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修法若過 送紅包有罪

2011年05月23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5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3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法務部表示,待立法通過後,民眾、廠商送紅包給公務員都要負擔刑事責任。

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目前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收賄者,訂有罰則;民眾若對公務員行賄、送紅包等,則處罰受賄的公務員,不處罰行賄的民眾。

法務部為檢肅貪腐、杜絕「紅包文化」,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德國刑法等,修法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明訂行賄公務員者要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因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法條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的刑度過重,修法減輕「違背職務行賄罪」,由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未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後,行賄公務員者將處以刑罰,希望修法能改善民眾送紅包、廠商行賄等社會風氣,澄清吏治。

陳守煌說,不違背職務行賄的情形,例如廠商送紅包要求申請建物建照,讓承辦公務員原本不通過核准而核准,或因此快速核准建照等,都將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依照過去案例顯示,前總統陳水扁涉及貪污、洗錢等罪時,曾出現公務人員收賄有罪,行賄扁家的企業卻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而無刑責。未來立法三讀通過後,民眾送紅包、企業行賄政府等情況都將被認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