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新聞自由不應侵犯他人

2011年04月28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4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司法院大法官將召開憲法法庭討論新聞媒體自由與隱私權,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肯定大法官願公開討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但有學者直言,不贊成狗仔以跟拍方式採訪。

蘋果日報主跑影劇的王姓記者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遭孫正華夫婦報警處理,王姓記者因而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王姓記者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認為,此事攸關媒體採訪權及隱私權,將於6月16 日召開憲法法庭。

林峰正說,新聞自由與隱私權,本來就是開放社會需面對的問題,雖然憲法中有比例原則,但如何在個案中界定,應充分討論。林峰正說,狗仔跟拍的人物雖多屬公眾人物,但公眾人物的定義也值得討論。

他認為,媒體發展至今,有這麼好的案例,大法官又願意公開聽取意見,值得肯定。

記協會長林朝億認為,新聞自由不可能無限上綱,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如何與人民知的權益權衡,應謹慎衡量。

林朝億說,刑法中已有妨害祕密罪的規定規範狗仔,但公眾利益與當事人利益間的權衡,仍應有界線。他舉例,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的兒子上幼稚園時,媒體一窩蜂跟拍,已侵犯當事人權益;媒體採訪可以到哪種程度,是可以討論的。

師大傳研所教授胡幼偉認為,公眾人物犧牲隱私權雖在所難免,但並不意味公眾人物完全沒有隱私,記者採訪時,不能為所欲為。

他認為,記者採訪是基於公眾利益,提供社會正面資訊,目的應正大光明,不應使採訪對象有受到騷擾的感受。

胡幼偉直言,不贊成記者以狗仔方式採訪,雖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但記者採訪時應有明確的目的,不應用跟蹤方式,若採訪對象不願配合,也不應一味跟拍、強迫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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