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

2012年03月01日評論
【新唐人2012年3月1日訊】2012年1月18日下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一紙宣判,冷酷地將吳英推向絕望的地獄之門,也將無數人的美好念想碾得粉碎,因為吳英案一審之後,人們冀望吳英命運出現轉機,起碼能免於一死。如今,一切彷彿成了幻影。

毋庸諱言,吳英應該為她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但需釐清的是,其罪是否致死。吳英一審被判死刑,罪名是集資詐騙,而二審又維持一審判決。但是,吳英究竟是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前者可判死刑,後者則最高量刑10年。此外,坊間有人認為,吳英既非詐騙也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她借錢只是朋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並未採取欺詐手段,更無非法佔有之念,其借款全都用於企業經營,且承諾歸還,當屬無罪。

在眾口囂囂之際,二審還是認定吳英犯集資詐騙罪,自然讓人震驚。

吳英案從一開始就不平靜,就存匿著太多的黑幕,比如,摻雜著權與利,有太多的官員涉身其中。據吳英之父吳永正透露,一審前,東陽市政府十幾個人曾寫聯名信,要求一審法官判處吳英死刑。吳永正曾向法官求證,一審法官不置可否。一審判決完後,這些人又到省高院,要求二審維持原判。(見《法治週末》4月13日)這些政府官員為何渴望吳英速死?

一審結束後,吳英檢舉了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此3人均已獲刑。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單憑她一人不可能「折騰」出如此大的動靜,她檢舉的多名官員已經獲刑,可直接佐證不少官員的屁股並不乾淨。到底還有沒有官員成為漏網之魚,若有,有多少,又該如何懲處?盼望吳英速死的政府官員姓甚名誰、都擔任什麼職務?這一切疑竇,亟需解開。

遺憾的是,面對此前輿論的這些疑問,二審並未提及。也許正因為如此,不少網友唏噓,吳英不死,得有多少貪官寢食不安?所以,吳英必須死!不是法律讓她死,是貪官讓她死!這當然只是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猜測,但如果不最大程度地釐清真相,公眾難免有此感想。而且,吳英成功檢舉貪官,屬於刑法中的立功表現,應該受到一定寬待。去年中央政法委會議強調,「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辦案標準,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辦案責任制,真正做到不錯不漏、不枉不縱」。對於像吳英這樣的經濟犯,有沒有必要判處死刑,同樣值得思考。

吳英二審雖獲死刑,但死刑復合由最高法掌握,最高法能否從善如流,槍下留人,尚需觀察,但一個不容迴避的事實是,吳英最終是否受死,都應該正視吳英案背後的民間借貸困局。吳英案,不是一個人的罪與罰,該案所引發的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之爭,在江浙一帶乃至整個中國都頗有普遍意義。比如,吳英在法庭陳述中說,她購置固定資產,目的就是想從銀行借款,但卻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於此而言,中小企業或個人要發展,只能轉向地下錢莊借貸。一方面是銀行借貸難,另一方面是民間資金充裕,缺乏有效的投資渠道和可靠的投資目標。於是地下錢莊興起,民間借貸興旺等等便是必然,權威統計顯示,在溫州,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而中小企業則有60%參與其中。

經濟學家茅於軾認為,吳英案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間創業者的無奈。「問題的根源在於金融業的壟斷,你把金融業壟斷起來了,老百姓的錢就沒地方去,一方面錢很多,一方面借錢還借不到,就是你金融業出了毛病。」誠然,吳英案不是孤立的案件,它折射出了我們金融制度不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過於狹窄,以及監管制度厚此薄彼等等制度性病症。

有人感嘆,「一個很可能的情況是,再過若干年,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吳英們的行為竟是符合商業規律和合法的。」問題是,吳英能看到那一天嗎?顯然看不到!而這一天的到來,還會出現多少吳英呢?

文章來源:《大洋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