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益應納入所得申報課稅

2009年08月27日台灣
【新唐人2009年8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27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當事人若取得租金利益,就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若是當年度一次收取租金利益,就應納入當年度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天表示,會提醒民眾申報租金利益,是因為有一位民眾 A君因建物遭他人占用,法院判占用人不當得利,給付 A君 170萬元的租金利益,但A 君卻未在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認定除需補徵稅額外,並課處罰鍰。

但 A君不服,主張這項訴訟期間長達10年,應分年認列;但財政部認為這筆所得在93年度一次收取,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強調,納稅人取得租金利益,若有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應負舉證責任,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又被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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