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30日訊】按照執政黨的目標,中國將在2020年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謂市場交換,是自主的市場主體之間的產權交換。因此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是,明確產權和保護產權不受侵犯。
為了「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中共十五大(1997年)和十五屆四中全會(1999年)確定了「有進有退」「有所不為有所為」,對國有經濟佈局進行戰略性調整的方針。然而,近年來卻出現了向政府控制和佔有資源復歸的開倒車現象。
除了被廣為詬病的工礦業和房地產市場的「國進民退」現象,我還想講一講土地資源的例子。目前法律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的加速城市化的過程中,有大量的農村土地被政府徵購為城市建設用。十多年來,新增的城市建設用地,80%以上來源於農民集體土地。這種徵用,並非農民作為土地產權主體與政府的平等交易,而是借助政府排他性的權力。
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徵用農民所有的集體土地,並非以該土地的市場價格補償,而是按照該農用地的農業年產值補償,最高補償標準只能是該土地農業產值的30倍,實際上,在很多地方,補償標準不過是農業年產值的10倍左右。各級地方政府通過「低價徵地、高價賣出」,農民向政府轉移的價值總額,據說高達20萬億元—30萬億元。「國進民退」的規模之大,令人震驚。
文章來源:《金融家》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為了「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中共十五大(1997年)和十五屆四中全會(1999年)確定了「有進有退」「有所不為有所為」,對國有經濟佈局進行戰略性調整的方針。然而,近年來卻出現了向政府控制和佔有資源復歸的開倒車現象。
除了被廣為詬病的工礦業和房地產市場的「國進民退」現象,我還想講一講土地資源的例子。目前法律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的加速城市化的過程中,有大量的農村土地被政府徵購為城市建設用。十多年來,新增的城市建設用地,80%以上來源於農民集體土地。這種徵用,並非農民作為土地產權主體與政府的平等交易,而是借助政府排他性的權力。
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徵用農民所有的集體土地,並非以該土地的市場價格補償,而是按照該農用地的農業年產值補償,最高補償標準只能是該土地農業產值的30倍,實際上,在很多地方,補償標準不過是農業年產值的10倍左右。各級地方政府通過「低價徵地、高價賣出」,農民向政府轉移的價值總額,據說高達20萬億元—30萬億元。「國進民退」的規模之大,令人震驚。
文章來源:《金融家》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