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3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9日電)林姓男子因外出遛狗時,放任犬隻在巷內奔跑,不慎撞倒1名年近6旬的婦人,造成婦人輕微腦震盪,婦人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林應賠償婦人新台幣16萬餘元定讞。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民國98年9月間帶著飼養的中型土狗外出遛狗,但林放任犬隻在公用巷道內奔跑,土狗撞上1名在巷內散步的婦人,造成婦人摔倒、後腦著地,送醫診斷疑似腦震盪,憤而控告林姓男子求償。
刑事部分,林姓男子遭以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法院一審時,判處林姓男子應賠償婦人5萬4000多元精神賠償金及醫藥費,兩造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民法規定,動物若損害他人,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審酌婦人事發時已年逾58 歲,雖可自理生活,但仍可能有輕微頭昏、不平衡的症狀,改判林男應賠償婦人15萬元精神賠償金、1萬多元醫療費及就醫車資。全案定讞。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民國98年9月間帶著飼養的中型土狗外出遛狗,但林放任犬隻在公用巷道內奔跑,土狗撞上1名在巷內散步的婦人,造成婦人摔倒、後腦著地,送醫診斷疑似腦震盪,憤而控告林姓男子求償。
刑事部分,林姓男子遭以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法院一審時,判處林姓男子應賠償婦人5萬4000多元精神賠償金及醫藥費,兩造不服,上訴高院。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民法規定,動物若損害他人,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審酌婦人事發時已年逾58 歲,雖可自理生活,但仍可能有輕微頭昏、不平衡的症狀,改判林男應賠償婦人15萬元精神賠償金、1萬多元醫療費及就醫車資。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