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前立委羅福助原訂今早發監執行,但他未到案,檢警調展開拘提;台北地檢署指出,為防羅福助潛逃,該做的監控都做了,無奈現行監控處分的法律面有缺漏,應儘速修法防範。
台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3月28日獲知羅福助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被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後,隨即於當天完成分案,並對羅福助緊急限制出境,同時聯繫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調查處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共同執行監控,以確保後續發監執行。
檢方於3月30日接獲羅福助確定判決全案卷宗,依程序訂定執行日為4月24日上午10時,並發出執行通知,傳喚羅當天應到場執行。
檢方指出,檢察長楊治宇、執行科主任檢察官張介欽等分別邀集警調等相關單位,多次召開專案會議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監控程序會商,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另協請士林、基隆地檢署及新北汐止分局、彰化縣警局等相關單位提供情資,並啟動兩岸間的情資交換機制,以防止羅福助潛逃藏匿。
另外,檢方透過新店分局分局長持續與羅福助的妻、子及相關親友聯繫,請他們提供或通知羅福助與檢方聯繫,但均未獲回應;執行檢察官也親自以電話聯繫羅福助次子羅明才,同時委請羅福助的辯護律師杜英達及莊秀銘代為聯繫羅福助與檢方聯繫,都未獲明確答覆。
檢方指出,被告定讞到發監執行期間,相關的監控處分在法律面有多處缺漏,例如,執行檢察官依法僅能傳喚、拘提及通緝,並無其他監控的法源可供依循。
北檢表示,檢察官沒有對受刑人的強制處分權,要滴水不漏監控有困難,受刑人也無任何配合義務;若受刑人從頭到尾藏匿不出,執行人員根本無法進行所謂的「觀察及動態掌握」或「監控」,以致未能實際掌控受刑人的行蹤,建請應儘速修法。
台北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3月28日獲知羅福助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被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後,隨即於當天完成分案,並對羅福助緊急限制出境,同時聯繫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調查處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共同執行監控,以確保後續發監執行。
檢方於3月30日接獲羅福助確定判決全案卷宗,依程序訂定執行日為4月24日上午10時,並發出執行通知,傳喚羅當天應到場執行。
檢方指出,檢察長楊治宇、執行科主任檢察官張介欽等分別邀集警調等相關單位,多次召開專案會議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監控程序會商,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助,另協請士林、基隆地檢署及新北汐止分局、彰化縣警局等相關單位提供情資,並啟動兩岸間的情資交換機制,以防止羅福助潛逃藏匿。
另外,檢方透過新店分局分局長持續與羅福助的妻、子及相關親友聯繫,請他們提供或通知羅福助與檢方聯繫,但均未獲回應;執行檢察官也親自以電話聯繫羅福助次子羅明才,同時委請羅福助的辯護律師杜英達及莊秀銘代為聯繫羅福助與檢方聯繫,都未獲明確答覆。
檢方指出,被告定讞到發監執行期間,相關的監控處分在法律面有多處缺漏,例如,執行檢察官依法僅能傳喚、拘提及通緝,並無其他監控的法源可供依循。
北檢表示,檢察官沒有對受刑人的強制處分權,要滴水不漏監控有困難,受刑人也無任何配合義務;若受刑人從頭到尾藏匿不出,執行人員根本無法進行所謂的「觀察及動態掌握」或「監控」,以致未能實際掌控受刑人的行蹤,建請應儘速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