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官訓練作弊 5年內不得再訓

2011年12月01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12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日電)考試院祕書長黃雅榜今天說,考試院會通過修正相關訓練辦法,若公務員在升官等訓練時作弊,被扣考處分,將被廢止當年度的受訓資格,而且要間隔5年後,才能重新受訓。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黃雅榜說,過去曾發生數起公務員參加晉升官等訓練及格、取得升任資格,銓敘部審定資格時,才發現參訓者當年度根本不符參訓資格,而被撤銷訓練及格資格、註銷訓練合格證書。

黃雅榜指出,有些是因為承辦人員的疏失,讓不具受訓資格的人參加受訓,因此,新修正辦法規定,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的事由」,在撤銷函送達的次日起3年內,符合受訓資格時,可以申請免訓,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視同訓練合格。

另外,黃雅榜說,今天也一併修正訓練辦法,如果公務員參加訓練課程測驗時,違反試務規定,例如考試作弊,經扣考處分,將被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而且要間隔5年後,才能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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