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明定偵查不公開範圍

2012年05月25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5月25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檢察官等除依法或維護公共利益,在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人員。

提案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廖正井下午受訪表示,原本刑事訴訟法中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文字太簡單,常造成檢調人員跟告訴代理人解讀不同,警察、檢察官會不經意洩漏案情;因此這次特別規定,不得對「執行職務以外的人」揭露。

廖正井也說,過去法務部只有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要點,沒什麼拘束力,因此這次也透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一起訂定作業辦法,訂定前要開公聽會,制定後還要送到立法院備查。

現行條文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明確規範檢察官等相關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並要求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立法院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司法院應於法案通過後5個月內,會同行政院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制訂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行政院相關機關,如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廣納各界意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包含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調查程序,制訂後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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