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0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2日電)台北市廣福宮前年舉辦迎神廟會時,鞭炮不慎竄往鄰近民宅,導致民宅失火,宮主遭控公共危險。高院審理,認為宮主有防止火災義務,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位於台北市農安街的廣福宮,前年9月為祭祀「廣澤尊王暨十三太寶天尊聖誕」,舉辦廟會迎神活動,許多信眾前往參加,廟宇並施放鞭炮慶祝。
判決指出,因慶典活動熱鬧,爆竹施放不斷,其中飛行類爆竹不慎飛往鄰近的新生北路民宅陽台,導致民宅起火燃燒,所幸經大樓管理員報案,火勢及時撲滅,雖無人傷亡,但燒毀民宅住戶的衣物、雜物,屋內天花板、牆壁及窗架也因此被濃煙燻黑,廟宇梁姓負責人遭控公共危險。
法院一審時,認為廟宇負責人難以防止他人施放爆竹的過失,判她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認為,雖梁姓宮主並非實際施放鞭炮者,但身為祭祀慶典活動主辦人,應有防止火災的義務,因而改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但審酌她已與被害人和解,給予緩刑2年。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指出,位於台北市農安街的廣福宮,前年9月為祭祀「廣澤尊王暨十三太寶天尊聖誕」,舉辦廟會迎神活動,許多信眾前往參加,廟宇並施放鞭炮慶祝。
判決指出,因慶典活動熱鬧,爆竹施放不斷,其中飛行類爆竹不慎飛往鄰近的新生北路民宅陽台,導致民宅起火燃燒,所幸經大樓管理員報案,火勢及時撲滅,雖無人傷亡,但燒毀民宅住戶的衣物、雜物,屋內天花板、牆壁及窗架也因此被濃煙燻黑,廟宇梁姓負責人遭控公共危險。
法院一審時,認為廟宇負責人難以防止他人施放爆竹的過失,判她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認為,雖梁姓宮主並非實際施放鞭炮者,但身為祭祀慶典活動主辦人,應有防止火災的義務,因而改判她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但審酌她已與被害人和解,給予緩刑2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