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9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7日電)北市陳姓期貨業務員,違法替卓姓民眾代客操作,致虧損達新台幣2078萬餘元,卓姓民眾向陳姓期貨員與所屬晶鼎期貨求償,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判期貨員應全額賠償,但公司免賠。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陳姓期貨員任職晶鼎公司(原金鼎期貨經紀公司),民國93年間,卓姓男子加入該公司「富者恆富」投資方案。但陳姓期貨員在金鼎期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得從事代客操作下,進行代客操作,並聲稱保證獲利,還偽造假對帳單,造成卓姓民眾陷入錯誤,損失2078萬558元。
卓姓民眾於是向法院提告,向陳姓期貨員與金鼎改組後的晶鼎公司,求償2078萬558元。陳姓期貨員則因代客操作、掩飾交易損失等行為,遭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目前還在上訴中。
至於在民事求償部分,台北地院判決認為,陳姓期貨員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損害卓姓民眾,陳姓期貨員應負擔2078萬558元賠償。但是在晶鼎公司部分,由於卓姓民眾也具相當金融知識,應可輕易發現買賣報告書虛偽不實,卻沒有與晶鼎公司確認,致晶鼎公司無法發現陳姓期貨員抽換真實對帳單等情事,因此認為晶鼎公司不需要連帶賠償。全案可再上訴。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陳姓期貨員任職晶鼎公司(原金鼎期貨經紀公司),民國93年間,卓姓男子加入該公司「富者恆富」投資方案。但陳姓期貨員在金鼎期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得從事代客操作下,進行代客操作,並聲稱保證獲利,還偽造假對帳單,造成卓姓民眾陷入錯誤,損失2078萬558元。
卓姓民眾於是向法院提告,向陳姓期貨員與金鼎改組後的晶鼎公司,求償2078萬558元。陳姓期貨員則因代客操作、掩飾交易損失等行為,遭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目前還在上訴中。
至於在民事求償部分,台北地院判決認為,陳姓期貨員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損害卓姓民眾,陳姓期貨員應負擔2078萬558元賠償。但是在晶鼎公司部分,由於卓姓民眾也具相當金融知識,應可輕易發現買賣報告書虛偽不實,卻沒有與晶鼎公司確認,致晶鼎公司無法發現陳姓期貨員抽換真實對帳單等情事,因此認為晶鼎公司不需要連帶賠償。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