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追稅期限延為10年

2011年11月08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11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8日電)為維護租稅公平,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將欠稅新台幣50萬元以上大戶的追稅期限,從現行規定5年延長為10年,可追討至民國106年3月4日。

立法院96年修正稅捐稽徵法,將舊欠稅案件的執行期限訂為5年。截至今年2月,有高達1263億元的欠稅即將在明年3月5日註銷,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損失。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將96年3月5日前欠稅超過50萬元以上的大戶,追討期限延長為10年。

參與審查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表示,通過此項修法是因應人民期待,希望政府好好針對欠稅的追討,能夠更積極。他說,儘管過去追繳成效在1成左右,但也有上百億元,修法目的是為了結舊帳,不僅符合人民期待,也符合社會公義。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在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以及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的案件,無論欠稅金額多少,追稅期限也延長為10年,一樣可追討到10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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