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劉芳菲介入王益黑幕操作 其證人身份遭質疑 

2010年04月05日大陸
【新唐人2010年4月5日訊】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案鬧得沸沸揚揚,中央電視台著名主持人劉芳菲以證人的身份做出的證詞更成為熱議的焦點。近日,煙台市一法律界人士從法律的角度質疑劉芳菲在此案中的證人身份便是其中話題之一。  

劉芳菲親做證人 王小丫也牽涉其中?

據大陸媒體報道,在30日的庭審中,劉芳菲的證言被當庭出示,劉芳菲因此免除了刑事責任。

曾經也是央視主持人的北大教授阿憶在博客中稱王益與劉芳菲之間是有真感情的。但是有網友隨後找出當年涌金集團掌門人魏東自殺事件,據悉魏東與王益私交甚密,當時就有網媒公開披露劉芳菲與王益有“性交易”,並稱魏東通過介紹女明星,變相進行賄賂。網友還稱另一位央視主持人王小丫也由魏東介紹與王益建立戀愛關系,魏東還曾通過自身的基金運作給王小丫炒作巨額基金,但是由於王小丫與王益相處不合,魏東才將劉芳菲介紹給王益,兩人迅速打得火熱,並介入了很多黑幕操作,獲利不菲。
 
王益事件爆發後,央視名嘴紛紛避嫌,不約而同地表示“跟劉芳菲不熟”。 只有央視老前輩趙忠祥回應此事,趙忠祥透露此事他兩年前便已知曉,對劉芳菲感到“可憐”。

劉芳菲證人身份遭質疑 檢察員要求劉與王並案處理

近日,煙台市一法律界人士從法律的角度質疑劉芳菲在此案中的證人身份,建議偵查機關最好把王益和劉芳菲並案處理,。

孫檢察員在研究了有關新聞報道後發表了以下看法:“關於劉芳菲收錢的細節,不同媒體的報道有矛盾之處。如果是王益指使李濤送給她的,那既然此200萬元已被列為王益受賄罪的一項事實,劉芳菲的行為就屬於掩飾王益犯罪所得贓款,劉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偵查機關最好把王益和劉芳菲並案處理,案件名稱就是:王益、劉芳菲受賄、掩飾犯罪所得案。檢察機關好作為一個案件起訴。這樣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如果是王益向李濤索取了200萬元後轉手給了劉芳菲,那需要證明劉芳菲明知200萬元是王益受賄所得的贓款。能證明的話,就同案起訴劉芳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能證明的話,就不能起訴她。”
  
孫檢察員同時也坦言:“盜竊案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並成一案的情況很常見,但受賄案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並成一案的情況我好像還沒有聽說過。但以前沒有不等於今後不會有。”
  
據孫介紹,這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該條第一款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孫檢察員最後說:“劉芳菲沒有被同案起訴,可能還有一個原因,那就是公訴人認為劉的情況屬於“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

目前劉芳菲沒有與王益同案被起訴是事實,那麼案件最終會有怎樣的結果呢?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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