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案更七審 改判無期徒刑

2011年11月25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11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5日電)人權團體關注的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七審合議庭認定,徐有參與擄人勒贖,但未有證據顯示他有殺人犯意,今天依擄人勒贖罪判徐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民國84年9月間,共同綁架殺害房屋仲介業者黃春樹;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89年間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但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於90年間完成調查報告,認定判決確有違誤。

最高法院檢察署也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等為由,4度提起非常上訴,都遭最高法院駁回;但最高法院在94年5月間認同當時的檢察總長吳英昭的第5次非常上訴,將案件發回更審;高院今天更七審宣判,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

根據高院判決理由,檢察官起訴事實及所提的證據,僅足以證明徐自強有參與竊車及擄人勒贖等部分犯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毀屍部分,則缺乏積極證據證明。

合議庭認為,案發當時年僅25歲徐自強,原有大好人生待追求,卻在經營賭場遭查獲後,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僅因一時利益薰心,竟於表兄黃銘泉提議後,決定擄人勒贖;此外,事前還積極勘查地點、準備工具、跟蹤了解被害人作息,3次下手擄人失敗後,仍不放棄。

合議庭指出,徐自強等人擄獲被害人後,徐雖在黃銘泉要求下,返回被害人車上擦拭指紋,而未一同將被害人帶至山上囚禁;但徐在知道黃銘泉將被害人殺害後,仍未及時回頭,還幫忙處理其他共犯做案後的衣物,並置被害人家屬哀求於不顧,執意勒索鉅額錢財,惡性重大。

合議庭審酌徐自強參與程度非輕,又在共犯黃春棋首先落網後開始逃亡,案發後迄今逾16年,仍否認犯罪,犯後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分毫,依擄人勒贖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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