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法輪功判刑沒有法律依據

2010年12月06日法輪功人權
【新唐人2010年12月6日訊】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李秀榮、王麗新,因為堅持信仰被佳木斯市郊區法院分別非法判刑三年和三年零六個月。來自北京的蘭志學和張傳利律師為她們做了無罪辯護。蘭志學律師指出,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的判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在10月18日庭審中,兩位律師分別為法輪功學員王麗新、李秀榮做了嚴謹的無罪辯護,蘭志學律師認為信仰沒有罪。

蘭律師:「公民他有信仰的權力和自由,在所有的法律當中,包括在公安部的一些規章當中,就從來也沒有看見過關於法輪功是X教這樣一個法律名詞、概念和規定。我覺得任何一個審判機構,都無權來管轄宗教信仰的問題。」

蘭律師指出在庭審整個過程中,法庭無法提供任何法律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判罪。

蘭律師:「 適用刑法三百條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又是甚麼?不能僅僅憑著某一個人講話,或者憑著一個所謂黨委的一種指使,就把它視為國家的一種法律。然後,就用這個追究信仰者的法律責任。很顯然這是在利用權力在破壞法律實施。」

今年7月19日,王麗新、李秀榮被長青派出所警察綁架,家屬多方奔走要求釋放被關押的親人,多個相關部門互相推諉不肯放人。期間家屬幾次接到匿名電話,要求他們各自準備四萬元錢就能放人,被親屬拒絕。

新唐人記者王慧、岳清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