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契約修訂 民眾有保障

2012年04月12日體育
【新唐人2012年4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龍柏安台北12日電)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今天宣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條文已通過,條文修正幅度達50%以上,未來消費者權利將可獲得更多保障。

近年消費者與健身房合約糾紛不斷,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體委會透過定型化契約詳細規範雙方權利、義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經過第2次會議討論通過,近期條文將依程序辦理發佈。

體委會副主委陳雲蓮今天表示,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從民國96年公布後,先後於98、99年修正,今年則是第3次修正,希望透過文字規範,讓健身業者落實保護消費者精神,共創雙贏局面。

這次修正共新增7項條文,其中包括未來健身業者在訂定合約時,需明訂會員人數、場地面積,在契約截止前有義務通知消費者,若未通知導致消費者繼續使用業者服務或設備,不得視為續約且收取費用。

另一方面,業者在會員會籍與教練課程轉讓上,得明訂費用與方式,若健身中心搬遷、縮減營業場所面積或設備,也有提前告知消費者的義務。

陳雲蓮強調,此次條文修訂,多以消費者立場為出發點,且定型化契約主要針對採取會員制的健身業者,只要消費者7天內回心轉意,都可無條件解約,不過例假日業者多半都有營業,因此民眾在計算日期時,得要特別注意。

此外,由於目前已規範業者不得以終身制來吸收會員,期限最長為10年,陳雲蓮指出,若民眾購買年限較長的會員資格時,業者得提供履約保證,由銀行信託管理,避免經營不善倒閉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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