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初審 明訂應考資格

2012年05月17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5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7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藥師法修正草案,將藥師應考人資格訂在藥師法中,學歷自專科以上提升至大學以上,增訂「但書」保障原專科畢業生的應考資格。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藥師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不需經朝野協商,送交下次院會處理。

草案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藥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在專科學校藥學科畢業,並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藥師考試。

衛生署說,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現有考試資格中「經高等檢定考試藥師類科及格者」;另將學歷自專科以上提升到大學以上,並訂有「但書」保障原專科畢業生的應考資格,實質上不影響這類應考人的權利。

相關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