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23日訊】作者﹕曹長青
湖北巴東一名21歲的女子鄧玉嬌,因為刺殺一名政府官員事件,成為海內外媒體和網絡上一條熱門的新聞,各種跟貼、評論簡直數不勝數,而且幾乎全部都是同情鄧玉嬌。因為那幾名官員,強行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在爭執和強迫中,鄧玉嬌用刀刺死了一名政府官員,刺傷另一名同行官員。
湖北巴東的警方,現已將鄧玉嬌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拘捕。此舉引起廣泛批評和爭議。很多法律專家指出,根據警方最初提供的現場描述,鄧玉嬌屬「正當防衛」,按中國現行法律,正當防衛者,不承擔刑事責任。北京憲政專家陳永苗等幾十名中國知名學者發表公開信,要求以正當防衛為由,無罪釋放鄧玉嬌。陳永苗認為,此案是中國社會官民衝突的縮影,更集中反映中國民眾在被壓迫中奮起反抗的潮流。
但警方所以關押鄧玉嬌,主要理由是,三位官員到了這個娛樂服務場所,和鄧玉嬌在交易時發生口角衝突,鄧只是被其中一名官員鄧貴大兩次「推坐」到沙發上,鄧玉嬌就用刀子刺人,涉嫌「故意殺人」。而且後來的報告又說鄧玉嬌有憂鬱症,刀子來自旁邊的店舖。
這個罪名能否成立,關鍵在於是不是正當防衛。巴東警方說的「憂鬱症」、「刀子從店舖來的」等,即使是真的,也不具有關鍵意義:因為一般醫學常識是,憂鬱症患者多是要自殺,鮮少聽說要用刀子殺別人。另外不管刀子是從哪裡來的,都不存在鄧玉嬌蓄意準備在這一天殺這個官員。這顯然是個「突發事件」,而且各種跡象證明,鄧玉嬌是在極端憤怒,或者還有非常恐懼的情緒下,刺殺了那個官員鄧貴大。
那麼為什麼鄧玉嬌會這麼憤怒或恐懼?根據巴東警方提供的最初的版本,即使是最後的版本,人們也可以看到這樣幾個刺激因素:
第一個:鄧玉嬌並不是該娛樂場所「水療部」的服務人員,她當時只是在這個「水療部」的休息室內。當鄧貴大等官員進來要求她提供服務時,她表明自己不是這個「 水療部」的,拒絕提供服務。這是雙方起衝突的開端。可想而知,鄧貴大等三位當地官員,對這個「拒絕」一定是不高興,因為根據後來當地報紙記者的採訪,鄧貴大是這個娛樂服務部門的常客,因為他那輛很顯眼的白色越野吉普車,這個娛樂場所的很多人都認得。一個常客,又是當地有點權勢的官員,受到拒絕,會感到沒有面子,所以發脾氣。
而且也是根據當地記者的報導,這幾個政府官員,剛剛在旁邊一家酒樓被款待過,八個人喝了三瓶白酒,平均每人近四兩,正處於酒氣熏天、以酒壯膽的狀態。按常理,人家拒絕,就不應該繼續糾纏,何況對方已經說明了,她不是這個部的服務人員。但正因為他們是當地官員,又是常客,才有下面的霸王硬上弓。
第二,根據報導,在鄧玉嬌拒絕後,鄧貴大拿出一疊錢,摔打到鄧玉嬌的頭部,肩上,並喊叫「你怕我們沒錢嗎」。這已經是人格侮辱,等於是要求鄧玉嬌做妓女,並已認定鄧玉嬌是賣身的。同時也是人身侵害,因為已砸到對方的頭上、肩上。
第三,即使如此,鄧玉嬌還是沒有反抗,根據現場描述,她準備離開這個休息室,但在這個時候,卻被鄧貴大按倒在沙發上。後來警方的報告,又把這個「按倒」改為 「推坐」。這時鄧玉嬌掙扎起身,還是準備離開,但再次被鄧貴大「按倒」,於是發生鄧玉嬌拿起刀,刺了鄧貴大的喉嚨靜脈,導致死亡。
從以上情節來看,鄧玉嬌並不存在蓄意、預謀殺人。整起事件,都是在爭執、衝突中,突發的。那麼這個突發事件是警方目前認定的涉嫌「故意殺人」,還是很多法律專家和網民認為的「正當防衛」?
所謂故意殺人,從字面意思,人們也可想到,是有原因,有動機,或有計劃,而有意把人的生命結束。但從鄧玉嬌事件來看,她沒有到別人的家裡,或其他人的地方去殺人,而是那個被她殺的人,到她服務的場合。這個事發地點,就使「故意殺人」打了折扣。
其二,鄧玉嬌動刀,是在三個情況下才發生的:鄧貴大先是言語侮辱(說他有錢可以買來服務),然後身體攻擊(用一疊錢砸她的頭和肩膀),最後兩次把她按倒在沙發。即使是警方後來改口說的「推坐」,那也是強迫、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而且對她來說,她會恐懼這是要施暴,因為她是一個年輕女性,而對方是三個成年男人。即使對方不是真的想施暴(強姦),但事實已構成調戲、侮辱。而且他們的那種行為,已經和街頭流氓沒有什麼區別。鄧玉嬌在當時那種場合,那種情緒氛圍中,完全可能認為對方要施暴,或要繼續侮辱、損害她,所以才出於自衛、憤怒和捍衛尊嚴而刺殺了那個官員。
鄧貴大被刺中的是喉管,才導致死亡。這是一個很值得重視的情節。因為如果不是很近的距離,或者說不是那個官員把鄧玉嬌按倒在沙發上,身體緊靠在她身上,喉管非常清楚地暴露在對方眼前(壓在身上面仰狀),一般來說,刀子很難直接刺到對方的喉管。如果不是距離很近,鄧看到對方刀子,總會有下意識的反應而躲避,至多手臂或臉部等受傷,不至於被一下子刺中喉管。
最新的信息是,律師首次見到被關押的鄧玉嬌之後緊急呼籲,要驗證鄧玉嬌當時的胸罩和內褲上的指紋,等於是說,那個官員的手,已經伸到了這些地方,所以不是什麼僅僅「推坐」兩次。而且一般常理來說,如果只是推坐到沙發上,不至於把人刺激到要動刀刺人。
事發後,鄧玉嬌主動打電話給警方報案,並沒有逃離現場。這也是不存在「故意殺人」的證據之一。鄧玉嬌還給自己的母親打了電話,她母親趕到後,聽到女兒高喊,他們是「畜生」。這種反應也證明,鄧玉嬌認為那個官員要強暴她、侮辱她。女人使用「畜生」這個詞形容男人,一般多是感到對方「性威脅」、「性暴力」。
我們退一步設想,如果那幾個官員沒有真想強暴,只是按倒鄧玉嬌猥褻、洩憤,而鄧玉嬌認為自己是被強暴和羞辱,用刀刺死了那個官員,這算不算「正當防衛」?
我們可以用美國的一個案子做個比較:1992年,在美國的16歲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Yoshihiro Hattori),因在萬聖節那天晚上去參加聚會,誤入一個私人住宅大院,那家男主人以為是強盜,拿著槍出來,大喝「Freeze」(不許動),結果這個日本學生聽不太懂英語,繼續前行,被對方開槍打死。這個案子最後判決開槍者無罪,引起日本輿論嘩然。但在美國,法律規定,不經允許進入私人領地屬違法,警告之後,仍進行,可開槍自衛,屬「正當防衛」。12個陪審員一致裁決開槍者無罪。
當然,事後也有人指出,那個開槍者應先向空中開槍示警,或向對方的大腿開槍,都可避免生命損失。而且事後很清楚,那個日本學生完全沒有犯罪意圖,只是走錯了路,不懂英文,造成的悲劇。但法庭仍判開槍者無罪,因為那是個黑夜,私宅主人看不清對方,又有點緊張,在發出警告無效過,「主觀」認定,對方是壞人,必須採取行動。
再看鄧玉嬌案,當時她很可能「主觀」上認定,對方要強暴羞辱她,所以才拿刀自衛。而且對方那個官員,不像那個日本留學生,他完全有犯罪意圖(剛喝過大量白酒),先是用言語侮辱,然後用一疊子錢摔打鄧玉嬌的頭和肩部,最後又兩次把她按倒在沙發上。從最新律師見到鄧玉嬌後描繪的情節,那個官員把手都伸到鄧玉嬌的胸罩和內褲上。鄧玉嬌產生自己要被強暴羞辱的「主觀」認定,完全是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她拿刀刺人,屬於「正當防衛」,或至多是「防衛過度」;而不是 「故意殺人」。
當然,中國的法律跟美國不同。另外更明顯的是,這次被刺死的是一名政府官員,從目前湖北巴東警方的動作來看,很像是在袒護那幾個流氓官員,把鄧玉嬌以「涉嫌故意殺人」拘捕,就是一個信號。面對這樣明顯的司法不公,那個弱女子只能期待中國的普通百姓,那些網民們,還有國內外媒體的記者們,多發出一點良心和道義的聲音,替這個無權無勢、被欺辱的女子說幾句話。眾人的聲音是有可能促使這個案子得到一個公平的裁決的。
2009年5月21日於美國
——轉自《觀察》
湖北巴東一名21歲的女子鄧玉嬌,因為刺殺一名政府官員事件,成為海內外媒體和網絡上一條熱門的新聞,各種跟貼、評論簡直數不勝數,而且幾乎全部都是同情鄧玉嬌。因為那幾名官員,強行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在爭執和強迫中,鄧玉嬌用刀刺死了一名政府官員,刺傷另一名同行官員。
湖北巴東的警方,現已將鄧玉嬌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拘捕。此舉引起廣泛批評和爭議。很多法律專家指出,根據警方最初提供的現場描述,鄧玉嬌屬「正當防衛」,按中國現行法律,正當防衛者,不承擔刑事責任。北京憲政專家陳永苗等幾十名中國知名學者發表公開信,要求以正當防衛為由,無罪釋放鄧玉嬌。陳永苗認為,此案是中國社會官民衝突的縮影,更集中反映中國民眾在被壓迫中奮起反抗的潮流。
但警方所以關押鄧玉嬌,主要理由是,三位官員到了這個娛樂服務場所,和鄧玉嬌在交易時發生口角衝突,鄧只是被其中一名官員鄧貴大兩次「推坐」到沙發上,鄧玉嬌就用刀子刺人,涉嫌「故意殺人」。而且後來的報告又說鄧玉嬌有憂鬱症,刀子來自旁邊的店舖。
這個罪名能否成立,關鍵在於是不是正當防衛。巴東警方說的「憂鬱症」、「刀子從店舖來的」等,即使是真的,也不具有關鍵意義:因為一般醫學常識是,憂鬱症患者多是要自殺,鮮少聽說要用刀子殺別人。另外不管刀子是從哪裡來的,都不存在鄧玉嬌蓄意準備在這一天殺這個官員。這顯然是個「突發事件」,而且各種跡象證明,鄧玉嬌是在極端憤怒,或者還有非常恐懼的情緒下,刺殺了那個官員鄧貴大。
那麼為什麼鄧玉嬌會這麼憤怒或恐懼?根據巴東警方提供的最初的版本,即使是最後的版本,人們也可以看到這樣幾個刺激因素:
第一個:鄧玉嬌並不是該娛樂場所「水療部」的服務人員,她當時只是在這個「水療部」的休息室內。當鄧貴大等官員進來要求她提供服務時,她表明自己不是這個「 水療部」的,拒絕提供服務。這是雙方起衝突的開端。可想而知,鄧貴大等三位當地官員,對這個「拒絕」一定是不高興,因為根據後來當地報紙記者的採訪,鄧貴大是這個娛樂服務部門的常客,因為他那輛很顯眼的白色越野吉普車,這個娛樂場所的很多人都認得。一個常客,又是當地有點權勢的官員,受到拒絕,會感到沒有面子,所以發脾氣。
而且也是根據當地記者的報導,這幾個政府官員,剛剛在旁邊一家酒樓被款待過,八個人喝了三瓶白酒,平均每人近四兩,正處於酒氣熏天、以酒壯膽的狀態。按常理,人家拒絕,就不應該繼續糾纏,何況對方已經說明了,她不是這個部的服務人員。但正因為他們是當地官員,又是常客,才有下面的霸王硬上弓。
第二,根據報導,在鄧玉嬌拒絕後,鄧貴大拿出一疊錢,摔打到鄧玉嬌的頭部,肩上,並喊叫「你怕我們沒錢嗎」。這已經是人格侮辱,等於是要求鄧玉嬌做妓女,並已認定鄧玉嬌是賣身的。同時也是人身侵害,因為已砸到對方的頭上、肩上。
第三,即使如此,鄧玉嬌還是沒有反抗,根據現場描述,她準備離開這個休息室,但在這個時候,卻被鄧貴大按倒在沙發上。後來警方的報告,又把這個「按倒」改為 「推坐」。這時鄧玉嬌掙扎起身,還是準備離開,但再次被鄧貴大「按倒」,於是發生鄧玉嬌拿起刀,刺了鄧貴大的喉嚨靜脈,導致死亡。
從以上情節來看,鄧玉嬌並不存在蓄意、預謀殺人。整起事件,都是在爭執、衝突中,突發的。那麼這個突發事件是警方目前認定的涉嫌「故意殺人」,還是很多法律專家和網民認為的「正當防衛」?
所謂故意殺人,從字面意思,人們也可想到,是有原因,有動機,或有計劃,而有意把人的生命結束。但從鄧玉嬌事件來看,她沒有到別人的家裡,或其他人的地方去殺人,而是那個被她殺的人,到她服務的場合。這個事發地點,就使「故意殺人」打了折扣。
其二,鄧玉嬌動刀,是在三個情況下才發生的:鄧貴大先是言語侮辱(說他有錢可以買來服務),然後身體攻擊(用一疊錢砸她的頭和肩膀),最後兩次把她按倒在沙發。即使是警方後來改口說的「推坐」,那也是強迫、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而且對她來說,她會恐懼這是要施暴,因為她是一個年輕女性,而對方是三個成年男人。即使對方不是真的想施暴(強姦),但事實已構成調戲、侮辱。而且他們的那種行為,已經和街頭流氓沒有什麼區別。鄧玉嬌在當時那種場合,那種情緒氛圍中,完全可能認為對方要施暴,或要繼續侮辱、損害她,所以才出於自衛、憤怒和捍衛尊嚴而刺殺了那個官員。
鄧貴大被刺中的是喉管,才導致死亡。這是一個很值得重視的情節。因為如果不是很近的距離,或者說不是那個官員把鄧玉嬌按倒在沙發上,身體緊靠在她身上,喉管非常清楚地暴露在對方眼前(壓在身上面仰狀),一般來說,刀子很難直接刺到對方的喉管。如果不是距離很近,鄧看到對方刀子,總會有下意識的反應而躲避,至多手臂或臉部等受傷,不至於被一下子刺中喉管。
最新的信息是,律師首次見到被關押的鄧玉嬌之後緊急呼籲,要驗證鄧玉嬌當時的胸罩和內褲上的指紋,等於是說,那個官員的手,已經伸到了這些地方,所以不是什麼僅僅「推坐」兩次。而且一般常理來說,如果只是推坐到沙發上,不至於把人刺激到要動刀刺人。
事發後,鄧玉嬌主動打電話給警方報案,並沒有逃離現場。這也是不存在「故意殺人」的證據之一。鄧玉嬌還給自己的母親打了電話,她母親趕到後,聽到女兒高喊,他們是「畜生」。這種反應也證明,鄧玉嬌認為那個官員要強暴她、侮辱她。女人使用「畜生」這個詞形容男人,一般多是感到對方「性威脅」、「性暴力」。
我們退一步設想,如果那幾個官員沒有真想強暴,只是按倒鄧玉嬌猥褻、洩憤,而鄧玉嬌認為自己是被強暴和羞辱,用刀刺死了那個官員,這算不算「正當防衛」?
我們可以用美國的一個案子做個比較:1992年,在美國的16歲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Yoshihiro Hattori),因在萬聖節那天晚上去參加聚會,誤入一個私人住宅大院,那家男主人以為是強盜,拿著槍出來,大喝「Freeze」(不許動),結果這個日本學生聽不太懂英語,繼續前行,被對方開槍打死。這個案子最後判決開槍者無罪,引起日本輿論嘩然。但在美國,法律規定,不經允許進入私人領地屬違法,警告之後,仍進行,可開槍自衛,屬「正當防衛」。12個陪審員一致裁決開槍者無罪。
當然,事後也有人指出,那個開槍者應先向空中開槍示警,或向對方的大腿開槍,都可避免生命損失。而且事後很清楚,那個日本學生完全沒有犯罪意圖,只是走錯了路,不懂英文,造成的悲劇。但法庭仍判開槍者無罪,因為那是個黑夜,私宅主人看不清對方,又有點緊張,在發出警告無效過,「主觀」認定,對方是壞人,必須採取行動。
再看鄧玉嬌案,當時她很可能「主觀」上認定,對方要強暴羞辱她,所以才拿刀自衛。而且對方那個官員,不像那個日本留學生,他完全有犯罪意圖(剛喝過大量白酒),先是用言語侮辱,然後用一疊子錢摔打鄧玉嬌的頭和肩部,最後又兩次把她按倒在沙發上。從最新律師見到鄧玉嬌後描繪的情節,那個官員把手都伸到鄧玉嬌的胸罩和內褲上。鄧玉嬌產生自己要被強暴羞辱的「主觀」認定,完全是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她拿刀刺人,屬於「正當防衛」,或至多是「防衛過度」;而不是 「故意殺人」。
當然,中國的法律跟美國不同。另外更明顯的是,這次被刺死的是一名政府官員,從目前湖北巴東警方的動作來看,很像是在袒護那幾個流氓官員,把鄧玉嬌以「涉嫌故意殺人」拘捕,就是一個信號。面對這樣明顯的司法不公,那個弱女子只能期待中國的普通百姓,那些網民們,還有國內外媒體的記者們,多發出一點良心和道義的聲音,替這個無權無勢、被欺辱的女子說幾句話。眾人的聲音是有可能促使這個案子得到一個公平的裁決的。
2009年5月21日於美國
——轉自《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