龍說:“幼女還能算嫖宿嗎?嫖宿是說承認對方是成年人,是自願的。既然是自願的,那就不存在什麼罪名,就應該用行政手段處罰。這明顯地是在為這種行為開脫罪責。既然是幼女,只能算是強姦。因為刑法規定得很清楚:和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是不是願意,都以強姦論處。”
李和平:此案更應由中級法院審理
雖然中國媒體普遍報導的是“嫖宿幼女案”,但貴州省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崔亞冬在多次批示中明確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這些他所說的“喪盡天良”、“強姦幼女”的人。處理過大量刑事案件的北京律師李和平介紹說,中國刑法把強姦幼女行為歸入到普通強姦案處理。
李和平說:“強姦罪還有一個規定就是,強姦幼女的從重處罰。一般的強姦罪是3年到7年。如果強姦幼女,就是7年以上,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這個嫖宿幼女案放到中院審理更為合適一些,但是,現在把它放到縣法院審理,給人感覺刑罰的標準相對來說會比較低,感覺有點偏袒被告人。”
李和平律師指出,按照最高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個司法解釋,如果嫖宿方不知道對方是14歲以下的幼女,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這一點對被害方不利。不過,貴州省官員已經表示對此案要依法頂格量刑。
中國媒體報導,習水縣嫖宿幼女案星期三在習水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一共有7人被提起訴訟,包括縣職業高中教師、縣移民辦主任、縣馬臨工業區國土所長、縣社保局幹部、同民鎮司法所幹部等5人,以及涉嫌參與或組織賣淫活動的其他兩人。這7名被告被指控在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間在當地嫖宿幼女,之後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法院採取不公開審理方式
習水縣委書記李淩表示,本案所涉及的公職人員已被免職或停職、停發工資等,是人大代表的涉案人員也已依法中止了代表資格。中國媒體報導說,由於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個人隱私,法院採取了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但是,庭審期間,法院門外聚集了幾百名義憤填膺的群眾。目前,法庭庭審已經結束,決定擇日進行宣判。
曾寧:此案反映部分公務員道德淪喪
貴州省貴陽市自由撰稿人曾寧指出,在貴州省發生嫖宿幼女事件令人髮指和痛心。
他說:“作為公權力的擁有者和行使者,公職人員嫖宿幼女事件,反映了道德淪喪、整個社會腐敗成風的一種現實,報導裡提到女學生是因為被學校的一些老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欺騙,才被公職人員嫖宿的。這種情況的發生是教育體制存在嚴重問題的證明,也是中國教育界已經到了問題非常嚴重的程度的證明。”
曾寧指出,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中國政府為了減輕自身在教育方面的財政負擔,盲目地把本來屬於公益性的教育事業推向市場,使得很多學校從政府那裡得到的撥款不足。一些學校老師受拜金主義和物質主義的影響,就試圖從學生和家長身上榨取經濟利益,從而導致了嫖宿幼女這樣的事件的發生。曾寧指出,這個行為應該受到全社會的譴責,嫖宿人員也應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嫖宿幼女罪似有為被告開脫之嫌
貴州省自由撰稿人、原《畢節日報》記者李元龍說,當地媒體報導,庭審期間法庭外一度失控。
他說:“當地老百姓都很憤怒,這種憤怒,這種失控和老百姓對法庭是否能夠公正判決,讓犯罪的人受到應有的處罰和審判沒有信心,因此,群眾跑到現場去想出一口氣,給法庭增加一點壓力,讓他們在判決時有點顧忌,不要太尋私枉法了,因為他們官官相護,有可能為了政治上的原因輕判這些人。”
李元龍指出,習水縣嫖宿幼女案性質惡劣,按道理應送交中級法院審判,現在由習水縣人民法院審判,判刑上限就非常有限,因為根據有關規定,縣法院的判刑上限比中級法院的判刑上限要低。李元龍懷疑,有關當局在法律程式上先期採取了暗中保護被告的行為。他認為,檢控方提出的所謂“嫖宿幼女”的指控,是在為被告開脫罪責。
李元龍說:“幼女還能算嫖宿嗎?嫖宿是說承認對方是成年人,是自願的。既然是自願的,那就不存在什麼罪名,就應該用行政手段處罰。這明顯地是在為這種行為開脫罪責。既然是幼女,只能算是強姦。因為刑法規定得很清楚:和14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是不是願意,都以強姦論處。”
李和平:此案更應由中級法院審理
雖然中國媒體普遍報導的是“嫖宿幼女案”,但貴州省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崔亞冬在多次批示中明確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這些他所說的“喪盡天良”、“強姦幼女”的人。處理過大量刑事案件的北京律師李和平介紹說,中國刑法把強姦幼女行為歸入到普通強姦案處理。
李和平說:“強姦罪還有一個規定就是,強姦幼女的從重處罰。一般的強姦罪是3年到7年。如果強姦幼女,就是7年以上,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這個嫖宿幼女案放到中院審理更為合適一些,但是,現在把它放到縣法院審理,給人感覺刑罰的標準相對來說會比較低,感覺有點偏袒被告人。”
李和平律師指出,按照最高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個司法解釋,如果嫖宿方不知道對方是14歲以下的幼女,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這一點對被害方不利。不過,貴州省官員已經表示對此案要依法頂格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