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7月2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比照金融業本業適用的稅率,將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的專屬金融本業勞務的營業稅稅率,由5%降為2%。
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業稅相關問題的檢討」及「營業稅簡化稅政的研究」2項議題的決議,並配合稽徵實務需要,財政部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的範圍,並劃一各保稅區營業人租稅待遇規定。
財政部指出,隨著國際間金融交易發展,向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等購買勞務的情形相當普遍,依現行規定,該等勞務給付額除屬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適用1%的營業稅稅率外,一律課徵5%營業稅。
基於租稅公平考量,財政部說,這次修法比照金融業本業適用的稅率,將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的專屬金融本業勞務的營業稅稅率,由5%降為2%;並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此外,修正草案也明定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的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利認定申報案件的核課狀態。
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業稅相關問題的檢討」及「營業稅簡化稅政的研究」2項議題的決議,並配合稽徵實務需要,財政部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的範圍,並劃一各保稅區營業人租稅待遇規定。
財政部指出,隨著國際間金融交易發展,向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等購買勞務的情形相當普遍,依現行規定,該等勞務給付額除屬保險業的再保費收入,適用1%的營業稅稅率外,一律課徵5%營業稅。
基於租稅公平考量,財政部說,這次修法比照金融業本業適用的稅率,將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的專屬金融本業勞務的營業稅稅率,由5%降為2%;並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此外,修正草案也明定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的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利認定申報案件的核課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