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8日訊】今天《京華時報》一篇題為《江蘇響水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稱遭檢方刑訊逼供》的文章,不僅將該縣公安機關刑訊逼供,草菅人命,濫用職權,財務管理混亂,非正常途徑籌款,集體隱瞞事件真相等種種醜態曝光於天下,也讓該縣極為混亂的司法環境暴露於天下。
亂像一,刑訊逼供已成習慣。兩名民警和一名聯防隊員竟敢在看守所內,對涉嫌盜竊罪的戴某進行「懸掛、腳踢、毆打」,導致戴某身體出現異常,被送往響水縣人民醫院後不治身亡。這要是在派出所內,警察打起人來,還不肆無忌憚?
亂像二,隱瞞手法十分嫻熟。警察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發生後,該縣公安局本應立即讓相關人員停職,向上級機關報案,可該縣公安局卻於凌晨召開黨組擴大會議,討論如何處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實際上是討論如何隱瞞這一事件,硬是將一件刑事案件「內銷」了,如此集體隱瞞真相,只有無法無天的「黨組」才能做得出來啊。如果不是其他原因致案件敗露,大家也就沒事了。
亂像三,「不准火化屍體」說,只是公安局班子成員之間「唱雙簧」。副局長陳進兵在趕往殯儀館的路上接到縣公安局局長王曉靜「不准火化屍體」的命令,說明王曉靜知道陳進兵要去「火化屍體」,而在殯儀館外,同為副局長的孟海峰當面又傳達了局長「不准火化屍體」的命令,且法醫也知道「是局長王曉靜不讓火化的」,可戴某的屍體為何最終還是被火化了?筆者以為,「火化」或許是黨組會上決定的,關鍵時刻其他班子成員通過「變卦」來推卸責任而已。
亂象四,財務管理極為混亂。178萬元的巨額賠款,竟然是由縣公安局和城東派出所共同籌集。有關部門應該查一查,在公安局合法的經費賬上,是否開支過這筆費用?而派出所作為報賬制單位,要想籌款,不是找企業攤派,就只能靠抓賭、查賣淫嫖娼,然後罰款不開票。
亂象五,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檢察院也涉嫌刑訊逼供。就該案而言,副局長陳進兵稱「自己並不清楚此案細節」是明顯在推脫罪責,但他稱遭到檢察院的刑訊逼供,則有一定的可信度。筆者之所以這麼認為,只是基於中國司法機關及紀委系統刑訊逼供現象較為普遍而做出的判斷,希望公訴人能出示全程錄像錄音,以自證清白。
亂象六,《刑法》被該縣法院打折。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而刑法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本該判對戴某進行刑訊逼供的兩名民警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卻僅分別判處1年和2年有期徒刑,這個縣的法院還有「依法判決」這麼個底線嗎?真是體現了「公檢法是一家」啊。
該案背後如此亂象叢生,表面上看是個別司法人員法制觀念淡漠,甚至膽大包天,但反應出的深層次問題,還是該縣司法環境的極短不堪。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亂像一,刑訊逼供已成習慣。兩名民警和一名聯防隊員竟敢在看守所內,對涉嫌盜竊罪的戴某進行「懸掛、腳踢、毆打」,導致戴某身體出現異常,被送往響水縣人民醫院後不治身亡。這要是在派出所內,警察打起人來,還不肆無忌憚?
亂像二,隱瞞手法十分嫻熟。警察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發生後,該縣公安局本應立即讓相關人員停職,向上級機關報案,可該縣公安局卻於凌晨召開黨組擴大會議,討論如何處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實際上是討論如何隱瞞這一事件,硬是將一件刑事案件「內銷」了,如此集體隱瞞真相,只有無法無天的「黨組」才能做得出來啊。如果不是其他原因致案件敗露,大家也就沒事了。
亂像三,「不准火化屍體」說,只是公安局班子成員之間「唱雙簧」。副局長陳進兵在趕往殯儀館的路上接到縣公安局局長王曉靜「不准火化屍體」的命令,說明王曉靜知道陳進兵要去「火化屍體」,而在殯儀館外,同為副局長的孟海峰當面又傳達了局長「不准火化屍體」的命令,且法醫也知道「是局長王曉靜不讓火化的」,可戴某的屍體為何最終還是被火化了?筆者以為,「火化」或許是黨組會上決定的,關鍵時刻其他班子成員通過「變卦」來推卸責任而已。
亂象四,財務管理極為混亂。178萬元的巨額賠款,竟然是由縣公安局和城東派出所共同籌集。有關部門應該查一查,在公安局合法的經費賬上,是否開支過這筆費用?而派出所作為報賬制單位,要想籌款,不是找企業攤派,就只能靠抓賭、查賣淫嫖娼,然後罰款不開票。
亂象五,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檢察院也涉嫌刑訊逼供。就該案而言,副局長陳進兵稱「自己並不清楚此案細節」是明顯在推脫罪責,但他稱遭到檢察院的刑訊逼供,則有一定的可信度。筆者之所以這麼認為,只是基於中國司法機關及紀委系統刑訊逼供現象較為普遍而做出的判斷,希望公訴人能出示全程錄像錄音,以自證清白。
亂象六,《刑法》被該縣法院打折。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而刑法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本該判對戴某進行刑訊逼供的兩名民警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卻僅分別判處1年和2年有期徒刑,這個縣的法院還有「依法判決」這麼個底線嗎?真是體現了「公檢法是一家」啊。
該案背後如此亂象叢生,表面上看是個別司法人員法制觀念淡漠,甚至膽大包天,但反應出的深層次問題,還是該縣司法環境的極短不堪。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