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18日訊】(新唐人記者陳漢報導)河南省鄭州市人羅德英女現年46歲,經營化肥生意,被人構陷關押兩年先後換押14個(次)看守所。丈夫閻運永救妻心切,被“明理人”騙取二十多萬元“托人費”,妻子沒救出卻傾家蕩產。
據知情人向本臺記者透露,劉世奇邵陽洞口縣人、王玉峰新寧縣人,以洞口縣中天農化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鄭州市雙升巨豪化工技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羅德英做農業化肥等生意,劉世奇等人想敲詐羅德英20萬元錢,就編造這起案件。因羅不肯認罪至今還在關押。
撤訴、免訴、三改罪名
2008年10月份,羅德英與湖南省洞口縣劉世奇等簽訂尿素、滅草肥購銷合同書。劉、王於08年11月匯款給羅德英,羅德英收到購貨款後就積極準備發貨。因當時尿素價格波動較大,羅德英即通過電話與劉、王兩人徵求意見,是否先發給“滅草肥”?劉、王同意後,羅德英即於09年元月10日、元月20日分兩次用火車將“滅草肥”發給劉、王兩人。劉世奇按時到火車站將“滅草肥”運回並進行銷售。而且,劉世奇將“滅草肥”銷完後與羅德英結了賬,羅德英匯給劉世奇壹萬二千元銷售款。期間,劉世奇從未提出過異議。
09年4月1日邵陽工商局到洞口縣中天農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世奇)倉庫查封“聖保羅”滅草肥,09年5月6日邵陽市工商局對劉世奇出示工商處罰決定書。
2009年4月15日下午劉世奇從洞口縣跑到邵陽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河南省鄭州雙升巨豪公司羅德英利用假化肥騙了他63萬元錢。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沒有經過認真查證,沒有分清“罪”與“非罪”的情況下,網上通輯羅德英,並於2009年5月27日跑到河南鄭州市以“合同詐騙罪”將羅德英抓到湖南省邵陽市第一看守所關押。
該“案”自2009年5月27日至今2011年5月17日,差10天就滿兩年了,這樣簡單的“案”子拖了兩年,其間三次退回補充偵察,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判不能宣判,最後於2011年3月份經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地方一級審判權威)集體研究仍不能作出“有罪”“無罪”的宣判(據說是受不了各種壓力,主要是受劉世奇勢力和行政機關的壓力),只好將“案”子退回給邵陽市公安局處理。這樣就出現了——撤訴、免訴、三改罪名,從洞口縣看守所宣布免訴,又將人押到邵陽市拘留、逮捕、關押,並不告訴關押地點,不准任何人會見的鬧劇。
欲加之罪 編造罪名
羅德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湖南省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拘捕羅德英是錯誤的。
“合同詐騙罪”是以假合同為晃子矇騙被害人,款到走人,銷聲匿跡,非法佔有他人錢財。而羅德英和劉世奇是認真履行合同職責,至於合同書上的“尿素肥”變成“滅草肥”也是羅德英徵得劉世奇的同意才發貨的。拘捕羅德英是錯的。
從“合同詐騙罪”改為“銷售偽劣產品罪”也是錯的。羅德英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該案的物證“假化肥”與羅德英無關,2009年4月份、2009年8月份在劉世奇、王玉峰倉庫查封扣押的“產品”,不是羅德英提供的產品。
羅德英的產品已在09年元月10日、元月20日分兩次發完,羅德英產品的“生產日期和批次號”都是在09年元月20日以前,這點也有力地證明了給羅德英定的以上三條罪都是錯的。羅德英09年元月20日以後再沒有給劉世奇等人發過貨,09年元月25日生產並發售給劉世奇等人的那個人應受法律制裁。
交20萬元就放人 不交就坐牢 叫你生不如死
湖南省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不是為了維護法律,不是為了保護人民權利,而是為了金錢。羅德英被抓到湖南邵陽市後,辦案民警尹邦坤、歐陽威盛多次口頭對羅德英及家屬說,你們只要交20萬元和部分辦案經費就可將羅德英放回去(有錄音作證),羅德英說我沒有犯罪憑什麼要給你20多萬元錢?他們拿不到錢就變著法兒三次改罪名關押羅德英兩年之久。
尹邦坤、歐陽威盛刑訊逼供,侵犯人權,違法辦案。
不讓羅德英辨認“物證”。這不僅剝奪了羅德英的基本權益、更說明該“案”有假。說白了,不讓當事人辨認“物證”就是怕穿幫。
辨認“物證”是辦案的重要程序,殺人犯確認殺人現場,指認拋屍現場,辨認殺人兇具,這個連農村婦女都懂的簡單道理,公安、檢察辦案人員為什麼就不用呢?
羅德英從被抓的第一天起直至每次提審,都堅決要求對物證進行辨認。如09年6月9日訊問筆錄(卷宗材料第030頁第三行)記錄:羅德英答:“封存檢測樣品沒有我簽字,不能確認是我公司的貨,所以檢測報告我不予認可。”這句話說中了要害,急得當時的辦案人員忘了讓羅德英簽字劃押。直到6月18日才讓羅德英補簽字。
更令人懷疑的是09年6月10日辦案人員已經掌握了(卷宗材料046頁)羅德英09年元月份給新寧縣王玉峰發了一批化肥,該化肥在東安火車站,這樣重要的證據,辦案人員可立即前往查證,封存、扣押讓羅德英去辨認, 當場抽取送檢。為什麼要到8月10號才到新寧縣王玉峰倉庫,封存送檢?並且不讓羅德英去辨認,這說明是在造假。
送檢的“物證”有問題。幾乎所有送檢的化肥物證都是在第二現場(倉庫)提取的,有失真實性(而且都是未經羅德英辨認)。
辨認“物證”當天,劉世奇家人及員工當著公、檢、法人員的面百般阻撓、拳打腳踢,狂打羅德英,使羅德英住院搶救三天,造成羅德英嚴重的腦震盪,至今還經常頭痛噁心。
劉世奇武力阻撓辯認,這更加說明所封存的“物證”是假!是真的為什麼不讓辯認?!執法部門查封的“物證”,執法人員帶當事人去辯認,這是正當的法律程序,是公正判決的需要,劉世奇為什麼要暴力阻撓呢? 羅德英在辯認“物證”現場,已發現倉庫中(約五十噸貨)有兩種不同的包裝,就要求公、檢、法辦案人員當場撥打防偽電話而遭到拒絕!劉世奇及員工,當著公、檢、法辦案人員的面武力干涉,已經說明辯認“物證”倉庫裡的貨,並非羅德英發來的貨。在新寧縣農家樂公司的“物證”更是漏洞百出!
疑點:①、6月份說貨在什麼地方都不清楚,8月份卻說租房存放。 ②、6月份說他知道是假貨,更加不會去提貨,7月份又將明知是假貨提回存放在倉庫中。 ③、有鐵路貨運常識的人都知道貨物到站後的規定,不按時提貨會被按規定處置的。以上說明王王峰的“證據”是假的,是偽證!!!
任意篡改“物證”結論, 製造罪名加害羅德英。“不合格產品”和“假化肥”是有區別的,正如“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是有區別的一樣,用改變“物證”鑑定結果來改變案件性質是站不住腳的。
刑訊逼供、違法辦案。法律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 嚴禁違法辦案”,但邵陽公安局辦案人員仍我行我素。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民警尹邦坤把羅德英抓來後,開口就說:你(指羅德英)交20萬元,我可酌情不處理。羅德英說:“我又不犯法,為什麼要交20萬元。”尹邦坤說:“你不交錢,我就要你坐牢,叫你生不如死。”尹邦坤說到做到,接下來便採用各種手段對羅德英實施刑訊逼供。
直接動手毆打;頻繁更換關押場所,用這種方法來折磨羅德英;尹邦坤將羅德英從看守所提出送到洞口賓館讓劉世奇(所謂的受害人)全家人毆打凌辱,那種殘酷至今不堪回首;每個看守所都有提審室,但尹邦坤卻多次從看守所將羅德英押到豪華賓館審訊。男武警將女犯罪嫌疑人押到豪華賓館開房審訊,這合法嗎;提審女犯沒有女警陪審也是不合法規的;辦案不公,偏護一方壓制另一方。
羅德英的丈夫閻運永請教“明理人”
羅德英被冤,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閻運永於2009年6月8日來到湖南省邵陽市,住在邵陽市城北路華天賓館,在賓館住的久了,賓館老闆認識一位朋友的弟弟是公安局付局長。現在這個社會有熟人事情會好辦些,我請她約下她老公的朋友,在7月18日晚她老公的朋友約康正強過來,他的弟弟是邵陽市公安局付局長康正健,分管國保方面,我把我老婆被抓的事情給康正強說了以後,他也非常熱情,也答應說盡他的能力好好幫忙,但他不能麻煩他弟弟太多,總之他有路子、有關係、有老鄉和朋友。直到最後,康正強和我講;你老婆的案子比較複雜,公安系統的關係更複雜。
2009年9月2號我老婆的案轉到洞口縣檢察院,這裡更加陌生更沒熟人,康正強就和我講:“老閻啊,你需要別人幫忙,我認識邵陽刑警中隊分隊隊長叫唐黎明,介紹你們認識。”
和唐黎明見面後,他講他是衡陽師範畢業的大學生,是邵陽市考進公安局系統的高級警官,康正強及他弟弟康正健所有的事情均是他辦的。若要他幫忙,就不要再告訴康正強了,要不然康天強還要從他手中要錢,我說不管怎樣你只要能幫忙,我就按你的吩咐去做,唐介紹他認識的關係,他說他又是大學生,有較好的同學關係,洞口縣反貪局的肖局長是他的同學,洞口縣付縣長羅美光和他父親的關係很好,這件事他也和他父親講了(唐黎明說他父親是洞口縣商業局局長現已退休)他父親親自和羅縣長打了電話,現在我是全家出動給你幫忙,現在我也和羅縣長的兒子聯繫上,由羅縣長的兒子出面幫忙。
唐黎明於2009年9月13日向我要柒仟元(¥7000元),他說要買煙送肖局長和縣長我子。
9月14日,唐又急勿勿的給我講,我現在和主審這個案子的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聯繫上了,要送他貳萬元(¥20000元)現金,我就給唐取了貳萬元(¥20000元) ,唐黎明告訴我,反正他出面親自送禮,這些當官的只要接錢就能幫忙,你是當事人的家屬就不要露面。我聽他講的也有道理,只要唐要錢我就給他。
2009年10月16日,唐說這個案要擺平,總共需要拾萬元(¥100000元)。
10月17日唐黎明說,我為了真心幫你讓你相信,我先讓你看下我的警官證,身份證,我可以和你簽訂合同,但條件是你什麼也不要過問,也不要去找檢察院任何人,由他本人操作,因此我和他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給他拾萬元。我救人心切,不願看到老婆在牢裡受罪,就答應唐黎明簽訂合同。 2009年9月18日雙方簽訂了合同(以合同條款為據)同日付給唐黎明現金拾萬元整。(¥100000)三天後我就回了鄭州。
2009年9月26日唐多次和我打電話發信息,說有好消息要告訴我,讓我來一下邵陽,我於27日來到邵陽,28日上午見到唐黎明,唐對我講現在縣長的兒子已經出面,最近幾天就把你老婆羅德英放出來,現在也不需要貳拾萬元(¥200000)只要你再交捌萬就可以,我想唐又讓我節省貳萬元(¥20000元),人最近幾天就出來,就給了唐黎明現金捌萬元(¥80000元)。
我在邵陽市體育賓館住下等我老婆出來,一星期過後,也不見我老婆出來,多次和唐黎明聯繫,手機打通就是不接電話。沒辦法我多次打他老婆的手機,(他老婆姓王是十中的外語教師手機號碼: 13975900935)他老婆回答說,說她也經常見不到唐黎明,唐的職業就是那樣,沒黑天白天和星期天,他們刑警的工作就是那樣。大概十天後唐黎明的手機也停機了,我更急了,先給他交了100元話費,又給他發了信息,若不回信息就證明你欺騙了我,騙我的錢。
唐黎明開機後,回了我電話,說閻兄啊,弟弟年輕不會辦事,把錢給人家了,沒有把事辦好,我問他到底給沒給縣長兒子捌萬元(¥80000元),他說給了,但他們沒有辦好,我和唐講,反正我不再過問你,到底有沒有給縣長兒子捌萬元(¥80000元),他到底叫什麼名字,我也不過問,你只要不騙我,把人弄出來就完事。
唐黎明苦苦哀求,只講他年輕,辦事經驗不足,被人騙了也不敢說,不過,他會想辦法把這件事辦好,辦不好就對不起哥哥你。唐說,我下星期和局裡請半個月假,就說我洞口的父親身體不好,請半個月假抽出完整時間把這個案辦好。下星期唐黎明說已請了假,現在就去洞口到檢察院找他的關係,以後我和唐就保持著電話聯繫。
2009年10月19日唐黎明對我說,現在弟弟不再騙你,我已經和辦案人員檢察院的袁科說好了,縣長也和檢察院的領導親自打了招呼,說現在交壹萬元(¥10000元)現金,他們把產品去送檢,我說現在手頭上沒那麼多錢,只有捌仟元(¥8000元),後為他讓我給檢察院的鄭建軍打了陸仟元整( ¥6000元)鄭建軍中國建行卡號6227 0029 6005 0085 808。我告訴唐,讓唐黎明會見下我老婆,關於產品送檢一事,我老婆講過,現在對方洞口中天農化公司的劉世奇、新寧縣的王玉峰貨早已提走,貨也銷的差不多了,現在弄出來說是假貨,是騙廠家(經銷商)的錢。這貨到底是真是假,是誰的貨她也分不清那麼多,唐說:反正她看到檢驗報告合格後就在送檢書上簽字,其實我很擔心。唐黎明只要求我再給他貳萬元整(¥20000元)包括這陸仟元(¥6000元)檢驗費,以後就不要再花任何費用了,他也保證把人弄出來。我很猶豫,其實手頭上也沒錢了,2009年10月26日晚,唐黎明在洞口的新華賓館和我打電話,說袁科的母親過六十大壽,他要送禮讓我給他卡上存壹萬元(¥10000元)現金,我27日早上就給他卡上存了壹萬元(¥10000元),27日晚上我打唐黎明的手機他一直不接,第二天早上他回了話,說昨天人多,酒喝多了,讓我放心,他們的工作很順利,袁科會幫他的,總之,讓我放心。
2009年11月15日唐黎明說,他在洞口,袁科安排人去送檢,要我再準備貳仟元(¥2000元),我講我手頭上再也沒錢了,最後還是答應給他說的卡號上存伍佰元(¥500元)。 (陽岳陽18-34590460037232)唐黎明農行卡上存貳佰元(¥200元),卡號6228 4811 2055 4934 815。唐回邵陽又向我要了伍佰元(¥500元),又先後給唐黎明交了叄佰元(¥300元)手機話費。
2009年12月22日洞口檢察院的袁科給我打電話讓我來洞口一趟,我住在新華賓館對面的小旅館,袁科來到我住的地方,講了些案情,說了些唐黎明的情況,當袁科說到,從來就沒有收到我彙的檢驗費時,我愣了,當場就拿出匯款條,袁科講他們單位就沒有叫鄭建軍這個人。
晚上我就請了袁科及家屬,許主任(13975931517)律師吃飯。飯桌上袁科掏出工作證讓我看,我才知道他的大名叫袁茂榮,是56年出生的人,在山西運城當過兵,在河南洛陽、鄭州很熟的,都有他的戰友,袁科講他是個很爽快的人,和北方人打交道多了,了解北方人的習慣,北方人很講朋友義氣,我和袁科喝了一瓶開口笑酒,袁科講,這個案件的問題很多,他會站在公訴人公正的立場上幫忙的,再說你們是外地人,也見到我老婆很同情我們,在袁科的說服下,談到要交叄萬陸仟元(¥36000元)律師費,酒足飯飽之後,袁科送我到住處,回想袁科說的話和唐黎明說的話,他們兩人講的出入太多,於是我打電話問小唐(唐黎明)你為什麼騙我說袁科的母親過60大壽送禮壹萬元(¥10000元),袁科讓看了他的工作證,他是56年出生的人,他母親會是60歲的人嗎?我再三問他,唐黎明說,反正送都送了,管她母親多在年紀。我又問唐黎明,袁科講他們單位從來就沒有叫鄭建軍這個人,你讓我往這個卡上匯款,這人到底是誰?唐講是袁科告訴他的,現在這個人已調到邵陽市檢察院了。總之,不要讓我再過問那麼多了,最終的解釋是小唐說,袁科想吃掉這陸仟元整(¥6000元)陸仟元是小意思,讓我不要再追究了,袁科只要幫忙把事辦好就行了。
袁科第二天打我電話,問我錢準備好了嗎?讓我去交律師費,我說這個案從頭到尾是由唐黎明辦的(唐黎明交待我,見了袁科不要說什麼,就說我老婆和她老婆是表姐妹關係)由唐黎明來洞口親自和袁科長接觸說律師費的問題,唐黎明於12月28日來洞口他約了袁科見面後就回了邵陽,晚上袁科和我打電話,讓我以後不要聯繫他了,說我不相信他,不相信辦案人員完完全全聽外人的,你老婆的案我不管了。
我有很多苦衷,我和唐黎明簽有合同,唐也交待見了袁科不要亂講,用不用律師交多少費用由小唐說了算,他已經給了袁科不少錢。(以我短信的內容:這些都是我發現小唐很多謊言,欺騙我之後,我發給唐黎明的短信,還有準備發給袁茂榮科長的短信已告唐,發給唐先看)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
事情已經過了這麼久,唐黎明一次又一次地騙我錢,現在我已無分文,加之這二十多萬都是我兒子閻紀元找同學借的,我被騙了錢,也沒臉見我兒子,唐黎明一次又一次的騙我,我已經心灰意冷,只希望你騙我的錢早點還給我,我老婆的案,只有聽天由命,她若有罪就判刑坐牢,她若無罪就有可能放出來,我不再聽信唐黎明的謊言,也希望邵陽市及洞口縣的公、檢、法,公正廉潔、公私分明,不要成為欺騙廠家、經銷商的保護傘。黑社會黑勢力人員的操縱者,邵陽市是整個湖南最窮、經濟最落後的地方,為什麼呢?社會環境太差,執法部門成為一部份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
最後說說這個案子,這個案子當事人羅德英從2009年5月27日被抓到7月1日以涉嫌銷售假貨罪被捕,歷經8個多月,公安局上訴至檢察院,檢察院公訴至法院,法院又要退回檢察院,讓檢察院通知公安局經偵支隊補充證據,像是滾皮球,滾來滾去。到底何時能結案呢?又成了唐黎明騙吃騙喝又騙錢、一拖再拖的美事。
唐黎明是多次以欺騙的手段向我索取金錢,我希望有關部門核實,以挽回我的經濟損失。
這個案件還很多荒唐、離奇的事件、由於篇幅有限不能一一例舉,類是羅德英的案件,在當今的中國祇是冰山一角,本台記者的幾位同事每天都能接幾起。我們都有一個相同問題,中共的法律是給誰定的,這六月的雪何時才能停!
(知情者提供)
(知情者提供)
據知情人向本臺記者透露,劉世奇邵陽洞口縣人、王玉峰新寧縣人,以洞口縣中天農化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鄭州市雙升巨豪化工技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羅德英做農業化肥等生意,劉世奇等人想敲詐羅德英20萬元錢,就編造這起案件。因羅不肯認罪至今還在關押。
撤訴、免訴、三改罪名
2008年10月份,羅德英與湖南省洞口縣劉世奇等簽訂尿素、滅草肥購銷合同書。劉、王於08年11月匯款給羅德英,羅德英收到購貨款後就積極準備發貨。因當時尿素價格波動較大,羅德英即通過電話與劉、王兩人徵求意見,是否先發給“滅草肥”?劉、王同意後,羅德英即於09年元月10日、元月20日分兩次用火車將“滅草肥”發給劉、王兩人。劉世奇按時到火車站將“滅草肥”運回並進行銷售。而且,劉世奇將“滅草肥”銷完後與羅德英結了賬,羅德英匯給劉世奇壹萬二千元銷售款。期間,劉世奇從未提出過異議。
09年4月1日邵陽工商局到洞口縣中天農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世奇)倉庫查封“聖保羅”滅草肥,09年5月6日邵陽市工商局對劉世奇出示工商處罰決定書。
2009年4月15日下午劉世奇從洞口縣跑到邵陽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河南省鄭州雙升巨豪公司羅德英利用假化肥騙了他63萬元錢。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沒有經過認真查證,沒有分清“罪”與“非罪”的情況下,網上通輯羅德英,並於2009年5月27日跑到河南鄭州市以“合同詐騙罪”將羅德英抓到湖南省邵陽市第一看守所關押。
該“案”自2009年5月27日至今2011年5月17日,差10天就滿兩年了,這樣簡單的“案”子拖了兩年,其間三次退回補充偵察,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判不能宣判,最後於2011年3月份經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地方一級審判權威)集體研究仍不能作出“有罪”“無罪”的宣判(據說是受不了各種壓力,主要是受劉世奇勢力和行政機關的壓力),只好將“案”子退回給邵陽市公安局處理。這樣就出現了——撤訴、免訴、三改罪名,從洞口縣看守所宣布免訴,又將人押到邵陽市拘留、逮捕、關押,並不告訴關押地點,不准任何人會見的鬧劇。
欲加之罪 編造罪名
羅德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湖南省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拘捕羅德英是錯誤的。
“合同詐騙罪”是以假合同為晃子矇騙被害人,款到走人,銷聲匿跡,非法佔有他人錢財。而羅德英和劉世奇是認真履行合同職責,至於合同書上的“尿素肥”變成“滅草肥”也是羅德英徵得劉世奇的同意才發貨的。拘捕羅德英是錯的。
從“合同詐騙罪”改為“銷售偽劣產品罪”也是錯的。羅德英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該案的物證“假化肥”與羅德英無關,2009年4月份、2009年8月份在劉世奇、王玉峰倉庫查封扣押的“產品”,不是羅德英提供的產品。
羅德英的產品已在09年元月10日、元月20日分兩次發完,羅德英產品的“生產日期和批次號”都是在09年元月20日以前,這點也有力地證明了給羅德英定的以上三條罪都是錯的。羅德英09年元月20日以後再沒有給劉世奇等人發過貨,09年元月25日生產並發售給劉世奇等人的那個人應受法律制裁。
交20萬元就放人 不交就坐牢 叫你生不如死
湖南省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不是為了維護法律,不是為了保護人民權利,而是為了金錢。羅德英被抓到湖南邵陽市後,辦案民警尹邦坤、歐陽威盛多次口頭對羅德英及家屬說,你們只要交20萬元和部分辦案經費就可將羅德英放回去(有錄音作證),羅德英說我沒有犯罪憑什麼要給你20多萬元錢?他們拿不到錢就變著法兒三次改罪名關押羅德英兩年之久。
尹邦坤、歐陽威盛刑訊逼供,侵犯人權,違法辦案。
不讓羅德英辨認“物證”。這不僅剝奪了羅德英的基本權益、更說明該“案”有假。說白了,不讓當事人辨認“物證”就是怕穿幫。
辨認“物證”是辦案的重要程序,殺人犯確認殺人現場,指認拋屍現場,辨認殺人兇具,這個連農村婦女都懂的簡單道理,公安、檢察辦案人員為什麼就不用呢?
羅德英從被抓的第一天起直至每次提審,都堅決要求對物證進行辨認。如09年6月9日訊問筆錄(卷宗材料第030頁第三行)記錄:羅德英答:“封存檢測樣品沒有我簽字,不能確認是我公司的貨,所以檢測報告我不予認可。”這句話說中了要害,急得當時的辦案人員忘了讓羅德英簽字劃押。直到6月18日才讓羅德英補簽字。
更令人懷疑的是09年6月10日辦案人員已經掌握了(卷宗材料046頁)羅德英09年元月份給新寧縣王玉峰發了一批化肥,該化肥在東安火車站,這樣重要的證據,辦案人員可立即前往查證,封存、扣押讓羅德英去辨認, 當場抽取送檢。為什麼要到8月10號才到新寧縣王玉峰倉庫,封存送檢?並且不讓羅德英去辨認,這說明是在造假。
送檢的“物證”有問題。幾乎所有送檢的化肥物證都是在第二現場(倉庫)提取的,有失真實性(而且都是未經羅德英辨認)。
辨認“物證”當天,劉世奇家人及員工當著公、檢、法人員的面百般阻撓、拳打腳踢,狂打羅德英,使羅德英住院搶救三天,造成羅德英嚴重的腦震盪,至今還經常頭痛噁心。
劉世奇武力阻撓辯認,這更加說明所封存的“物證”是假!是真的為什麼不讓辯認?!執法部門查封的“物證”,執法人員帶當事人去辯認,這是正當的法律程序,是公正判決的需要,劉世奇為什麼要暴力阻撓呢? 羅德英在辯認“物證”現場,已發現倉庫中(約五十噸貨)有兩種不同的包裝,就要求公、檢、法辦案人員當場撥打防偽電話而遭到拒絕!劉世奇及員工,當著公、檢、法辦案人員的面武力干涉,已經說明辯認“物證”倉庫裡的貨,並非羅德英發來的貨。在新寧縣農家樂公司的“物證”更是漏洞百出!
疑點:①、6月份說貨在什麼地方都不清楚,8月份卻說租房存放。 ②、6月份說他知道是假貨,更加不會去提貨,7月份又將明知是假貨提回存放在倉庫中。 ③、有鐵路貨運常識的人都知道貨物到站後的規定,不按時提貨會被按規定處置的。以上說明王王峰的“證據”是假的,是偽證!!!
任意篡改“物證”結論, 製造罪名加害羅德英。“不合格產品”和“假化肥”是有區別的,正如“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是有區別的一樣,用改變“物證”鑑定結果來改變案件性質是站不住腳的。
刑訊逼供、違法辦案。法律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 嚴禁違法辦案”,但邵陽公安局辦案人員仍我行我素。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民警尹邦坤把羅德英抓來後,開口就說:你(指羅德英)交20萬元,我可酌情不處理。羅德英說:“我又不犯法,為什麼要交20萬元。”尹邦坤說:“你不交錢,我就要你坐牢,叫你生不如死。”尹邦坤說到做到,接下來便採用各種手段對羅德英實施刑訊逼供。
直接動手毆打;頻繁更換關押場所,用這種方法來折磨羅德英;尹邦坤將羅德英從看守所提出送到洞口賓館讓劉世奇(所謂的受害人)全家人毆打凌辱,那種殘酷至今不堪回首;每個看守所都有提審室,但尹邦坤卻多次從看守所將羅德英押到豪華賓館審訊。男武警將女犯罪嫌疑人押到豪華賓館開房審訊,這合法嗎;提審女犯沒有女警陪審也是不合法規的;辦案不公,偏護一方壓制另一方。
羅德英的丈夫閻運永請教“明理人”
羅德英被冤,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閻運永於2009年6月8日來到湖南省邵陽市,住在邵陽市城北路華天賓館,在賓館住的久了,賓館老闆認識一位朋友的弟弟是公安局付局長。現在這個社會有熟人事情會好辦些,我請她約下她老公的朋友,在7月18日晚她老公的朋友約康正強過來,他的弟弟是邵陽市公安局付局長康正健,分管國保方面,我把我老婆被抓的事情給康正強說了以後,他也非常熱情,也答應說盡他的能力好好幫忙,但他不能麻煩他弟弟太多,總之他有路子、有關係、有老鄉和朋友。直到最後,康正強和我講;你老婆的案子比較複雜,公安系統的關係更複雜。
2009年9月2號我老婆的案轉到洞口縣檢察院,這裡更加陌生更沒熟人,康正強就和我講:“老閻啊,你需要別人幫忙,我認識邵陽刑警中隊分隊隊長叫唐黎明,介紹你們認識。”
和唐黎明見面後,他講他是衡陽師範畢業的大學生,是邵陽市考進公安局系統的高級警官,康正強及他弟弟康正健所有的事情均是他辦的。若要他幫忙,就不要再告訴康正強了,要不然康天強還要從他手中要錢,我說不管怎樣你只要能幫忙,我就按你的吩咐去做,唐介紹他認識的關係,他說他又是大學生,有較好的同學關係,洞口縣反貪局的肖局長是他的同學,洞口縣付縣長羅美光和他父親的關係很好,這件事他也和他父親講了(唐黎明說他父親是洞口縣商業局局長現已退休)他父親親自和羅縣長打了電話,現在我是全家出動給你幫忙,現在我也和羅縣長的兒子聯繫上,由羅縣長的兒子出面幫忙。
唐黎明於2009年9月13日向我要柒仟元(¥7000元),他說要買煙送肖局長和縣長我子。
9月14日,唐又急勿勿的給我講,我現在和主審這個案子的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聯繫上了,要送他貳萬元(¥20000元)現金,我就給唐取了貳萬元(¥20000元) ,唐黎明告訴我,反正他出面親自送禮,這些當官的只要接錢就能幫忙,你是當事人的家屬就不要露面。我聽他講的也有道理,只要唐要錢我就給他。
2009年10月16日,唐說這個案要擺平,總共需要拾萬元(¥100000元)。
10月17日唐黎明說,我為了真心幫你讓你相信,我先讓你看下我的警官證,身份證,我可以和你簽訂合同,但條件是你什麼也不要過問,也不要去找檢察院任何人,由他本人操作,因此我和他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給他拾萬元。我救人心切,不願看到老婆在牢裡受罪,就答應唐黎明簽訂合同。 2009年9月18日雙方簽訂了合同(以合同條款為據)同日付給唐黎明現金拾萬元整。(¥100000)三天後我就回了鄭州。
2009年9月26日唐多次和我打電話發信息,說有好消息要告訴我,讓我來一下邵陽,我於27日來到邵陽,28日上午見到唐黎明,唐對我講現在縣長的兒子已經出面,最近幾天就把你老婆羅德英放出來,現在也不需要貳拾萬元(¥200000)只要你再交捌萬就可以,我想唐又讓我節省貳萬元(¥20000元),人最近幾天就出來,就給了唐黎明現金捌萬元(¥80000元)。
我在邵陽市體育賓館住下等我老婆出來,一星期過後,也不見我老婆出來,多次和唐黎明聯繫,手機打通就是不接電話。沒辦法我多次打他老婆的手機,(他老婆姓王是十中的外語教師手機號碼: 13975900935)他老婆回答說,說她也經常見不到唐黎明,唐的職業就是那樣,沒黑天白天和星期天,他們刑警的工作就是那樣。大概十天後唐黎明的手機也停機了,我更急了,先給他交了100元話費,又給他發了信息,若不回信息就證明你欺騙了我,騙我的錢。
唐黎明開機後,回了我電話,說閻兄啊,弟弟年輕不會辦事,把錢給人家了,沒有把事辦好,我問他到底給沒給縣長兒子捌萬元(¥80000元),他說給了,但他們沒有辦好,我和唐講,反正我不再過問你,到底有沒有給縣長兒子捌萬元(¥80000元),他到底叫什麼名字,我也不過問,你只要不騙我,把人弄出來就完事。
唐黎明苦苦哀求,只講他年輕,辦事經驗不足,被人騙了也不敢說,不過,他會想辦法把這件事辦好,辦不好就對不起哥哥你。唐說,我下星期和局裡請半個月假,就說我洞口的父親身體不好,請半個月假抽出完整時間把這個案辦好。下星期唐黎明說已請了假,現在就去洞口到檢察院找他的關係,以後我和唐就保持著電話聯繫。
2009年10月19日唐黎明對我說,現在弟弟不再騙你,我已經和辦案人員檢察院的袁科說好了,縣長也和檢察院的領導親自打了招呼,說現在交壹萬元(¥10000元)現金,他們把產品去送檢,我說現在手頭上沒那麼多錢,只有捌仟元(¥8000元),後為他讓我給檢察院的鄭建軍打了陸仟元整( ¥6000元)鄭建軍中國建行卡號6227 0029 6005 0085 808。我告訴唐,讓唐黎明會見下我老婆,關於產品送檢一事,我老婆講過,現在對方洞口中天農化公司的劉世奇、新寧縣的王玉峰貨早已提走,貨也銷的差不多了,現在弄出來說是假貨,是騙廠家(經銷商)的錢。這貨到底是真是假,是誰的貨她也分不清那麼多,唐說:反正她看到檢驗報告合格後就在送檢書上簽字,其實我很擔心。唐黎明只要求我再給他貳萬元整(¥20000元)包括這陸仟元(¥6000元)檢驗費,以後就不要再花任何費用了,他也保證把人弄出來。我很猶豫,其實手頭上也沒錢了,2009年10月26日晚,唐黎明在洞口的新華賓館和我打電話,說袁科的母親過六十大壽,他要送禮讓我給他卡上存壹萬元(¥10000元)現金,我27日早上就給他卡上存了壹萬元(¥10000元),27日晚上我打唐黎明的手機他一直不接,第二天早上他回了話,說昨天人多,酒喝多了,讓我放心,他們的工作很順利,袁科會幫他的,總之,讓我放心。
2009年11月15日唐黎明說,他在洞口,袁科安排人去送檢,要我再準備貳仟元(¥2000元),我講我手頭上再也沒錢了,最後還是答應給他說的卡號上存伍佰元(¥500元)。 (陽岳陽18-34590460037232)唐黎明農行卡上存貳佰元(¥200元),卡號6228 4811 2055 4934 815。唐回邵陽又向我要了伍佰元(¥500元),又先後給唐黎明交了叄佰元(¥300元)手機話費。
2009年12月22日洞口檢察院的袁科給我打電話讓我來洞口一趟,我住在新華賓館對面的小旅館,袁科來到我住的地方,講了些案情,說了些唐黎明的情況,當袁科說到,從來就沒有收到我彙的檢驗費時,我愣了,當場就拿出匯款條,袁科講他們單位就沒有叫鄭建軍這個人。
晚上我就請了袁科及家屬,許主任(13975931517)律師吃飯。飯桌上袁科掏出工作證讓我看,我才知道他的大名叫袁茂榮,是56年出生的人,在山西運城當過兵,在河南洛陽、鄭州很熟的,都有他的戰友,袁科講他是個很爽快的人,和北方人打交道多了,了解北方人的習慣,北方人很講朋友義氣,我和袁科喝了一瓶開口笑酒,袁科講,這個案件的問題很多,他會站在公訴人公正的立場上幫忙的,再說你們是外地人,也見到我老婆很同情我們,在袁科的說服下,談到要交叄萬陸仟元(¥36000元)律師費,酒足飯飽之後,袁科送我到住處,回想袁科說的話和唐黎明說的話,他們兩人講的出入太多,於是我打電話問小唐(唐黎明)你為什麼騙我說袁科的母親過60大壽送禮壹萬元(¥10000元),袁科讓看了他的工作證,他是56年出生的人,他母親會是60歲的人嗎?我再三問他,唐黎明說,反正送都送了,管她母親多在年紀。我又問唐黎明,袁科講他們單位從來就沒有叫鄭建軍這個人,你讓我往這個卡上匯款,這人到底是誰?唐講是袁科告訴他的,現在這個人已調到邵陽市檢察院了。總之,不要讓我再過問那麼多了,最終的解釋是小唐說,袁科想吃掉這陸仟元整(¥6000元)陸仟元是小意思,讓我不要再追究了,袁科只要幫忙把事辦好就行了。
袁科第二天打我電話,問我錢準備好了嗎?讓我去交律師費,我說這個案從頭到尾是由唐黎明辦的(唐黎明交待我,見了袁科不要說什麼,就說我老婆和她老婆是表姐妹關係)由唐黎明來洞口親自和袁科長接觸說律師費的問題,唐黎明於12月28日來洞口他約了袁科見面後就回了邵陽,晚上袁科和我打電話,讓我以後不要聯繫他了,說我不相信他,不相信辦案人員完完全全聽外人的,你老婆的案我不管了。
我有很多苦衷,我和唐黎明簽有合同,唐也交待見了袁科不要亂講,用不用律師交多少費用由小唐說了算,他已經給了袁科不少錢。(以我短信的內容:這些都是我發現小唐很多謊言,欺騙我之後,我發給唐黎明的短信,還有準備發給袁茂榮科長的短信已告唐,發給唐先看)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
事情已經過了這麼久,唐黎明一次又一次地騙我錢,現在我已無分文,加之這二十多萬都是我兒子閻紀元找同學借的,我被騙了錢,也沒臉見我兒子,唐黎明一次又一次的騙我,我已經心灰意冷,只希望你騙我的錢早點還給我,我老婆的案,只有聽天由命,她若有罪就判刑坐牢,她若無罪就有可能放出來,我不再聽信唐黎明的謊言,也希望邵陽市及洞口縣的公、檢、法,公正廉潔、公私分明,不要成為欺騙廠家、經銷商的保護傘。黑社會黑勢力人員的操縱者,邵陽市是整個湖南最窮、經濟最落後的地方,為什麼呢?社會環境太差,執法部門成為一部份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
最後說說這個案子,這個案子當事人羅德英從2009年5月27日被抓到7月1日以涉嫌銷售假貨罪被捕,歷經8個多月,公安局上訴至檢察院,檢察院公訴至法院,法院又要退回檢察院,讓檢察院通知公安局經偵支隊補充證據,像是滾皮球,滾來滾去。到底何時能結案呢?又成了唐黎明騙吃騙喝又騙錢、一拖再拖的美事。
唐黎明是多次以欺騙的手段向我索取金錢,我希望有關部門核實,以挽回我的經濟損失。
這個案件還很多荒唐、離奇的事件、由於篇幅有限不能一一例舉,類是羅德英的案件,在當今的中國祇是冰山一角,本台記者的幾位同事每天都能接幾起。我們都有一個相同問題,中共的法律是給誰定的,這六月的雪何時才能停!
(知情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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