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7月5日訊】控告書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中央各執法機關、各界法律人士、全體網民:
控告人:陳明高,四川省自貢市榮縣成佳鎮橋沖五組
被告人:萬法官等幾名法官
案發地點:四川省榮縣成佳鎮大同街
案發時間:2000年6月28日上午9點到下午3點
控告事實和理由:幾位法官利用手中職權為非法房地產開發商(無任何房地產開發手續),牟取非法利益,保駕護行,使非法者多次侵害我家房屋財產,並在眾目睽睽之下暴打殘害我父親陳棟樑,至遍體磷傷昏死在大街上,法官們都沒有依法向當事人和現場群眾出示任何法律手續,在整個事件發生過程中除穿制服外,只有一位法官無可奈何的出示了一本證明身份的工作證。
在我向市人大信訪辦反應後,時任院長帶領一幫法官來到現場,得知案發經過(我父親在群眾的強烈要求下被法官們送到醫院救治)後,不但沒依法認真處理,反而會同法官們和非法者偽造本案的所謂法律文書(時間差就幾小時)來掩蓋其法官們枉法的事實。
法官們濫用職權辦私案:
1、現場幾百群眾憤怒的聯名信,群眾劉某某、曹某某、陳某某等人的單獨證詞證明。
2、當時現場的數十張相片證明法官打人和非法者侵權。
3、醫院的記載中可證明傷情和時間。
4、工商對非法者無證房地產開發處罰決定書可證明該房地產和工地屬非法。
5、現他們法院的檔案中存的所謂兩份回執單中均沒有當事人及家屬和現場群眾及基層單位簽字(違反民法78、79條)。但有五六名不同地區的法官簽字(新橋區、龍潭區、成佳區法庭法官),進一步證明了法官們枉法辦私案和偽造法律文書的真實性。
6、法官們的抓打陳棟樑時,是使用對方(偽造法律文書中的法人代表簡朝暉)開來自己的私車到現場,同法官一起抓陳棟樑進他的私人轎車,和中午法官們在清香飯店由簡朝暉辦招待。
7、現場照片至今可到現場觀看(市政法委副書記2008年親自到事發現場,叫當事人關法官指認現場和這組照片認定了真實性,並錄有視頻)。當時的施工單位施工超出規劃部門規劃 的所謂紅線,侵權到陳棟樑家的房屋和宅基地。
綜上事實和證據,行成了一整套互相關聯的證據鏈,證明法官們枉法辦私案的有力事實。 法官們違反《民法》78、79條﹔《民法通則》58、59條﹔《國土法》76條﹔《城市房地產法》29、44、64條﹔《最高法》258條﹔《法官法》30條5、7、8、10、12、13款﹔《刑法》399條2款,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的有關規定。強烈要求你們依法查處,還法律的尊嚴,還陳棟樑老人的公道(陳棟樑案發後含冤死去),給一個冤魂在九泉之下安息的正義,也給社會一個正義交待。(案發三個月榮縣法院動用全院13輛警車將傷病中的陳棟樑抓去關了 15天)
(證據1:案發現場照片33張 2:工商部門對該工地屬非法房地產及處罰本案施工單位所謂代理人3000元罰款,也是該工地所有權人 3:現場幾百群眾的聯名書 4:曹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的書面證詞 5:本案在法院檔案的兩份回執單 6:陳棟樑住院的醫院記錄)
以下圖片由網民提供
中共中央、中央各執法機關、各界法律人士、全體網民:
控告人:陳明高,四川省自貢市榮縣成佳鎮橋沖五組
被告人:萬法官等幾名法官
案發地點:四川省榮縣成佳鎮大同街
案發時間:2000年6月28日上午9點到下午3點
控告事實和理由:幾位法官利用手中職權為非法房地產開發商(無任何房地產開發手續),牟取非法利益,保駕護行,使非法者多次侵害我家房屋財產,並在眾目睽睽之下暴打殘害我父親陳棟樑,至遍體磷傷昏死在大街上,法官們都沒有依法向當事人和現場群眾出示任何法律手續,在整個事件發生過程中除穿制服外,只有一位法官無可奈何的出示了一本證明身份的工作證。
在我向市人大信訪辦反應後,時任院長帶領一幫法官來到現場,得知案發經過(我父親在群眾的強烈要求下被法官們送到醫院救治)後,不但沒依法認真處理,反而會同法官們和非法者偽造本案的所謂法律文書(時間差就幾小時)來掩蓋其法官們枉法的事實。
法官們濫用職權辦私案:
1、現場幾百群眾憤怒的聯名信,群眾劉某某、曹某某、陳某某等人的單獨證詞證明。
2、當時現場的數十張相片證明法官打人和非法者侵權。
3、醫院的記載中可證明傷情和時間。
4、工商對非法者無證房地產開發處罰決定書可證明該房地產和工地屬非法。
5、現他們法院的檔案中存的所謂兩份回執單中均沒有當事人及家屬和現場群眾及基層單位簽字(違反民法78、79條)。但有五六名不同地區的法官簽字(新橋區、龍潭區、成佳區法庭法官),進一步證明了法官們枉法辦私案和偽造法律文書的真實性。
6、法官們的抓打陳棟樑時,是使用對方(偽造法律文書中的法人代表簡朝暉)開來自己的私車到現場,同法官一起抓陳棟樑進他的私人轎車,和中午法官們在清香飯店由簡朝暉辦招待。
7、現場照片至今可到現場觀看(市政法委副書記2008年親自到事發現場,叫當事人關法官指認現場和這組照片認定了真實性,並錄有視頻)。當時的施工單位施工超出規劃部門規劃 的所謂紅線,侵權到陳棟樑家的房屋和宅基地。
綜上事實和證據,行成了一整套互相關聯的證據鏈,證明法官們枉法辦私案的有力事實。 法官們違反《民法》78、79條﹔《民法通則》58、59條﹔《國土法》76條﹔《城市房地產法》29、44、64條﹔《最高法》258條﹔《法官法》30條5、7、8、10、12、13款﹔《刑法》399條2款,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的有關規定。強烈要求你們依法查處,還法律的尊嚴,還陳棟樑老人的公道(陳棟樑案發後含冤死去),給一個冤魂在九泉之下安息的正義,也給社會一個正義交待。(案發三個月榮縣法院動用全院13輛警車將傷病中的陳棟樑抓去關了 15天)
(證據1:案發現場照片33張 2:工商部門對該工地屬非法房地產及處罰本案施工單位所謂代理人3000元罰款,也是該工地所有權人 3:現場幾百群眾的聯名書 4:曹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的書面證詞 5:本案在法院檔案的兩份回執單 6:陳棟樑住院的醫院記錄)
以下圖片由網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