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5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初審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農田水利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參選資格,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也可參選。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午審查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嘉郡提出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張嘉郡在提案說明時表示,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雖是公法人成員,但不是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公務員,也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公職人員,但消極參選資格竟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參選資格還嚴苛,非常不公平,也不合理。
她說,農田水利會會長的消極參選資格比照其他法人,如農會法規定,才符合法制。
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者,不能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未來修正條文若三讀通過,新增但書,受緩刑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午審查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嘉郡提出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張嘉郡在提案說明時表示,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雖是公法人成員,但不是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公務員,也不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公職人員,但消極參選資格竟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參選資格還嚴苛,非常不公平,也不合理。
她說,農田水利會會長的消極參選資格比照其他法人,如農會法規定,才符合法制。
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者,不能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未來修正條文若三讀通過,新增但書,受緩刑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