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8日訊】仔細讀完《財經》雜志5月9日的文章“公共安全賬單”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1-05-08/110712639.html)之後,想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誰是中國“公共安全”的最大破壞者?
這篇文章做了大量調查,再加上身處中國之內,作者與雜志對這一個敏感話題自然會加倍小心,數據是可靠的,結論是審慎的。公共安全支出超過軍費勿庸置疑。該文對支出特征的概括如下:
第一大特征是公共安全支出預算主要與國家暴力機器相關。在2011年6244.21億元公共安全支出預算中,武警、公安、法院、司法、緝私警察五大類的預算額度即達到 5064億元,佔全部公共安全預算的81%。其中,公安部門(含國安、鐵道民航公安)預算高達3225.62億元,其次是武警的1046億元,而解決社會糾紛的法院,預算不過608.74億元,只佔9.7%。
第二個特征是:地方政府的支出超過中央政府,二者分別為5219.68億元和1024.53億元,比例超過3︰1。這意味著地方仍是維穩的主體。
第三個特征是檢察院、法院的經費主要依賴地方同級財政,這也加劇了司法權地方化現象。
再往下深究,中國的“公共安全”支出與中國社會反抗事件的增長呈正相關關系。大家耳熟能詳的群體性事件數據是:2005年為8.7萬起,2006年超過9 萬起,2008年為124,000起。(2008年數據見John Lee ,If Only China Were More Like Japan,美國《商業週刊》,2010年8月31日)。
據我以往的研究,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社會反抗頻發主要緣於各級政府對資源的過度抽取,社會反抗類型幾乎完全由中國的經濟增長模式特點所決定。中國經濟的增長主要依賴哪幾個領域,社會反抗也就集中在這幾大領域。簡言之,社會抗爭的第一大類型是土地維權,在城市裡是住房拆遷(300多萬戶城市居民被拆遷),在農村裡則是征地問題(1.2億失地農民)。社會抗爭的第二大類型是環境維權,與環境污染威脅民眾的生存直接相關,這些污染往往是資源不當開採和排污型提鍊的結果。社會抗爭的第三種類型與基層幹部的貪污腐敗相關,許多案例都涉及幹部貪污征地補償款等問題。從上述三類社會抗爭的類型可以看出,各級政府對資源的過度汲取是發生社會抗爭的重要根源。我在“改革30年:國家能力的畸型發展及其後果” (http://www.danke4china.net/Article/news_view.asp?newsid=825)一文裡已經對此有過非常詳盡的分析。
地方政府的“公共安全支出”佔全部支出的大頭,後面隱含的事實是:地方政府既是征地拆遷活動中的利益相關者,也是地方污染企業的幕後保護者。這些年來,地方政府就是各地征地拆遷的主角與推動者,因為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可讓土地增值,政府對土地先征後賣,可以吞掉增值部分。2010年全國土地出讓金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高達76.6%。這一數字揭示的事實是:沒有土地出讓金,地方政府的財政塌了大半個天,官員們再也別想錦衣玉食,居有豪宅,出有靚車。至於地方政府保護污染企業,後面的原因也是經濟考慮,許多地方、尤其是貧困地區的污染企業既是當地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即一把手支持),也是當地的利稅大戶。由此可見,這些因征地、污染而引起的糾紛與反抗,真正的肇事者就是地方政府。兼之地方政府擁有當地行政權、司法權,以及隨時使用暴力鎮壓機器的權力,無論利益受損的民眾通過司法途徑上告還是發動反抗,都會踢到鐵板一塊。無數事例可證,利益受損者試圖通過法律訴訟討公道,或者是當地法院不給立案,或者是花費無窮精力財力後敗訴。如果被迫發動反抗,其結果幾乎都是以地方當局出動警察暴力鎮壓,並栽上各種罪名將領頭者逮捕入獄判刑為終結。
將上述事實的邏輯關系理清楚之後,事實簡單得如此可怕:中國各級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公共安全問題的最大制造者,是公共安全的最大威脅。
── 轉自《美國之音》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這篇文章做了大量調查,再加上身處中國之內,作者與雜志對這一個敏感話題自然會加倍小心,數據是可靠的,結論是審慎的。公共安全支出超過軍費勿庸置疑。該文對支出特征的概括如下:
第一大特征是公共安全支出預算主要與國家暴力機器相關。在2011年6244.21億元公共安全支出預算中,武警、公安、法院、司法、緝私警察五大類的預算額度即達到 5064億元,佔全部公共安全預算的81%。其中,公安部門(含國安、鐵道民航公安)預算高達3225.62億元,其次是武警的1046億元,而解決社會糾紛的法院,預算不過608.74億元,只佔9.7%。
第二個特征是:地方政府的支出超過中央政府,二者分別為5219.68億元和1024.53億元,比例超過3︰1。這意味著地方仍是維穩的主體。
第三個特征是檢察院、法院的經費主要依賴地方同級財政,這也加劇了司法權地方化現象。
再往下深究,中國的“公共安全”支出與中國社會反抗事件的增長呈正相關關系。大家耳熟能詳的群體性事件數據是:2005年為8.7萬起,2006年超過9 萬起,2008年為124,000起。(2008年數據見John Lee ,If Only China Were More Like Japan,美國《商業週刊》,2010年8月31日)。
據我以往的研究,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中國社會反抗頻發主要緣於各級政府對資源的過度抽取,社會反抗類型幾乎完全由中國的經濟增長模式特點所決定。中國經濟的增長主要依賴哪幾個領域,社會反抗也就集中在這幾大領域。簡言之,社會抗爭的第一大類型是土地維權,在城市裡是住房拆遷(300多萬戶城市居民被拆遷),在農村裡則是征地問題(1.2億失地農民)。社會抗爭的第二大類型是環境維權,與環境污染威脅民眾的生存直接相關,這些污染往往是資源不當開採和排污型提鍊的結果。社會抗爭的第三種類型與基層幹部的貪污腐敗相關,許多案例都涉及幹部貪污征地補償款等問題。從上述三類社會抗爭的類型可以看出,各級政府對資源的過度汲取是發生社會抗爭的重要根源。我在“改革30年:國家能力的畸型發展及其後果” (http://www.danke4china.net/Article/news_view.asp?newsid=825)一文裡已經對此有過非常詳盡的分析。
地方政府的“公共安全支出”佔全部支出的大頭,後面隱含的事實是:地方政府既是征地拆遷活動中的利益相關者,也是地方污染企業的幕後保護者。這些年來,地方政府就是各地征地拆遷的主角與推動者,因為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可讓土地增值,政府對土地先征後賣,可以吞掉增值部分。2010年全國土地出讓金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高達76.6%。這一數字揭示的事實是:沒有土地出讓金,地方政府的財政塌了大半個天,官員們再也別想錦衣玉食,居有豪宅,出有靚車。至於地方政府保護污染企業,後面的原因也是經濟考慮,許多地方、尤其是貧困地區的污染企業既是當地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即一把手支持),也是當地的利稅大戶。由此可見,這些因征地、污染而引起的糾紛與反抗,真正的肇事者就是地方政府。兼之地方政府擁有當地行政權、司法權,以及隨時使用暴力鎮壓機器的權力,無論利益受損的民眾通過司法途徑上告還是發動反抗,都會踢到鐵板一塊。無數事例可證,利益受損者試圖通過法律訴訟討公道,或者是當地法院不給立案,或者是花費無窮精力財力後敗訴。如果被迫發動反抗,其結果幾乎都是以地方當局出動警察暴力鎮壓,並栽上各種罪名將領頭者逮捕入獄判刑為終結。
將上述事實的邏輯關系理清楚之後,事實簡單得如此可怕:中國各級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公共安全問題的最大制造者,是公共安全的最大威脅。
── 轉自《美國之音》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