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川租房討房維權活動

2011年05月12日大陸
【新唐人2011年5月12日訊】今天又是一個星期四,我們寧夏銀川市部分經租房繼承人,又來到房管局門前,依法維權,向他們討要我們合法的1959經租房合法的私有財產。

我們的合法祖屋財產,它代表著我們公民的生存權,和人權!經租房產權變異於「十年浩劫」時期。經租房產權的糾葛因「十年浩劫」造成,我們認為,經租房業主的合法產權,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向他們討要我們合法的1959經租房合法的私有財產(當事人提供)



向他們討要我們合法的1959經租房合法的私有財產(當事人提供)

一、經租房權屬的現狀。

1、虛擬的「權屬」。政府憑國家權力,避開原合法所有人和應經法律程序,依與國家憲法相抵觸的政策、文件,單方面變更、轉移權利人,將被政府代理原合法所有人出租(經租)的房產變更、轉移為「國家所有」。它無任何法律確認,不受任何法律保護。 

2、實質的權屬。因政府代理合法房主出租(經租)房產,始終未與原合法所有人履行任何法律手續。雙方間合法房主與政府這一代理出租(中介方)者的關係,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確認的滅失。從法律角度上說,在實質上,房權始終是原合法所有人的。 
 
經租房的權屬長期存在一個不利社會秩序、安定的爭議。它源自上述兩種權屬現象的並存 至今未有任何法律的明斷和確認。我們希望此歷史遺留問題,能通過物權法的實施,作出一個法律的明斷。


經租房業主的合法產權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提供)

經租房業主的合法產權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提供)

二、物權法所保護物權,應涵蓋其依據的母法一貫主張的內容。

綜觀建國以來的各部憲法、法律,沒有任何一部有: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可對政府已承認,並頒發合法權屬證書的物之權屬,非經法律程序變更、轉移的明文規定。相反,各部憲法(及後來的相關國家法律),均不斷地肯定和強化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法律精神。憲法第五條中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一切」和「追究」,明確了據此制定的子法的法律所適用的範圍。

三、「落實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國家統一「落實政策」,進度和結果卻極不一致。但相當多地方對房主予身份歧視。對普通房主卻不予清退。但是也有些地方,政府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與民爭利,堅持執行「早就應該廢止,繼續強佔公民合法房產。
 
為此,我們認為,物權法的制定,應該消除對房主身份、地域等歧視,落實憲法、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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