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10日訊】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與此同時,有關吳英案的社會爭議也達到了最高潮。大量法學家、法律實務工作者和社會媒體、知識分子加入到論戰之中,絕大多數公眾對吳英被判死刑抱不平。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洶湧而來的批評聲中坐不住了,打破了沉默原則,公開接受記者採訪,駁斥外界批評,堅持認為對吳英的死刑判決有理有據。
中共建政以來,罕有圍繞一個具體的案件在法院和民間形成意見尖銳對立和分裂的情形。如此多的社會民眾和社會精英對一個具體案件的審判表示質疑,說明了普通民眾對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法律實施的公平公正失去信任,由此標誌著我國的法治信譽已經宣告破產。
吳英案最核心的爭議是:中國在實行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由於金融體制被政府壟斷和管制,民營經濟資金來源枯竭,導致金融秩序大面積混亂,民間借貸和集資大量盛行,而國家法律未能及時適應社會現實的變化,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民間借貸和集資行為不僅挑戰了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而且將國家法律的缺失和不到位公之於眾,吳英是否應該成為中國現行金融體制的犧牲品,成為政府利益的犧牲品,並且從她所處的微觀環境來說,是否應該成為當地權貴的犧牲品?
浙江省、市兩級法院對吳英案的審判結果用一句話來形容,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是典型的先入為主,預設罪名,然後羅織證據。舉個簡單的例子,浙江省高院認為,吳英案「儘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餘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已經有大量的公眾爆料表明,涉案參與集資的11人均為吳英親友,且他們都具有足夠的知識水平、社會經驗和判斷能力,可以為其行為負獨立責任。但浙江高院據此判定涉案「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侵害了不特定群眾的財產利益,將其親友發展下線集資的行為全部歸罪於吳英,很明顯是先有成見,後有證據的,於吳英不公。
吳英如判死刑,將成為中國國家體制與市場經濟發展不適應矛盾的替罪羔羊,國有的壟斷的金融體制早已被打破,民間金融大勢已成,而我們的法律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法律是上層建築,是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因此吳英案也凸顯了我國的上層建築和政治體制的落後。一國的法律體系和政治體制必須隨著時代和社會現實的改變而改變,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這是經典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認為的。在我國,它們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則就將被歷史的滔滔洪流所淹沒。一個以馬克思主義為立國理論的國家,沒有理由在治國理政中違反它。
從吳英案我們得到的第二個啟示是,人人都應該遵守法律,法律如不健全,則要服從社會公義。如果民間借貸和集資的現象廣泛存在,以至於和「合法」的金融體制並駕齊驅,那麼這些現象就理應被認定為社會公義的一部分,而被社會公眾共同遵守。吳英不能為法律不健全付出生命代價。
從吳英案得到的第三個啟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例外。中國有句老話,法不責眾。如果全社會都在搞民間借貸和集資,那麼單單讓吳英受過,則不僅是對吳英的不公平,而且是這個社會病態的體現。如果吳英該死,那麼很多人都該死。如果要給吳英作出刑事判決,那麼包括政府工作人員在內的「非法」從事借貸和集資的公眾,都應該接受刑事審判。
從吳英案得到的第四個啟示是,法律的導向是保護公民,而非懲罰。即使是懲罰,也是為了保護。吳英案的審判結果表明,我們的法律不是保護公民的,而是用來「殺人」的,這違背了法律的初衷。法律是嚴厲的,也是仁慈的。現代法律就是公民社會發展的成果之一。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履行法律保護公民的責任,最重要的是施行者,而浙江市、省兩級法院給我們做出了最壞的榜樣。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時,能夠從客觀的社會現實和法律現實出發,從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角度,重新認識吳英案,並作出正確的決定。
文章來源:《網易》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與此同時,有關吳英案的社會爭議也達到了最高潮。大量法學家、法律實務工作者和社會媒體、知識分子加入到論戰之中,絕大多數公眾對吳英被判死刑抱不平。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洶湧而來的批評聲中坐不住了,打破了沉默原則,公開接受記者採訪,駁斥外界批評,堅持認為對吳英的死刑判決有理有據。
中共建政以來,罕有圍繞一個具體的案件在法院和民間形成意見尖銳對立和分裂的情形。如此多的社會民眾和社會精英對一個具體案件的審判表示質疑,說明了普通民眾對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法律實施的公平公正失去信任,由此標誌著我國的法治信譽已經宣告破產。
吳英案最核心的爭議是:中國在實行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由於金融體制被政府壟斷和管制,民營經濟資金來源枯竭,導致金融秩序大面積混亂,民間借貸和集資大量盛行,而國家法律未能及時適應社會現實的變化,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民間借貸和集資行為不僅挑戰了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而且將國家法律的缺失和不到位公之於眾,吳英是否應該成為中國現行金融體制的犧牲品,成為政府利益的犧牲品,並且從她所處的微觀環境來說,是否應該成為當地權貴的犧牲品?
浙江省、市兩級法院對吳英案的審判結果用一句話來形容,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是典型的先入為主,預設罪名,然後羅織證據。舉個簡單的例子,浙江省高院認為,吳英案「儘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餘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已經有大量的公眾爆料表明,涉案參與集資的11人均為吳英親友,且他們都具有足夠的知識水平、社會經驗和判斷能力,可以為其行為負獨立責任。但浙江高院據此判定涉案「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侵害了不特定群眾的財產利益,將其親友發展下線集資的行為全部歸罪於吳英,很明顯是先有成見,後有證據的,於吳英不公。
吳英如判死刑,將成為中國國家體制與市場經濟發展不適應矛盾的替罪羔羊,國有的壟斷的金融體制早已被打破,民間金融大勢已成,而我們的法律還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法律是上層建築,是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因此吳英案也凸顯了我國的上層建築和政治體制的落後。一國的法律體系和政治體制必須隨著時代和社會現實的改變而改變,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這是經典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認為的。在我國,它們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則就將被歷史的滔滔洪流所淹沒。一個以馬克思主義為立國理論的國家,沒有理由在治國理政中違反它。
從吳英案我們得到的第二個啟示是,人人都應該遵守法律,法律如不健全,則要服從社會公義。如果民間借貸和集資的現象廣泛存在,以至於和「合法」的金融體制並駕齊驅,那麼這些現象就理應被認定為社會公義的一部分,而被社會公眾共同遵守。吳英不能為法律不健全付出生命代價。
從吳英案得到的第三個啟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例外。中國有句老話,法不責眾。如果全社會都在搞民間借貸和集資,那麼單單讓吳英受過,則不僅是對吳英的不公平,而且是這個社會病態的體現。如果吳英該死,那麼很多人都該死。如果要給吳英作出刑事判決,那麼包括政府工作人員在內的「非法」從事借貸和集資的公眾,都應該接受刑事審判。
從吳英案得到的第四個啟示是,法律的導向是保護公民,而非懲罰。即使是懲罰,也是為了保護。吳英案的審判結果表明,我們的法律不是保護公民的,而是用來「殺人」的,這違背了法律的初衷。法律是嚴厲的,也是仁慈的。現代法律就是公民社會發展的成果之一。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履行法律保護公民的責任,最重要的是施行者,而浙江市、省兩級法院給我們做出了最壞的榜樣。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時,能夠從客觀的社會現實和法律現實出發,從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角度,重新認識吳英案,並作出正確的決定。
文章來源:《網易》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