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盼正常工時 勞委會允處理

2012年04月27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4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7日電)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籌備會今天到勞委會陳情呼籲,廢除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還護理人員正常工時。勞委會回應,將會同衛生署積極處理並辦理勞動檢查,維護勞工權益。

護理人員超時工作,國內出現「血汗醫院」現象。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籌備會及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今天上午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大門前陳情,訴求「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責任制」、「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給予護理人員適當休息時間,並應立即召開公聽會。」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陳慧敏對此回應,勞委會自民國97年起,每年針對護理業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對於個案申訴,也交由各勞動檢查機構查處,未來勞委會仍會加強勞動條件檢查,絕不容許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損害勞工權益。

陳慧敏說明,勞委會去年已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及勞雇團體,檢討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確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分2階段回歸正常工時,除急診室、產房、手術室、麻醉恢復室、燒傷及中重度病房、加護病房、器官移植小組等緊急部門醫事及技術人員,到民國103年排除責任制以外,其餘工作者在今年3月30日起,就已回歸勞基法一般工時規定。

為保障現階段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的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者,陳慧敏說,勞委會已訂定「 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場所及人員工時審核參考指引」(醫療保健服務業工時參考指引),要求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依此審核依據,善盡責任嚴格審核,以維護護理人員勞動權益。

「醫療保健服務業工時參考指引」內明訂,勞工每天工時不逾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1天不超過12小時;遇緊急狀況不能超過14小時,出勤間隔應至少12小時;每4週正常工時不超過168小時、每月不超過240小時。至於休假規範,勞工應每7天至少有1天休息,經彈性約定,2週內應有2天休息作為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