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相軍:公眾為什麼恐懼「祕密拘捕」?

2012年03月10日評論
【新唐人2012年3月10日訊】祕密拘捕引入公眾的視野,源於當前兩會上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的審議,儘管草案僅將拘留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刪去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其他例外情形,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即便如此,還是激起了公眾關於這一草案條文的無限遐想,並將其視之為賦予警察對涉嫌犯罪公民的祕密拘捕權,不僅公眾如是而想,媒體也是如此而解。

拘留作為一項刑事強制措施,其法律的意義,在於查明犯罪事實,確保司法審判的順利進行。草案的公佈,僅僅是將拘留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具體化為涉嫌危害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按說並不涉及到社會公眾普遍享有的公民權利,畢竟,觸犯刑法參與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公民鳳毛麟角。公眾將警察依法享有的刑事拘留神祕化為祕密拘捕,雖然有違法律專業術語的規範和嚴謹,但其透視和折射出來的公眾常規思維,是警察隨時有濫用刑事拘留權力的可能,並在這樣的思維基礎上,產生警察祕密拘捕公民(可能是涉嫌犯罪的,也可能是清白無辜的)的司法幻覺。

中國歷史上的刑罰酷名揚名四海,由於歷史文化的傳承,時至今日法治時代,刑訊逼供也還時不時地在刑事司法過程中使用和上演。不論是歷史知識的積澱,還是影視印象的影響,公眾對於捕快拘捕和審問人犯使用的手段不寒而慄,哀嚎下的屈打成招,棍棒下的死去活來,不僅無法查明事實真相,將真兇緝拿歸案,真正實現司法正義,而且公民權利被肆意踐踏,冤假錯案被任意製造,嚴重破壞了法治秩序,給社會公眾留下了刑事司法的恐怖印象。明朝錦衣衛,想抓誰抓誰,想審誰審誰,哪有什麼程序公開與司法文明,祕密拘捕正是權力掣肘司法並草菅人命的重要方式。

當然,作為一項司法制度,抑或一種司法方式,祕密拘捕已經隨著社會法治進步被拋進了垃圾堆。但歷史遺留的痕跡還在,加之於現實司法實踐當中匪夷所思的案例烘托,也足以讓人產生關於祕密拘捕的合理聯想與錯誤幻覺。

警察破案,是與犯罪分子的智慧較量,是與犯罪集團的能力比拚,自然要有法律賦予的一定手段,但這手段必須具有正義性,具有合法性,而不能以法律的名義違背法律。近幾年,從網絡爆料的案例看,還真是出現了一些沒有合理解釋而讓公眾倍感糾結的司法怪現象,比如「躲貓貓死」、「激動死」、「做夢死」等法治事件,比如佘祥林、趙作海冤案昭雪,比如對網民或者記者進行的跨省追捕,比如警察特邀喝茶或者談心,讓我們清晰地看到法治陽光並未充分地照射進複雜的現實生活,警察有法不依侵害犯罪嫌疑人權利,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甚至在更大權力的授意下超越法律違法辦案,無疑進一步加深了公眾對警察濫用權力的印象。

既然警察司法在理論上會濫用權力,在實踐中也有相應的事件印證,那麼社會公眾就有充分的社會經驗進行合理地推測,面對刑事訴訟法草案關於警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的情形下不通知家屬的規定,警察也極有可能會給不特定的社會公民扣上危害國家安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帽子,進而進行實質上的祕密拘捕——儘管這僅限於一種尚無根據的純粹的推測。

在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針對這一問題特別強調,網上關於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祕密拘捕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沒有祕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在中國不存在祕密拘捕」。竊以為,公眾對於祕密拘捕的疑慮,並非是法律規定的不夠明朗,而是對警察權力甚至可能影響公民權利的更廣泛權力濫用現象的擔憂,倘若對此沒有有效地管束與約制,祕密拘捕造成的權利恐慌就永遠不會消弭。

文章來源:《博客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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