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7月22日訊】四川省什邡市的群體性事件之所以發生,並演化為流血事件,有四個因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個因素是現行的決策機制存在嚴重缺陷。現在地方的決策,小一點的,由部門、政府或黨委分管負責人拍板,大一點的,像鉬銅項目這樣重量級的,決策程序大體上是:項目單位從部或省裡跑到項目,立項,環境評價和環保審批,發改委審議,分管副市長召開有所有相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市長專題會議討論,最後由市委常委會或常委聯席會作出決定。整個程序,根本就沒有民眾參與或吸納民意的步驟,項目批或不批,完全由地方黨政官員掌控。項目單位要想過關,要做的「工作」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其實非常簡單,只需搖動常委會關鍵成員如市長書記們,獲得這些人的支持,基本就能搞掂。而市長書記們通常都會支持項目,主要原因不外兩點,一是從政績出發,項目越多,項目越大,帶來的至少是報表上的「雞的屁」就大,不僅會獲得「為地方發展做出了實事」之類的虛名,而且在與相鄰縣市市長書記的競爭中,能借此項目佔得優勢,獲得更多提拔的機會。二是隱藏在背後的行賄行為會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項目單位要搞到項目,要在地方通過審批,每道關口都得打點,要獲得市長書記的支持,通常得花大力氣,而如果是存在巨大潛在風險的如鉬銅項目,打點的力度自然得加大。所有權力部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每道關口都有官員「分兵把守」,要想從此過,就得留下買路財。留下買路財後,圍繞項目所有相關領導和人員就等於結成了一個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通常對項目就會格外積極,會以利益均霑者的角度看問題,不願意項目半途而廢,會主動站出來為項目說好話,宣揚有利的一面,隱蔽不利的一面,甚至幫忙說服和壓服反對者。
這種黨政權力機關代辦所有決策的機制完全排斥了民眾參與,民眾的利害得失自然難以得到充分考量,即使有所考慮,也多是施捨式的,或息事寧人的,與民眾的意願相反或相差甚遠。某些情況下,地方政府和黨委甚至會完全與開發商坐在同一條板凳上,動用武力強行壓低土地和拆遷房屋價格等犧牲本地居民利益,人為製造暴利空間來保障項目獲得成功,保障自身利益得到實現。這樣的機制下作出的決策,激起民眾起而反抗,是合乎邏輯的。這些年來,許多地方相繼發生因開發引發的大規模群體事件,這種完全排斥民眾參與的決策機制無一不是主要誘因。
第二個因素是現行的資源開發利用機制存在嚴重缺陷。開發項目帶來的利益如果與民眾分享,民眾對項目的支持就將是自發的,根本無須宣傳和強制。由於現在的決策機制完全將民眾排除在外,民眾無法參與開發項目的公平博弈,其利益得不到主張,導致其土地或土地底下的礦藏資源經常被免費或被以極低廉的價格強行出讓,附著在土地或礦藏上的大量高額利潤被開發商、官員等瓜分。
雖然開發項目也能給地方財政帶來收入,在幾乎所有地方,增加財政收入都被用來當作宣傳項目造福地方的有力「武器」,但在現行財稅體制下,地方財政的收入大部分用於供養公職人員,修建豪華辦公樓,公款消費和揮霍,以及各種腐敗,並沒有用於改善民生,極少直接用於改善項目所在地民眾的福利。
這樣的開發就不再是造福於當地民眾,而事實上是在剝奪民眾,民眾不僅無法分享發展的紅利,其利益反而因開發受到嚴重損害,成為負數。同時,民眾還要承擔因開發帶來的環境污染等負擔,其利益就因開發成為負而再負之數。要想民眾對嚴重損害自身利益或危害自身健康的開發項目不起而反抗,只能是官員們的痴心妄想。
第三個因素是現行的環評機制存在嚴重缺陷。現行的環評美其名曰交給了社會中介機構,但這些機構都得接受黨的領導,且無一不掛靠各級環保局,形同環保局內設機構。環保局通過推薦(或撤換)環評機構人員、核發證件、給不給環評項目等行政手段,事實上決定著環評機構的生死榮衰。環評機構不聽環保局長的,連飯都沒吃的。各地的市長書記通過環保局長,把自身意志貫徹到環評報告書中,可以實現市委有什麼樣的需要,環評就得做成可行或不可行的論證。環評機構的學術性行為,不過是為權力背書。
不僅如此,由於現行的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等流於形式,媒體受到嚴密管制,環保項目專業性強,不良後果往往得等到多年後或某些偶然因素誘發才得以彰顯,制度性漏洞給予環評人員以幾乎無須承擔後果的巨大的自由裁量權。有些環保局從收繳更多排污費考慮,有些環評機構為從項目中切下更大一塊蛋糕計算,或為變相推銷的污染治理設施能得到採購考慮,也常常與項目開發商沆瀣一氣,嚴重時甚至對數據進行造假,以促使污染項目得到通過。
第四個因素是現行的維穩體制存在嚴重缺陷。現行的維穩體制的中心任務則是為維護執政黨的領導地位不受挑戰,保證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決策能得到貫徹落實,保證黨政機關能對民眾實施管治。維穩負責人不由民意機關任免,宣傳機器由黨委掌握,無需擔心本地輿論批評,只需擔心外地、網絡或來自國外的輿論批評。民眾即使反感或反對公安部門,一般對公安局長政委的權力和前途不構成多大威脅,如果政府和黨委重要成員反感公安局的某位領導,如果外地、網絡或境外媒體出現「影響本地形象的」批評之聲,則會對局長政委的權力地位和前程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客觀上導致公安局長政委的眼光不會有太多時間向下看,而多會向上看,向外看,加上現在的考核機制實行社會治安一票否決,地方主政官員在社會群體性事件上輸不起,馬虎不得,為謹慎起見,對任何民眾的反抗都會採取壓制措施,爭取把事件壓下來,控制起來。這就容易導致群眾的合理籲求有時被當作故意鬧事,「影響穩定」而受到壓制,錯過把事件處理在初期的機會,甚至激發起更大範圍的反抗,把小事搞大,大事搞炸。
在上述四個因素中,維穩體制的建構是最根本的因素。維穩體制的核心是權力本位,黨權至上,穩定壓倒一切。任何群體性事件只要被執政當局認為會危及黨國穩定和執政黨的統治地位與權益,當不惜運用軍警和暴力進行打壓。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第一個因素是現行的決策機制存在嚴重缺陷。現在地方的決策,小一點的,由部門、政府或黨委分管負責人拍板,大一點的,像鉬銅項目這樣重量級的,決策程序大體上是:項目單位從部或省裡跑到項目,立項,環境評價和環保審批,發改委審議,分管副市長召開有所有相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市長專題會議討論,最後由市委常委會或常委聯席會作出決定。整個程序,根本就沒有民眾參與或吸納民意的步驟,項目批或不批,完全由地方黨政官員掌控。項目單位要想過關,要做的「工作」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其實非常簡單,只需搖動常委會關鍵成員如市長書記們,獲得這些人的支持,基本就能搞掂。而市長書記們通常都會支持項目,主要原因不外兩點,一是從政績出發,項目越多,項目越大,帶來的至少是報表上的「雞的屁」就大,不僅會獲得「為地方發展做出了實事」之類的虛名,而且在與相鄰縣市市長書記的競爭中,能借此項目佔得優勢,獲得更多提拔的機會。二是隱藏在背後的行賄行為會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項目單位要搞到項目,要在地方通過審批,每道關口都得打點,要獲得市長書記的支持,通常得花大力氣,而如果是存在巨大潛在風險的如鉬銅項目,打點的力度自然得加大。所有權力部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每道關口都有官員「分兵把守」,要想從此過,就得留下買路財。留下買路財後,圍繞項目所有相關領導和人員就等於結成了一個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通常對項目就會格外積極,會以利益均霑者的角度看問題,不願意項目半途而廢,會主動站出來為項目說好話,宣揚有利的一面,隱蔽不利的一面,甚至幫忙說服和壓服反對者。
這種黨政權力機關代辦所有決策的機制完全排斥了民眾參與,民眾的利害得失自然難以得到充分考量,即使有所考慮,也多是施捨式的,或息事寧人的,與民眾的意願相反或相差甚遠。某些情況下,地方政府和黨委甚至會完全與開發商坐在同一條板凳上,動用武力強行壓低土地和拆遷房屋價格等犧牲本地居民利益,人為製造暴利空間來保障項目獲得成功,保障自身利益得到實現。這樣的機制下作出的決策,激起民眾起而反抗,是合乎邏輯的。這些年來,許多地方相繼發生因開發引發的大規模群體事件,這種完全排斥民眾參與的決策機制無一不是主要誘因。
第二個因素是現行的資源開發利用機制存在嚴重缺陷。開發項目帶來的利益如果與民眾分享,民眾對項目的支持就將是自發的,根本無須宣傳和強制。由於現在的決策機制完全將民眾排除在外,民眾無法參與開發項目的公平博弈,其利益得不到主張,導致其土地或土地底下的礦藏資源經常被免費或被以極低廉的價格強行出讓,附著在土地或礦藏上的大量高額利潤被開發商、官員等瓜分。
雖然開發項目也能給地方財政帶來收入,在幾乎所有地方,增加財政收入都被用來當作宣傳項目造福地方的有力「武器」,但在現行財稅體制下,地方財政的收入大部分用於供養公職人員,修建豪華辦公樓,公款消費和揮霍,以及各種腐敗,並沒有用於改善民生,極少直接用於改善項目所在地民眾的福利。
這樣的開發就不再是造福於當地民眾,而事實上是在剝奪民眾,民眾不僅無法分享發展的紅利,其利益反而因開發受到嚴重損害,成為負數。同時,民眾還要承擔因開發帶來的環境污染等負擔,其利益就因開發成為負而再負之數。要想民眾對嚴重損害自身利益或危害自身健康的開發項目不起而反抗,只能是官員們的痴心妄想。
第三個因素是現行的環評機制存在嚴重缺陷。現行的環評美其名曰交給了社會中介機構,但這些機構都得接受黨的領導,且無一不掛靠各級環保局,形同環保局內設機構。環保局通過推薦(或撤換)環評機構人員、核發證件、給不給環評項目等行政手段,事實上決定著環評機構的生死榮衰。環評機構不聽環保局長的,連飯都沒吃的。各地的市長書記通過環保局長,把自身意志貫徹到環評報告書中,可以實現市委有什麼樣的需要,環評就得做成可行或不可行的論證。環評機構的學術性行為,不過是為權力背書。
不僅如此,由於現行的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等流於形式,媒體受到嚴密管制,環保項目專業性強,不良後果往往得等到多年後或某些偶然因素誘發才得以彰顯,制度性漏洞給予環評人員以幾乎無須承擔後果的巨大的自由裁量權。有些環保局從收繳更多排污費考慮,有些環評機構為從項目中切下更大一塊蛋糕計算,或為變相推銷的污染治理設施能得到採購考慮,也常常與項目開發商沆瀣一氣,嚴重時甚至對數據進行造假,以促使污染項目得到通過。
第四個因素是現行的維穩體制存在嚴重缺陷。現行的維穩體制的中心任務則是為維護執政黨的領導地位不受挑戰,保證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決策能得到貫徹落實,保證黨政機關能對民眾實施管治。維穩負責人不由民意機關任免,宣傳機器由黨委掌握,無需擔心本地輿論批評,只需擔心外地、網絡或來自國外的輿論批評。民眾即使反感或反對公安部門,一般對公安局長政委的權力和前途不構成多大威脅,如果政府和黨委重要成員反感公安局的某位領導,如果外地、網絡或境外媒體出現「影響本地形象的」批評之聲,則會對局長政委的權力地位和前程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客觀上導致公安局長政委的眼光不會有太多時間向下看,而多會向上看,向外看,加上現在的考核機制實行社會治安一票否決,地方主政官員在社會群體性事件上輸不起,馬虎不得,為謹慎起見,對任何民眾的反抗都會採取壓制措施,爭取把事件壓下來,控制起來。這就容易導致群眾的合理籲求有時被當作故意鬧事,「影響穩定」而受到壓制,錯過把事件處理在初期的機會,甚至激發起更大範圍的反抗,把小事搞大,大事搞炸。
在上述四個因素中,維穩體制的建構是最根本的因素。維穩體制的核心是權力本位,黨權至上,穩定壓倒一切。任何群體性事件只要被執政當局認為會危及黨國穩定和執政黨的統治地位與權益,當不惜運用軍警和暴力進行打壓。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