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暴政惡法不除 國民無寧日(上)

2010年12月15日郭國汀
【新唐人2010年12月15日訊】我們今天討論的話題是「暴政惡法不除,國民無寧日」。這是有關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系列講座的倒數第二講。因為我們已經從各個角度充份論證了中共政權是個極權、專制、流氓暴政;論證了它的非法性,犯罪性,騙子性;論證了它的無法無天、司法腐敗、道德墮落;論證了它的酷刑,精神病迫害;論證了它對教育、文化,自然環境生態平衡的毀滅性破壞等等。

今天我們重點論證惡法的問題。中共的惡法多如牛毛。惡法如何產生?它的定義如何?哪些法律是惡法?惡法的根源何在?惡法的理論依據何在?惡法對中國社會造成什麼樣的嚴重問題?如何終結惡法?這些問題我想跟各位聽眾朋友討論交流。

首先,惡法的定義。法學者蕭翰漢認為「惡法是違背人類的天理良心,人類社會的基本文明規則,憲政、法治的精神,但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起到奴役人的自由和尊嚴,剝奪人的基本人權的行為規範」。我基本上贊同該惡法的定義。

孫文廣教授說「惡法就是侵犯人權,旨在維護專制和極權的法律」。還有人說,「惡法實際上就指邪惡的法律」,這是從字面上意義上的解釋。「惡法是普通公眾覺的不合理的法律,實際上是將少數人的意志強加給民眾,將法律推向人民的對立面,維護專制,維護人治的法律」。

惡法的定義,歸納言之有幾個特點:一是違背人類的天理和良心;二則違背社會道德文明的準則,三違背憲政法治精神,四違背普通公眾的意志維護專制和人治,五是邪惡。

今天的論題叫作「暴政惡法不除,國民無寧日」。國民包括國家和國民,亦即暴政惡法不除,國家沒有安寧日,人民更無安寧日。因此惡法問題是有關法治社會的一個核心問題。我們剛才介紹惡法的定義,接著我們來介紹一下惡法的實例,舉例來印證。惡法一般來說,主要體現在社會政治法律方面,即所謂上層建築領域體現得最為明顯。

在一般的刑、民事法律上,惡法體現得不那麼明顯,但是涉及人權,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特別明顯。比如中共一奪權建政,就頒布了三個相關《鎮壓反革命暫行條例》《土地改革法》就是典型的惡法。

它不是根據當事人的現行行為,而是根據當事人歷史上的行為,或言論,或身份;不是根據行為人的現行犯罪行為來追求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定罪量刑,而是根據這個人的歷史身份,比如地主,富農,或前國民黨政府的黨政軍文教人員,就可以定為反革命罪,沒收財產判處極刑。

當年中共暴政在長達三年的鎮壓反革命和土地改革運動中,一共鎮壓了「反革命」至少六百萬人,儘管中共僅承認殺了七十一萬,實際殺人至少在三百萬以上,甚至可能更多。因為當年中共以各種名義,除了所謂反革命,另有幾百萬國民政府原黨政軍文教人員,被當作土匪鎮壓;而土改殺害的地主、富農也高達300萬至600萬人。

第二,惡法的實例。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一個《公安六條》,全稱是《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直到一九七九年二月才被撤消。

這個《公安六條》,就是個標準的惡法。其第二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祕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革命標語、喊反革命口號,攻擊污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副主席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第四條還規定「地、富、反、壞、右份子等二十一種人」的黑名單。過去一直是黑五類,文革中增加至黑九類,而實際上文革中劇增至黑二十一類,也就是全中國有二十一種人屬於中共鎮壓迫害的對象。甚至胡氏專權時仍有所謂「四種人」屬於打擊迫害目標。

正因為這個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條,導致文化大革命中,全中國人被中共屠殺,被迫自殺、被武鬥打死,以及被群體滅絕的總數高達二千萬人,而受株連的人數超過一億。公安六條直接導致一九六八年北京大興縣大屠殺,湖南道縣和紹陽縣大屠殺,江西瑞金和興國縣大屠殺,以及廣西省十餘個縣活吃三千多名「階級敵人」等重大惡性事件,實際上都起源於該公安六條。

第三例,就是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刑法一百零一條一直到一百零八條,都是標準的惡法。此外還有一九五七年為了反右,由國務院炮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也就是關於勞教的行政規章,也是標準的惡法,到今天仍未廢除。

還有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遣送辦法」,就是導致孫志剛在廣州收容所被打死的惡法,這條惡法現在已經被取消。還有許許多多的,比如強制拆遷的法律,有關批准宗教信仰的規定,有關思想信仰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方面的行政規章等都是惡法。

中共暴政幾乎在所有的領域制定的所有的法規,存在著大量惡法,通過惡法的實例,使我們對惡法能夠有一個概況瞭解。為什麼說中共惡法遠遠超過歷朝歷代,超過全世界所有國家的惡法總合還更邪惡。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

希特勒是全世界公認的惡魔,因為他用「最後解決方案」殘忍地屠殺了六百萬猶太人,把在西歐各國的猶太人押送到在波蘭專門建造的五個大型毒氣室,其中的奧斯維辛毒氣集中營,就屠殺了幾百萬人,所以希特勒是全球公認的惡魔。

但是在希特勒統治期間他的法律明文規定,「凡是污辱元首的,處兩個星期的拘禁」。這個條款跟中共的公安六條一比較,可見公安六條是比希特勒這個惡魔的法律要殘暴上萬倍。

在中共暴政下,不要說污蔑污辱毛澤東,根本沒有達到污辱程度,只不過是喊了句「打倒毛澤東!」這種口號,就有可能被槍斃。因為按照公安六條這個行為是現行反革命,而現行反革命,根據公安六條第六條,最高刑就是槍決。

事實上,文革期間二千萬中國人被中共暴政屠殺,其中至少幾十萬人。我在大陸的時曾看過中共的一個內部文件,列舉文革期間以反革命罪被槍決的人數,至少三十六萬人;這個所謂內部文件,是不是真實的呢?它是不是真的把所有被槍決的反革命罪都列清楚了呢?我認為很可能還是隱瞞的數字。

第三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惡法產生的根源何在?惡法要是不剷除其根源,惡法會源源不斷地炮製出來。惡法的根源首先是立法不公。立法者決定誰來立法?如果立法者不公不義,那麼立法者天天都在制定法律,每日每時都可能炮製出大量惡法。

立法者為什麼不公?立法者就是國家的上議院、下議院(參議院、眾議院)的代表。當代全世界各國立法機構均由上、下兩院,或參眾兩院組成,其代表就是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的產生不公不義的話,那麼它必然成為惡法的母機。中共的立法機構理論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質上卻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完全受中共一黨操控。

全國人大本身是中共一黨操控,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是中共一黨操控,所以中國所有的惡法產生的機構,其來源根源,就是中共一黨操縱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中共的人大不分上、下(參眾)兩院,而唯有一院,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嚴重違悖共和的基本原則,但是中國的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全部是由中共包辦。

自中共一九四九年盜國竊政迄今,從來沒有舉行過任何一次合法、公平、公開的自由選舉。所謂人大代表全部是中共指定,或在軍警特的操控下產生的虛假的代表,純屬中共一黨獨裁專制的代理人。所有的代表,包括所謂工人農民士兵的代表,婦女代表,中青年的代表,少數民族的代表,無一例外都是符合中共的意志的奴僕式的人物,只有極少數個別的點綴。也就說中共的人大常委會,人民代表大會就是惡法產生的根源。

第四,惡法要怎麼根除呢?首先必須終結中共極權專制暴政這種罪惡的政治制度,才有可能根除惡法。如果不終結這個罪惡的政治制度,中國人民的抗爭,為廢除惡法所進行的具體的每一項呼籲抗爭,僅起到微不足道的作用。因為即使經過長期艱苦的抗爭,廢除了一個惡法,中共立馬就能炮製出一百個惡法來,所以惡法的根源一定要剷除,才有可能根除惡法,也才有可能使國民無寧日這種現狀得到徹底糾正。

根據政治學原理,一個國家如果立法機構的上下兩院的代表,超過比如五百人以後,它就會效率低下,若超過一千人,立法機構的上下兩院代表就會受其中一小撮人操控,而中共的人大代表超過三千人,故中共通過操縱人大常委會控制了立法機構。從政治科學代表制原理來說,它違背政治科學原理。

因為全國人大代表高達三千人,根本無法操作。所以中共就玩了一個貓膩,把全國人大代表的立法權變成由人大常委會撐控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把立法權按行業劃分,由各行各業自己立法。比如工商管理、教育、醫療部門,人大時常將立法權放行給各行業的行政官僚自己制定法律規章。自己給自己立法的話,肯定忽視民眾的利益,而重視自己這個官僚機構的利益,這樣制定出來的法律,顯然從一開始就是不公不義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草案以後,最後是通過全國人大每年年會表決通過,但由於代表們都是中共自已指定或操縱的代理人,故他們僅是起到像皮圖章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十有八九都是惡法。這就是惡法產生的根源。

第五,惡法的理論依據。從理論上講,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論,一是惡法亦法,也就是惡法也是法律;二是惡法非法理論。惡法亦法論認為,惡法也是法律。

追根朔源,在古希臘時就已有惡法亦法的理論萌芽,蘇格拉底主張惡法也是法律。他認為只要法律是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不管這個法律制定得好還是壞,當事人都要無條件地服從,要執行。這是惡法亦法論的最早來源。

但是蘇格拉底本人並沒有闡述惡法亦法的理論根據,真正創立惡法亦法理論者,是分析法學派的奧古斯丁,他是古羅馬的一個法學家,他嚴格區分法律和道德,認為法學的任務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與惡[1]。「法的存在是一個問題。法的優劣則是另外一個問題。法是否符合一個假定的標準,是一種需要研究的問題。」[2]奧斯丁主張,在法理學中必須剔除「應當存在的法」,因為那是一種道德的要求,是倫理學和立法學的任務,而不是法學或法理學的任務。「最有害的法,即便與上帝意旨矛盾,也是且繼續將是司法審判機構強制實施的法。」[3]但是惡法亦法論,無論分析法學派,還是實證法學派,均強調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

如果法律是由合法的立法機關的代表制定的,且經下議院和上議院分別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來的,也就不太可能產生惡法,在這種意義上我是贊同惡法亦法論的。我認為如果一個法律是經過合法的立法機構,然後又通過合法的法定程序,嚴格制定出來的法律,在這種前提保證下惡法亦法論是可以成立的。

但問題是從邏輯上推論,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是由他的合法的立法機構,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來的,很難產生惡法。根本不可能產生象中共暴政下產生的,比如公安六條、或鎮壓反革命條例等這種惡法。

因為立法者合法,首先保障了立法源頭的正義、良知、公理的存在。而中共暴政立法者的產生本身就不合法,必然導致立法者本身不合法,且中共立法機構不分上下兩院,導致立法過程中沒有制約權力的機制,使得法律單純反映的是中共一黨的意志;加上它制定法律的程序既不嚴格又不合法,所以不能夠把國際上,或法學理論家們認定惡法亦法論套在中共暴政上。

問題是在中共暴政下的法學者,現在中國大陸許多法學教授們,實際上是拋開上述前提來論惡法亦法。舉例而言,陳金釗教授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寫道,「現在歐美的許多法學家,長期在規則下生活,久聞不知其香,都遺忘了規則對法治的意義,批評規則的缺陷,這種批評對歐美有現實意義,但卻誤導了我國大陸的法學。[4]其結果必然是消解剛剛起步的中國法治的權威性和絕對性。時下我們所面臨的是樹立規則崇拜意識、法律至上意識,唯有如此,才能使民族傳統的「治法」觀念脫胎換骨成現代法治觀念。中國社會法治初級階段的客觀現實注定了我們高揚惡法亦法理論具有其價值和目的合理性」。[5]

他的意思是若否定惡法亦法,結果是必然消減剛剛起步的中國法治的權威性和絕對性;他要樹立規則崇拜意識,法律至上意識;說白了陳金釗就是要充分肯定中共暴政惡法的合法性。實際上陳教授是個黨用文人。他拋開立法者本身的合法性,不顧制定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卻奢談什麼法律至上規則,規則崇拜意識。這種教授顯然是把良知賣給了魔鬼的沒有良心的教授。

第二個例子,北京大學周旺生教授說(中國)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很大一個數量,是由一些不怎麼懂法甚至全然不懂法的人搞出來的,更不是主要由懂得立法科學的人們制定和完善的。特別是無論是立法決策者還是實際運作者,普遍不諳運用立法技術。」[6]今日中國的法和法治,既不是良法和良法之治,也不是惡法和惡法之治,而是一種『笨法』和『笨法之治』。[7]

我認為周教授的說法真假參半,中國的立法者大多數都是不懂法,根本就是外行立法,這是對的;但是他說中國現在的法和法治不是惡法和惡法之治,而僅是一種笨法和笨法之治,這種說法是錯的。

因為中共暴政炮製了很多惡法,雖然是由不懂良法之治的人炮製的,但是中共是精通惡法之治的,所以它炮製大量的惡法;只不過周教授不敢直言不諱公開批判中共惡法,或許他為了他自保,保護既得利益,所以他裝作不知道或僅作不痛不癢的評價,這是第二個教授的說法。

再舉個例子,中國人民大學韓大元教授在《中國憲法學的專業精神與專業化》文中寫道「面對憲法問題,中國憲法學者(應該樹立)護憲意識和憲法文本的『保守主義』意識」。「憲法學的專業精神中不應該提倡『革命』式的學術傾向……克服過分的革命意識,過多的改革意識,過多的激進意識……對我們來說,特別重要的是維護已經確定下來的憲法文本的規範意識,謹防社會現象突破規範的界限。」

我非常遺憾看到韓大元教授居然會有這種論點,這種論點似乎是喪失了良知的御用文人的論點。很顯然,他要憲法學者不應當提倡革命意識、改革意識、激進意識,而要維護已經確定下來的四項基本原則,就是共產黨領導一切的這種憲法體制。這種觀點只能是黨棍的意識,決非什麼憲法學者的意識。

上述三位中國法學界所謂權威人士的論述,這些人確有以良知跟魔鬼交易,然後昧著良心為中共暴政塗脂抹粉,維護暴政的重大嫌疑。

什麼叫惡法非法?惡法非法在法學界爭論很多,但是惡法非法是西方,特別是英美法學界長期倡導的觀點,主要源於自然法學派。著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指出:「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8]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如果人民的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人民有革命的權利,可以運用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

因此自然法學派認為,正義是衡量法是否合法的標準: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的法即是惡法。正義是自然法的核心,是高於國家制定法的實在法的準則,因此惡法非法。我非常贊同自然法學派有關惡法非法的論點。

我一九八零年上吉林大學時,就一直非常欣賞自然法觀點,所以我的英文名字叫ThomasGuo,因為Thomas阿奎那是十二世紀意大利的一個神學家、思想家和哲學家,他將自然法歸類為四類法律中的一種:永恆法(宇宙物理法則),神法(啟示),自然法和實在法。自然法是自然理性的產物,據此能夠區別什麼是好的,什麼是邪惡的。神法和自然法均包含道德規範。神法包括的道德原則是通過啟示而教給人們的(聖經和神聖傳統),自然法中包括的道德原則,不是通過啟示,而純屬通過理性辯識的。

它是任何時代任何地方普遍適用的永恆法律原則,也就是說現行社會適用的法律,不能違背自然法,而自然法源於上帝法。自然法的基本原則高於實在法,也就是現實社會中的實用法律,凡是違背自然法,違背上帝法的實在法都是非法無效的。這就是惡法非法的理論依據。

人類社會剛開始時並沒有法律,原始社會只有習慣,就是對同類事件長期反覆適用的行為規則,部落首領,皆是德高望重的長者,他就是部落的立法者、執法者。因為當時並沒有立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對部落裡人們之間的各種爭議,是由部落首領根據習慣來公正處理,經過漫長的歲月,對同類事物的處理形成慣例,最後變成所有的人共同遵守的規則。這種規則顯然要符合正義的原則。

正義就是公平、公正、公道。正義符合一個社會共同體所有人的利益,如果一個法律違背正義原則,比如不公不義,這樣的法律當然從一開始就會受到所有人的反對,特別是制定一個法律,首先要考慮這個社會各種利益的平衡,維護社會成員的利益。

他不能只顧皇帝一個人的利益而不考慮農民的利益,或只顧奴隸的利益,而不考慮主人的利益,不考慮中間階層的利益,所以任何法律規則,一般來說,都是考慮到這個社會各方利益條件下的一種妥協的產物,這種妥協顯然要符合真實、善良、美好的原則。所以法律應當符合自然規律、符合正義,公正、公道、公平原則。

唯有這種法律才是合法的,如果這個原則能成立,自然的結論就是,凡是違背正義、違背天良、違背法治原則、違背自然法原理的法律,就是惡法。既然是惡法,由於它違反了正義原則,故從一開始就不是法律,它不是說後來變成了非法。

惡法非法是從惡法誕生之日起即無效,正由於惡法非法,所以人民沒有義務遵守這個惡法。所以只要保證立法者的客觀公正,惡法的根源就斷了。我們特別強調不能僅針對某一個具體的惡法,而不針對它的根源,如果這樣僅是抓了芝麻丟了西瓜。只有徹底廢除中共極權專制暴政這種罪惡政治體制,中國人才有可能擺脫惡法的蹂躪,這是我要講的第四個問題。

──轉自[希望之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