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6月28日訊】【《誰是新中國》題解】 誰是新中國?誰才是真正的新中國?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如果是前者,何以在辛亥之後,又會出現長期的內亂和內憂?雖然能夠一再地戰勝形形色色專制勢力的反撲,統一了中國,捍衛了共和國統,贏得了偉大衛國戰爭的勝利,卻又慘敗在一九四五—一九四九的內戰之中。嗣後,竟能夠在臺灣完成向民主的全面過渡,使孫中山先生民主建國的理想得以實現…… 如果是後者,為何又在「革命」的名義之下,全面復辟專制制度,雖然迄無外患,更無內憂,卻造成「冤獄遍中華」這樣一個史無前例的悲慘局面,為漫長的中國專制制度,補上了中世歐洲「教政合一」式極權專制統治的血腥一課。待到風雨飄搖之時,亦只好重演西太後的「改革開放」,然而,其成就雖不能與清政府相提並論,其命運卻與清王朝一樣而不能免,其腐敗和腐爛,更為中國五千年歷史所未有……
(接上期)
五 中共為維護專制復辟統治而厲行殘酷的鎮壓手段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一手段,便是建立鎮壓的理論根據。即在憲法上和其它重大立法上,確定共產主義信仰、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的絕對合法性和永久合法性。由此而將一切不信和詆毀共產主義信仰,批評和動搖社會主義制度,不滿和反對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的「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行」,均定為「反革命罪」,且為重罪。同時又以此為根據,視需要而羅織種種屬於反革命罪的「欲加之罪」。於是,這些根本「大法」就為中共所有「無法無天」的鎮壓手段,打開了廣闊的門路。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二手段,便是要造就一個有權無法的社會觀念和社會結構。其做法為﹕
第一、厲行黨大於法。中共中央及各級地方黨委不僅要向同級政府的公安、檢察與法院三大機關派出「黨組」,以在內部領導公檢法以外,而且在同級地方黨委內部設有「政法委員會」,以統管同級的公檢法機關。當對案件的處理,包括審訊,在公檢法機關內部發生重大分歧時,由該委員會拍板定案;或由該委員會直接上報同級地方黨委決處。公安、檢察、法院也就因此而由權力機關變為中共一黨的職能機關和辦事機關,其作為司法、權力及執行機關的應有獨立功能,便被一筆勾銷。
具有靈活性和時間性。法既是制定政策的基本根據,政策的制定則必須受到法的制約。但是,中共在其五十年的專制復辟統治中,卻造成了政策大於法的悖反現象。中共一黨的政策不僅必須是國家立法的依據,而且其政策由權力的更迭,或由最高權力者及各級掌權人的隨心所欲所造成的多變和劇變,更造成了法的無所適從,或「有法難依和有法不依」,直至造成法在實際上的消亡。五十年代初,毛澤東在審訂「憲法草案」時就曾說過「憲法還不是我定的」的話,無非說明了他對法的輕蔑。至於他的名言「我就是禿子打傘 —— 無法無天」,就更是證明了他的目中無法。八十年代,中國大陸民間歌謠所唱的,「黨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等「絕響」,實是形象地表述了中共政策多變和法制無歸的真相。多變的政策既使法制歸於虛無,更使得法制觀念在全社會蕩然無存。由是而造成了中共無法無天和人民無法可據的畸形社會局面。
第三、厲行權力、地位、人情大於法。由於黨大於法和政策高於法,因而,權力、地位、人情之大於法,便成了普遍的社會現象。一般來說,任何案件,只要擁有黨權的干涉,便既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也可以小事變大,無事生非。任何案件,只要能夠找到有地位的人向掌權者打通關節,亦都可以網開一面,反之冤網難逃。至於中共黨人一旦違法亂紀,則黨紀既可以代替國法,地位亦可以免除國法的制裁,除掉黨內鬥爭的需要。前者使同罪者因具有黨員身份,而僅受黨紀處分或免於刑事處罰;後者即使罪大惡極,亦只會重罪輕責,直至尋機開脫。難怪中國大陸人民常說「在中國,沒有一件好辦的事,也沒有一件事辦不好。」而由大陸人民悲憤填膺地唱出來的「大蓋帽,吃完原告吃被告」等民謠,實已徹底揭穿了中共法制的本相。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三手段是敢於公然地和肆無忌憚地濫殺無辜。其具體手段 —— 第一便是革命即法。自一九五零年六月始,繼所謂清匪反霸已經屠殺了數百萬人之後,中共又在保衛革命政權的名義下,厲行「鎮壓反革命」的政策。時不足一年,僅為毛澤東和劉少奇等所公開承認的就有七十一萬(參見前文及註釋)。其執刑場面之大,一次槍殺者之眾和每每陪斬者之多,史無前例。毛澤東的名言「秦始皇算什麼!他只殺了四百六十個儒,我們一次就殺了四十六萬」,實在將一個流氓暴君的形象表現得栩栩如生。其時,毛澤東不僅屢屢叫囂「要大張旗鼓地殺反革命」,而且一再地親自決定殺人的數字和比例。為彭真所主持制定的「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竟能規定對傳謠者也要「斬立決」。其目的,就是要殺得所有人都不敢說甚至不敢想為止。【注五】據近年來中國大陸各方面的不完全統計,直至毛澤東死,中國大陸人民被中共公然殺害和迫害致死者,不包括被中共「人禍」餓死者在內,決不下四千萬之數。是日本帝國侵略我國十四年所殺害者數倍以上。這隻是一個最保守的數字。完全的數字,只有等到中共檔案完全解密和人民能夠真正申冤的那一天。
第二便是運動即法。即在中共所發動的一場又一場政治運動中,根據運動的要求和目的,竟可以隨時隨地地「殺人無罪」,逼死人和害死人更無罪。自一九四九年前後直至毛澤東死,中共曾連續地和不間斷地發動過 —— 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思想改造、三反五反、批判《武訓傳》、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統購統銷、農業合作化、肅清反革命、城鄉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反右派、大躍進、反右傾、人民公社、千萬不要忘記階級鬥爭、四清、批判合二而一、批判文化界的修正主義路線、文化大革命、清理階級隊伍、一打三反、批林批孔等二十余次大型政治運動。其間,為發動、深化和證明歷次運動勝利的需要,被關、被判刑、被處決和被迫害致死者,難計其數。文革中以反對毛主席、反對毛澤東思想罪和反黨反社會主義罪而被殺害、迫害致死者,和造反派中為中共製造派性惡鬥、武鬥、直至被中共武裝鎮壓而死亡者,不下二千萬人。【注六】
中共所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不僅是對於人民生命的殘害,而且是對人民精神和心理的無限摧殘。於政治運動中被逼瘋者固然是次次都有、處處都有,文化革命中因被迫害而罹患精神病者,至今於國中比比皆是。文革中,全國各地均有未成年孩子因喊錯口號,或不懂事孩子胡亂塗鴉而被打成反革命者,或連累父母被打成反革命者。其中絕大多數孩子被逼成了瘋顛和痴獃。至於中共利用歷次政治運動在廣大人民中間所播下的互相仇恨、相互猜忌、互相防範的情結,及其對人民心理所造成的壓抑和扭曲,已經極大地改變了我們偉大民族好俠尚義和樂天達命的美好性格。中共五十年來的殘暴統治,對中國大陸人民和中華民族所造成的史無前例戕害,及其所留下來的「嚴重民族傷痕」,將不知何年何月才能被撫平。
第三是權力鬥爭的需要就是法。毛澤東在其當政的二十六年中所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雖然都打著革命的旗號,但在實際上,他的目的無非有二﹕一是對外迫害人民以鞏固共產黨極權統治,二是對內清除異己以鞏固個人最高權力。為了這兩個目的,他對外講階級鬥爭,並且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對內講路線鬥爭,並倡言「路線是個綱,綱舉目張」。由是,什麼革命元勳,開國功臣,黨中元老,國家主席,均可以在他的鐵腕下被他打成血人,直至慘遭迫害致死。不論是高、饒反黨集團,彭、黃反黨集團,還是劉、鄧資產階級司令部和林、江反黨集團等等,都既無需黨紀來處理,更無需國法來制裁,全都在毛澤東一句「最高指示」之下,就可以成為權力鬥爭下的犧牲品。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四手段,就是建立黑暗的多重監獄制度。
第一、正宗監獄制度。中國大陸的犯人之多,大約為世界歷史和中國五千年文明歷史所不能想象。因此,中國大陸的監獄星羅棋布。一九七八年前主要是「冤獄」。因為人犯的基本成份,是各種名目的歷史反革命犯和現行反革命犯,大都是歷次政治運動被整肅的對象,即便是按照中共的「反革命」罪來衡定,其中絕大多數也都是冤假錯案。故有史家稱,一九四九年之後的中國大陸,乃是「冤獄遍中華」。【注七】因此,在革命的名義之下施用酷刑,或進行種種迫害,直至隨意處決和折磨致死,對監獄的管理者來說,便具有一種「神聖」的意味。加上中共農民造反在本質上所具有的嗜殺特徵,遂使「酷刑毒吏遍中國」。八十年代中期,某省一個水庫抽水重修時,竟發現庫底白骨累累,原來是在五十年代萬余修建水庫的犯人中,僅有一人搶槍造反,便招致中共調動解放軍趕赴水庫將全體犯人剿盡殺絕。至於象張志新那樣在監獄中被獄吏指使刑事犯人輪姦,死刑犯人在行刑前被割斷喉管或活剝器官等慘無人道的情形,則事所不鮮。文革後期和八十年代,由於社會動亂益生,刑事犯罪指數劇升,因而,由於平反冤假錯案而一時成空的監獄,復又人滿為患。【注八】自八十年代伊始直至九十年代末,中國大陸的刑事犯罪可謂從無緩解的時候。監獄人滿為患,犯人生活條件之惡劣,和在獄中遭受迫害摧殘之慘毒,為外界所難以想象。此其一。
其二、中共監獄實行勞動改造制度。犯人一旦被判刑之後,即須赴勞改工廠或農場進行勞動改造。單就改造刑事犯而言,勞改制度並非沒有積極意義。但是,中共的勞改制度,一屬強迫性無償勞動,二屬折磨人犯的一種手段。遍及國中的勞改工廠、農場為中共所創造的無本產值,雖為可觀,然其勞改工廠、農場在犯人的生活待遇和對待犯人的折磨及迫害上,卻與在押的監獄犯人大同小異。動輒便是毆打、禁閉、酷刑或加刑。這在一九七八年前,固因「革命」對於反革命的巨大壓力,和因受刑者大都為知識分子而難有反抗和暴動的可能,但一九七八年以後,刑事犯的猛增卻造成了監獄暴動和暴亂的疊起,劫獄叛亂的情形已經時有發生。中共政法界有人估計,在中國大陸發生巨大政治變動時,歷年來積累而成的數千萬「勞改釋放犯」,尤其是其中的被冤枉者和曾慘遭虐待者,其必圖報復的行為,完全可能造成變革期的社會災難,並成為中共致命的災星 —— 尤其是對那些手中有血債的中共基層官僚而言。
第二、獄外之獄,即群眾專政。中共自一九四九年奪取政權後,還創造了所謂群眾專政的辦法,用一部分「人民」來專另一部分人民的政,遂使中國大陸形同一個自監監人的大監獄。所謂群眾專政,其手段,就是既要將一切夠不上判刑鎮壓的「地、富、反、壞、右」分子和「內控」分子交由「群眾」監督看管;又要將刑滿釋放的勞改、勞教人員重新戴上一頂「勞改、勞教釋放分子」的帽子,置於所謂群眾的監控之下。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准他們亂說亂動,凡事必須向本地的派出所、街道、鄉村治安人員或有關的積極分子報告,定期寫思想檢查和彙報。此其一。其二,為了保證群眾專政的威力,一再確立「誣告保護法」,即誣告者受保護,甚至受表揚和提拔。中國大陸社會由是而冤假錯案迭生,陰謀權術遍出,到處瀰漫著互相猜忌和相互陷害的陰險風氣,善良民眾只能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其三,群眾專政一詞雖因毛澤東時代的結束而消失,但自八十年代下半期開始,在中國大陸農村,由於農民不堪盤剝,遂有自發反抗的出現。各地的鎮、鄉一級政權,復收買流氓地痞成立「鄉鎮小分隊」以鎮壓之。用農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讓這些「流氓小分隊」幫助共產黨向他們「要錢、要糧和要命」。【注九】遇有違抗者,便拆屋(現已經發展到燒屋)、抄家、奪牛、甚至課以私刑直至害命。廣大農民雖然對之痛恨已極,但無賴他們有中共鄉鎮政權支持及上面各級政權的支撐,而徒喚奈何。近年來中國大陸農民疊呈反叛和廣大農村一再呼喚陳勝、吳廣的狀況,亦無非表明,中國就要迎來又一個「官逼民反而民不得不反」的時代。一句「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唱詞(電視劇《水滸傳》插曲),由是而能夠唱徹人心,響徹全國。
第三、過渡監獄 —— 勞動教養制度。中共除掉以監獄看押犯人,以勞改農場、工廠強迫犯人做無償勞動,實行所謂群眾專政之外,還建立了一個所謂的過渡監獄、即勞動教養制度。被中共決定勞動教養者,乃是一些交給群眾監督專政既不放心,交給監獄關押或勞改又不夠格的一大批「非犯之犯」。一九七八年前,被逮捕或被押送強迫勞動教養者,大都為有思想問題卻又不夠「反革命」罪的知識分子,或是有所謂「生活作風」問題卻不夠判刑勞改者,直至形形色色被中共各界各層領導「看不順眼」者。如五七年不夠資格判刑勞改的右派分子,特別是學生中的右派分子。他們有的雖要通過「逮捕法辦」這樣一個所謂的「司法過程」,並且由法院判處勞動教養年限,然而,他們當中亦有相當一部分人,則僅需要本單位黨的領導的一句話,或一張紙條,便可以被押送勞動教養。他們的身份似乎介於敵我之間,甚至被稱為「人民內部矛盾」,但他們又極容易因為「種種欲加之罪,而於莫名其妙之中便被送進了真正的監獄」。他們在勞動教養期間與被判刑勞改者一樣沒有自由,一樣被強迫進行無償勞動,或僅給極少的生活費;他們在勞動教養結束後,一樣要戴上一頂「勞動教養犯」的帽子,而永遠被注入另冊。這一「非刑之刑」,一方面為中共隨意刑處不放心者和看不慣者大開了方便之門,一方面則為壓迫人民內部不滿和強化專制統治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一九五六年,毛澤東就曾親自指示,要將那些在鎮壓反革命和肅清反革命運動中被殺者的家屬,包括殺錯的,送去勞動教養,以防止他們的「階級報復」。【注十】
一九七九年後,中共的勞動教養制度雖然沒有廢除,但因為人民已經有了強烈的抗爭意識,中共各級領導的權威已經掃地,再加上平反冤假錯案又給中共某些官僚以教訓,是故,隨意押送勞動教養的情形也就有所收斂。但八六年之後,特別是八九年以後,隨著中國大陸民主運動的升級,中共的鎮壓手段又開始了升級,一些所謂的民運人士被中共判處勞動教養的事實,乃使中共勞動教養制度又獲得了一次「中興」的機會。
注 釋
【注五】 辛灝年:「以血腥手段建立極權專制政權 —— 中共土改和鎮反的回顧」。一九九九年第三期香港《開放》雜誌。
【注六】 七十年代初的中共中央文件曾有「毛澤東與汪東興有關在文革中死了多少人的對話」。
【注七】 參見文聿著《中國左禍》一書。
【注八】 一九八三年八月,作者應邀赴青海訪問講學,曾參觀位於柴達木盆地八百裡瀚海中的諸勞改農場。是時,勞改農場十場九空,連軍警亦不易見,問及當地住民,卻被告知,幾乎所有政治犯都被平反,所以,連軍警也回家了。然而,不過數月之後,因中共嚴打,遂復人滿為患。
【注九】 「要命」即指中共強迫農民計劃生育。
【注十】 一九五六年三月中共中央轉批的「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
(待續)
文章來源:黃花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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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共為維護專制復辟統治而厲行殘酷的鎮壓手段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一手段,便是建立鎮壓的理論根據。即在憲法上和其它重大立法上,確定共產主義信仰、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的絕對合法性和永久合法性。由此而將一切不信和詆毀共產主義信仰,批評和動搖社會主義制度,不滿和反對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的「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行」,均定為「反革命罪」,且為重罪。同時又以此為根據,視需要而羅織種種屬於反革命罪的「欲加之罪」。於是,這些根本「大法」就為中共所有「無法無天」的鎮壓手段,打開了廣闊的門路。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二手段,便是要造就一個有權無法的社會觀念和社會結構。其做法為﹕
第一、厲行黨大於法。中共中央及各級地方黨委不僅要向同級政府的公安、檢察與法院三大機關派出「黨組」,以在內部領導公檢法以外,而且在同級地方黨委內部設有「政法委員會」,以統管同級的公檢法機關。當對案件的處理,包括審訊,在公檢法機關內部發生重大分歧時,由該委員會拍板定案;或由該委員會直接上報同級地方黨委決處。公安、檢察、法院也就因此而由權力機關變為中共一黨的職能機關和辦事機關,其作為司法、權力及執行機關的應有獨立功能,便被一筆勾銷。
具有靈活性和時間性。法既是制定政策的基本根據,政策的制定則必須受到法的制約。但是,中共在其五十年的專制復辟統治中,卻造成了政策大於法的悖反現象。中共一黨的政策不僅必須是國家立法的依據,而且其政策由權力的更迭,或由最高權力者及各級掌權人的隨心所欲所造成的多變和劇變,更造成了法的無所適從,或「有法難依和有法不依」,直至造成法在實際上的消亡。五十年代初,毛澤東在審訂「憲法草案」時就曾說過「憲法還不是我定的」的話,無非說明了他對法的輕蔑。至於他的名言「我就是禿子打傘 —— 無法無天」,就更是證明了他的目中無法。八十年代,中國大陸民間歌謠所唱的,「黨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等「絕響」,實是形象地表述了中共政策多變和法制無歸的真相。多變的政策既使法制歸於虛無,更使得法制觀念在全社會蕩然無存。由是而造成了中共無法無天和人民無法可據的畸形社會局面。
第三、厲行權力、地位、人情大於法。由於黨大於法和政策高於法,因而,權力、地位、人情之大於法,便成了普遍的社會現象。一般來說,任何案件,只要擁有黨權的干涉,便既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也可以小事變大,無事生非。任何案件,只要能夠找到有地位的人向掌權者打通關節,亦都可以網開一面,反之冤網難逃。至於中共黨人一旦違法亂紀,則黨紀既可以代替國法,地位亦可以免除國法的制裁,除掉黨內鬥爭的需要。前者使同罪者因具有黨員身份,而僅受黨紀處分或免於刑事處罰;後者即使罪大惡極,亦只會重罪輕責,直至尋機開脫。難怪中國大陸人民常說「在中國,沒有一件好辦的事,也沒有一件事辦不好。」而由大陸人民悲憤填膺地唱出來的「大蓋帽,吃完原告吃被告」等民謠,實已徹底揭穿了中共法制的本相。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三手段是敢於公然地和肆無忌憚地濫殺無辜。其具體手段 —— 第一便是革命即法。自一九五零年六月始,繼所謂清匪反霸已經屠殺了數百萬人之後,中共又在保衛革命政權的名義下,厲行「鎮壓反革命」的政策。時不足一年,僅為毛澤東和劉少奇等所公開承認的就有七十一萬(參見前文及註釋)。其執刑場面之大,一次槍殺者之眾和每每陪斬者之多,史無前例。毛澤東的名言「秦始皇算什麼!他只殺了四百六十個儒,我們一次就殺了四十六萬」,實在將一個流氓暴君的形象表現得栩栩如生。其時,毛澤東不僅屢屢叫囂「要大張旗鼓地殺反革命」,而且一再地親自決定殺人的數字和比例。為彭真所主持制定的「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竟能規定對傳謠者也要「斬立決」。其目的,就是要殺得所有人都不敢說甚至不敢想為止。【注五】據近年來中國大陸各方面的不完全統計,直至毛澤東死,中國大陸人民被中共公然殺害和迫害致死者,不包括被中共「人禍」餓死者在內,決不下四千萬之數。是日本帝國侵略我國十四年所殺害者數倍以上。這隻是一個最保守的數字。完全的數字,只有等到中共檔案完全解密和人民能夠真正申冤的那一天。
第二便是運動即法。即在中共所發動的一場又一場政治運動中,根據運動的要求和目的,竟可以隨時隨地地「殺人無罪」,逼死人和害死人更無罪。自一九四九年前後直至毛澤東死,中共曾連續地和不間斷地發動過 —— 清匪反霸、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思想改造、三反五反、批判《武訓傳》、批判胡風反革命集團、統購統銷、農業合作化、肅清反革命、城鄉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反右派、大躍進、反右傾、人民公社、千萬不要忘記階級鬥爭、四清、批判合二而一、批判文化界的修正主義路線、文化大革命、清理階級隊伍、一打三反、批林批孔等二十余次大型政治運動。其間,為發動、深化和證明歷次運動勝利的需要,被關、被判刑、被處決和被迫害致死者,難計其數。文革中以反對毛主席、反對毛澤東思想罪和反黨反社會主義罪而被殺害、迫害致死者,和造反派中為中共製造派性惡鬥、武鬥、直至被中共武裝鎮壓而死亡者,不下二千萬人。【注六】
中共所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不僅是對於人民生命的殘害,而且是對人民精神和心理的無限摧殘。於政治運動中被逼瘋者固然是次次都有、處處都有,文化革命中因被迫害而罹患精神病者,至今於國中比比皆是。文革中,全國各地均有未成年孩子因喊錯口號,或不懂事孩子胡亂塗鴉而被打成反革命者,或連累父母被打成反革命者。其中絕大多數孩子被逼成了瘋顛和痴獃。至於中共利用歷次政治運動在廣大人民中間所播下的互相仇恨、相互猜忌、互相防範的情結,及其對人民心理所造成的壓抑和扭曲,已經極大地改變了我們偉大民族好俠尚義和樂天達命的美好性格。中共五十年來的殘暴統治,對中國大陸人民和中華民族所造成的史無前例戕害,及其所留下來的「嚴重民族傷痕」,將不知何年何月才能被撫平。
第三是權力鬥爭的需要就是法。毛澤東在其當政的二十六年中所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雖然都打著革命的旗號,但在實際上,他的目的無非有二﹕一是對外迫害人民以鞏固共產黨極權統治,二是對內清除異己以鞏固個人最高權力。為了這兩個目的,他對外講階級鬥爭,並且要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對內講路線鬥爭,並倡言「路線是個綱,綱舉目張」。由是,什麼革命元勳,開國功臣,黨中元老,國家主席,均可以在他的鐵腕下被他打成血人,直至慘遭迫害致死。不論是高、饒反黨集團,彭、黃反黨集團,還是劉、鄧資產階級司令部和林、江反黨集團等等,都既無需黨紀來處理,更無需國法來制裁,全都在毛澤東一句「最高指示」之下,就可以成為權力鬥爭下的犧牲品。
中共厲行鎮壓的第四手段,就是建立黑暗的多重監獄制度。
第一、正宗監獄制度。中國大陸的犯人之多,大約為世界歷史和中國五千年文明歷史所不能想象。因此,中國大陸的監獄星羅棋布。一九七八年前主要是「冤獄」。因為人犯的基本成份,是各種名目的歷史反革命犯和現行反革命犯,大都是歷次政治運動被整肅的對象,即便是按照中共的「反革命」罪來衡定,其中絕大多數也都是冤假錯案。故有史家稱,一九四九年之後的中國大陸,乃是「冤獄遍中華」。【注七】因此,在革命的名義之下施用酷刑,或進行種種迫害,直至隨意處決和折磨致死,對監獄的管理者來說,便具有一種「神聖」的意味。加上中共農民造反在本質上所具有的嗜殺特徵,遂使「酷刑毒吏遍中國」。八十年代中期,某省一個水庫抽水重修時,竟發現庫底白骨累累,原來是在五十年代萬余修建水庫的犯人中,僅有一人搶槍造反,便招致中共調動解放軍趕赴水庫將全體犯人剿盡殺絕。至於象張志新那樣在監獄中被獄吏指使刑事犯人輪姦,死刑犯人在行刑前被割斷喉管或活剝器官等慘無人道的情形,則事所不鮮。文革後期和八十年代,由於社會動亂益生,刑事犯罪指數劇升,因而,由於平反冤假錯案而一時成空的監獄,復又人滿為患。【注八】自八十年代伊始直至九十年代末,中國大陸的刑事犯罪可謂從無緩解的時候。監獄人滿為患,犯人生活條件之惡劣,和在獄中遭受迫害摧殘之慘毒,為外界所難以想象。此其一。
其二、中共監獄實行勞動改造制度。犯人一旦被判刑之後,即須赴勞改工廠或農場進行勞動改造。單就改造刑事犯而言,勞改制度並非沒有積極意義。但是,中共的勞改制度,一屬強迫性無償勞動,二屬折磨人犯的一種手段。遍及國中的勞改工廠、農場為中共所創造的無本產值,雖為可觀,然其勞改工廠、農場在犯人的生活待遇和對待犯人的折磨及迫害上,卻與在押的監獄犯人大同小異。動輒便是毆打、禁閉、酷刑或加刑。這在一九七八年前,固因「革命」對於反革命的巨大壓力,和因受刑者大都為知識分子而難有反抗和暴動的可能,但一九七八年以後,刑事犯的猛增卻造成了監獄暴動和暴亂的疊起,劫獄叛亂的情形已經時有發生。中共政法界有人估計,在中國大陸發生巨大政治變動時,歷年來積累而成的數千萬「勞改釋放犯」,尤其是其中的被冤枉者和曾慘遭虐待者,其必圖報復的行為,完全可能造成變革期的社會災難,並成為中共致命的災星 —— 尤其是對那些手中有血債的中共基層官僚而言。
第二、獄外之獄,即群眾專政。中共自一九四九年奪取政權後,還創造了所謂群眾專政的辦法,用一部分「人民」來專另一部分人民的政,遂使中國大陸形同一個自監監人的大監獄。所謂群眾專政,其手段,就是既要將一切夠不上判刑鎮壓的「地、富、反、壞、右」分子和「內控」分子交由「群眾」監督看管;又要將刑滿釋放的勞改、勞教人員重新戴上一頂「勞改、勞教釋放分子」的帽子,置於所謂群眾的監控之下。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准他們亂說亂動,凡事必須向本地的派出所、街道、鄉村治安人員或有關的積極分子報告,定期寫思想檢查和彙報。此其一。其二,為了保證群眾專政的威力,一再確立「誣告保護法」,即誣告者受保護,甚至受表揚和提拔。中國大陸社會由是而冤假錯案迭生,陰謀權術遍出,到處瀰漫著互相猜忌和相互陷害的陰險風氣,善良民眾只能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其三,群眾專政一詞雖因毛澤東時代的結束而消失,但自八十年代下半期開始,在中國大陸農村,由於農民不堪盤剝,遂有自發反抗的出現。各地的鎮、鄉一級政權,復收買流氓地痞成立「鄉鎮小分隊」以鎮壓之。用農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讓這些「流氓小分隊」幫助共產黨向他們「要錢、要糧和要命」。【注九】遇有違抗者,便拆屋(現已經發展到燒屋)、抄家、奪牛、甚至課以私刑直至害命。廣大農民雖然對之痛恨已極,但無賴他們有中共鄉鎮政權支持及上面各級政權的支撐,而徒喚奈何。近年來中國大陸農民疊呈反叛和廣大農村一再呼喚陳勝、吳廣的狀況,亦無非表明,中國就要迎來又一個「官逼民反而民不得不反」的時代。一句「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唱詞(電視劇《水滸傳》插曲),由是而能夠唱徹人心,響徹全國。
第三、過渡監獄 —— 勞動教養制度。中共除掉以監獄看押犯人,以勞改農場、工廠強迫犯人做無償勞動,實行所謂群眾專政之外,還建立了一個所謂的過渡監獄、即勞動教養制度。被中共決定勞動教養者,乃是一些交給群眾監督專政既不放心,交給監獄關押或勞改又不夠格的一大批「非犯之犯」。一九七八年前,被逮捕或被押送強迫勞動教養者,大都為有思想問題卻又不夠「反革命」罪的知識分子,或是有所謂「生活作風」問題卻不夠判刑勞改者,直至形形色色被中共各界各層領導「看不順眼」者。如五七年不夠資格判刑勞改的右派分子,特別是學生中的右派分子。他們有的雖要通過「逮捕法辦」這樣一個所謂的「司法過程」,並且由法院判處勞動教養年限,然而,他們當中亦有相當一部分人,則僅需要本單位黨的領導的一句話,或一張紙條,便可以被押送勞動教養。他們的身份似乎介於敵我之間,甚至被稱為「人民內部矛盾」,但他們又極容易因為「種種欲加之罪,而於莫名其妙之中便被送進了真正的監獄」。他們在勞動教養期間與被判刑勞改者一樣沒有自由,一樣被強迫進行無償勞動,或僅給極少的生活費;他們在勞動教養結束後,一樣要戴上一頂「勞動教養犯」的帽子,而永遠被注入另冊。這一「非刑之刑」,一方面為中共隨意刑處不放心者和看不慣者大開了方便之門,一方面則為壓迫人民內部不滿和強化專制統治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一九五六年,毛澤東就曾親自指示,要將那些在鎮壓反革命和肅清反革命運動中被殺者的家屬,包括殺錯的,送去勞動教養,以防止他們的「階級報復」。【注十】
一九七九年後,中共的勞動教養制度雖然沒有廢除,但因為人民已經有了強烈的抗爭意識,中共各級領導的權威已經掃地,再加上平反冤假錯案又給中共某些官僚以教訓,是故,隨意押送勞動教養的情形也就有所收斂。但八六年之後,特別是八九年以後,隨著中國大陸民主運動的升級,中共的鎮壓手段又開始了升級,一些所謂的民運人士被中共判處勞動教養的事實,乃使中共勞動教養制度又獲得了一次「中興」的機會。
注 釋
【注五】 辛灝年:「以血腥手段建立極權專制政權 —— 中共土改和鎮反的回顧」。一九九九年第三期香港《開放》雜誌。
【注六】 七十年代初的中共中央文件曾有「毛澤東與汪東興有關在文革中死了多少人的對話」。
【注七】 參見文聿著《中國左禍》一書。
【注八】 一九八三年八月,作者應邀赴青海訪問講學,曾參觀位於柴達木盆地八百裡瀚海中的諸勞改農場。是時,勞改農場十場九空,連軍警亦不易見,問及當地住民,卻被告知,幾乎所有政治犯都被平反,所以,連軍警也回家了。然而,不過數月之後,因中共嚴打,遂復人滿為患。
【注九】 「要命」即指中共強迫農民計劃生育。
【注十】 一九五六年三月中共中央轉批的「中央十人小組關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
(待續)
文章來源:黃花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