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30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0日電)前桃園地方法院書記官常毓生因藏匿百件刑案證卷,讓案件超過時效,遭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認為行政違失情節重大,戕害司法形象,今天議決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常毓生也因本案涉刑事部分的貪污、偽造文書,目前羈押在看守所中。
公懲會人士指出,一般而言,若涉及刑事責任,依照公懲法31條規定,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懲會委員若認為有必要,得在刑事部分定讞前,停止審議。但公懲會委員認為,常毓生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形象,因而不待刑事部分定讞,就針對行政違失部分,做出最重的撤職懲戒,以整肅官箴。
現年40歲的常毓生原在桃園地院擔任書記官,但他從民國91年7月到去年8月在刑事紀錄科工作期間,沒按規定確實送卷,嚴重影響訴訟程序進行,甚至造成5件案件逾期無法執行。
公懲會指出,常毓生除了在電腦登錄系統的「終結事項」及「送卷維護」欄登載不實,讓研考科根據電腦記錄審核時,未發現異常的藏卷行為,且案件逾期不移交,又未依規定送卷,違失情形直到今年間遭高院發現、清查後,才驚覺常毓生多年來藏卷達上百件。
桃園地院先前已將常毓生記兩大過免職,並將他移送公懲會。公懲會委員認為,常毓生擔任書記官達10多年,已屬資深,對業務應極熟稔,竟長期貽誤公務,影響訴訟程序進行,又以登載不實手段企圖遮掩,影響判決確定案件,使判決形同具文,怠忽職守,傷害司法情節重大,因而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常毓生也因本案涉刑事部分的貪污、偽造文書,目前羈押在看守所中。
公懲會人士指出,一般而言,若涉及刑事責任,依照公懲法31條規定,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懲會委員若認為有必要,得在刑事部分定讞前,停止審議。但公懲會委員認為,常毓生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傷害司法形象,因而不待刑事部分定讞,就針對行政違失部分,做出最重的撤職懲戒,以整肅官箴。
現年40歲的常毓生原在桃園地院擔任書記官,但他從民國91年7月到去年8月在刑事紀錄科工作期間,沒按規定確實送卷,嚴重影響訴訟程序進行,甚至造成5件案件逾期無法執行。
公懲會指出,常毓生除了在電腦登錄系統的「終結事項」及「送卷維護」欄登載不實,讓研考科根據電腦記錄審核時,未發現異常的藏卷行為,且案件逾期不移交,又未依規定送卷,違失情形直到今年間遭高院發現、清查後,才驚覺常毓生多年來藏卷達上百件。
桃園地院先前已將常毓生記兩大過免職,並將他移送公懲會。公懲會委員認為,常毓生擔任書記官達10多年,已屬資深,對業務應極熟稔,竟長期貽誤公務,影響訴訟程序進行,又以登載不實手段企圖遮掩,影響判決確定案件,使判決形同具文,怠忽職守,傷害司法情節重大,因而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